黑客帝国 wrote: 哪位大侠举出一个有创造性但没有新颖性的例子? 如果已经肯定该权利要求具有创造性,说明该技术方案已经经过了判断新颖性的阶段,也就是说已经具有新颖性了,即不存在与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同的现有技术或抵触申请。所以,质疑有创造性的权利要求有没有新颖性的命题本身就是悖论,属于逻辑方面的问题,不在专利法讨论范围之内。
ezcome wrote: 应该问一下指南中为什么做出抵触性申请只用来评判新颖性而不用来评判创造性这样的规定。一件发明如果存在抵触性申请那么它就丧失了新颖性,但由于该抵触性申请不用来评判这件发明的创造性,所以这件发明在理论上应该可能是具有创造性的。但由于没有了新颖性,即使理论上可能有创造性也不会再去评判它了。而在实际上已经存在的抵触性申请应该就能否定它的创造性,虽然并不用在实务中去做进一步的评判。
eyesonme wrote: 另外,有创造性的发明创造当然是有新颖性的,有兴趣的话,可以看看审查指南中关于创造性判断的经典三步法,第一步是检索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第二步是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做比较,找出区别技术特征。如果没有区别技术特征,当然就可以初步认定是同样的发明创造,因而不具有新颖性。只有在有区别技术特征,而且没有被同一篇对比文件所公开,也没有被另一篇对比文件所公开以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也并非公知常识,才被认定为具有创造性。
有为法 wrote: 实用性->新颖性->创造性的顺序是我提出来的,当时因为认为“有创造性就一定有新颖性”的朋友批评我没看指南就乱说,我翻了指南发现的确在这个审查顺序里可以推论“有创造性就一定有新颖性”(因为审查时若无新颖性,就不必审查创造性了)。但我认为这只是个部门规章,法和细则都推论不出。而且,这个审查顺序似乎放在给审查员的内部规程里做工作指引更合适一些。 所以,认为“有创造性就一定有新颖性”的朋友还真的没有拿上面的审查顺序做依据。 请问“专利狂”先生,能否提供一下那个聊天记录(“在思博那个群的同志可以直接翻阅聊天记录”)?或者我如何能看到,想好好学习一下,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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