沉了几个月的帖子又冒上来了,小弟看到后手痒忍不住继续拍砖[s:2]lawzmh wrote:
不能同意楼上的楼上的观点。
一、 审查指南171页明确指出“一件发明专利申请是否有创造性,只有在该发明具备新颖性的条件下才予以考虑。”
这段话已经表述的很清楚;只有在发明具有新颖性的条件下,才考虑该发明是否有创造性。也就是说,具备新颖性是审查创造性的前提。 这个结论是对的。
可lawzmh wrote:
反言之,当审查发明的创造性时,也就意味着该发明已经具备新颖性。 是错的,逻辑上不成立,犹如考试做题,先易后难,并不代表易题是难题的基础,考生完全可以先难后易,但是这对考试不利,同样的道理如果专利三性审查顺序倒一倒,本来没有实用性的申请需要检索后用不具备创造性驳回,能有利于整个审查工作吗?其实问题不难明白,只需要知道一点,专利三性是专利的固有属性,一件专利申请是否具备三性是客观存在的,不是以审查员的评价而产生,犹如一块黄金,其属性是固有的,不是经过专家鉴定产生的,在鉴定之前它还是黄金。试想一下如果上述理论成立,那么专利只需审查创造性即可,何需审查新颖性——这个观点怎么听到反驳意见?再反过来想一下:如果认为专利性是审查员评价产生的,那么在审查阶段审查员(包括复审委)认为不具有专利性,而在行政诉讼中法官认为有专利性,最终专利性到底是有呢还是无呢,如果是有,那是否出现矛盾了呢——这个也没听到反驳意见,呵呵
lawzmh wrote:
二、至于楼上说的为什么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审查员指出,某些权要无新颖性,某些权要无创造性,是否可以这样理解:
当发明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时,并不代表该发明的每一项权利要求都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在完整的权利要求书中,某些权要可能没有新颖性,而某些权要则可能没有创造性,对于这些缺陷,审查员当然会一一指出。 这是对的,表述不是很清楚[s:2]
可lawzmh wrote:
如果仔细观察审查意见通知书,会发现在审查员的用词中,当提到某一权要无新颖性时,后面还会接着指出该权要无创造性;而当指出某一权要无创造性时,则一般不会接着指出该权要无新颖性。
由此也可以证明:
当发明(具体细化到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时,则一定不会有创造性;
当发明具备新颖性时,却未必一定有创造性。本句是对的。
反之,当发明具备创造性时,该发明必然有新颖性; 是错的,用采样归纳的方法在实务中总结出的结论在理论上不一定成立,在实务中只存在抵触申请破坏新颖性但不破坏创造性的实例少之又少,甚至可能都没出现过,但这并不影响理论的成立。审查员提到某一权要无新颖性时,后面还会接着指出该权要无创造性(并非所有的都这样)是因为在实务中无新颖性的权利要求基本上也无创造性(跟不少阿婶交流过,他们甚至都不愿意用抵触申请作为对比文件,这就不会出现存在争议的本话题了),而如果只指出无新颖性,申请人只答复有新颖性,然后审查员又发OA说没有创造性,申请人又答有创造性,这显然不利于程序节约原则,因此一并提出。但这并不代表所有无新颖性的权利要求也肯定无创造性(其等价命题为:有创造性就一定有新颖性),不存在任何逻辑可以推出这个结论。
lhp000 wrote:
这个问题其实并没有各位说的那么复杂,因为专利是否有新颖性和创造性,是由审查员经过审查后得出的结论,并不是我们私下决定的,因此,我们在这里讨论新颖性与创造性的关系时,同样应该站在审查员的角度来判断... 这个理论错误,理由上面已经提到,再说我不但站在审查员的角度,还亲自请教过审查员,可答复是你的观点错误,您后面那些理论的反驳意见上面均有回答,不再另行提出,希望能冒出反驳意见的反驳意见[s: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