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ken007 wrote:
你的观点貌似变了还是没变?
所有人为“有创造性,必然有新颖性的”朋友,喜欢用书上说的判断顺序来佐证自己的观点,只是不考虑创造性,并不等于不具备创造性呀,举一个不恰当的例子,某女具备世界冠军的实力,但某项世界排名不考虑她的实力,因为这项排名是男子排名,虽然该女子有这样的实力。
我始终认为“不考虑创造性...云云”那只是在审查上的一种捷径,一种习惯,并不导致两性在逻辑上的必然成立与否的关系。如果有的话,指南为什么没有说“有创造性,必然有新颖性”。可通篇没有看到。(也许是我没看到)
退一步讲,如果“有创造性就一定有新颖性”这个逻辑成立的话,那么直接审查实用性和 创造性两个特征算了。反正,有创造性就一定有新颖性?可为什么没有这样规定呢?
所以,我的观点还是,创造性和新颖性之间没有必然的逻辑关系。有的只是一个审查顺序上的规定而已。
我也有点晕了,期盼高人举例指教。
我的观点当然没改。
我列举了审查指南的规定,是因为就算退一步,指南说的就是有了创造性必有新颖性,那也只是指南的规定,又不是法和细则的规定,作为一个部门规章,其法律效力跟前两者比自然是最低的。考试中,假设出题人就是按照指南的规定定答案,那我们也只有听从(当然可以异议,呵呵),但这说明不了它就是对的。何况,就指南的规定本身,上面也不止一位朋友说过指南的先判断新颖性后判断创造性的规定不具内在逻辑性。
我只想知道,哪位可以根据法和细则得出要先判断新颖性,且有创造性必有新颖性的结论,或者只推论出“有创造性必有新颖性”也行。至今的帖子,都是直接给个结论,好像这个结论是天经地义的,但又不给明出处,这使讨论没法进行下去。我希望有高手能根据最基本的文义解释,给出推断。什么叫“必有”?法和细则通篇都找不到这样的意思,这个必有也意味着我只要举出相反的一个例子即可。
高手周末都休息了,我就先想个例子,抛块玉出去,希望能勾引回钻石来:
甲与2008年2月1日申请一项发明专利,乙于3月1日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实用新型专利。2008年6月1日,乙被授权。2008年12月1日,甲的申请被公告。
假设此后,甲欲向复审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可以成立的理由是:
A:该专利权违反了法22条第2款新颖性原则。
B:该专利权违反了法22条第3款创造性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