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正 wrote:
个人认为卷3不能分案,理由如下:
1)根据原始专利申请内容来看,其主要解决两个问题:1)温度过高;2)油脂含量高。根据这两点申请人提出了解决方案,即油炸真空和离心,而组合物的作用主要是防粘结和破碎,本身很原发明专利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无关,况且如果组合物如果具备发明专利申请的条件,作为一名的合格专利代理人,应该在原专利申请时就应该建议申请人进行申请,这样才能在最大范围内保护申请人的利益,由于原始专利申请并没有这样做,仅仅把其放在具体实施方式中,根据常理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即组合物本身不具备专利授权的前景,而是仅仅是防止粘结、破碎的一种公知手段,其作用仅仅是使实施人能更加容易(使实施人能傻瓜式的根据所公开的文件来实施)的实施,而且根据常理,涉及组合物的发明专利申请需要若干实验数据来支撑其三性,但原始申请文件里亦出现相关数据,故可以推断,组合物不具备授权前景,根据程序节约原则,审查员应不予以接受;
2)根据远专利申请的记载可以推断,申请人的保护点在油炸真空和离心两个方面(也是申请人最想保护的两方面),由于在专利申请时可能未对抵触文件、对比文件作出全面的检索,出现了权利要求书将工知特征当作区别特征,作为代理人,应该尽量维护申请人的利益,在符合专利法的相关情况下,应该将申请人原始的保护目的作为重点的考虑方向,即如何能在克服审查意见的基础上,将申请人的保护意图体现出来,显然油炸真空已不具备这一条件,常压离心也不具备这一条件,唯一具备这一条件的为真空离心这一点,且根据实施方式里记载真空离心的确能降低油脂量(虽然表面上来看降幅不大,但的确达到了一定的技术效果),虽然对比文件2的热蒸汽接触能达到同样的技术效果甚至更好,但两者的技术方案完全不一样,故不会对真空离心这个技术特征造成任何的影响,既然真空离心具备授权前景,就应该将其作为主要的修改方向,至于组合物,其解决的技术问题和申请人所要的解决问题不一致(如分案,就是一项新的申请),显然不应该是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中的重点,个人认为意见陈述书的重点应当从原始的发明目的出发,通过修改使能实现原来发明目的的技术方案得到授权前景,且如果申请人和代理人认为的确认为组合物有授权前景,应该将其单独提出,而不应该出现在意见陈述书内。
故本人认为,在答复本专利申请审查意见时,不能分案。
以上只是本人从常理出发得出的结论,纯属个人观点,部队之错,还请各位海涵!
正解!分案是迷惑人的,答实审分案只能针对的是原权利要求书,原权利要求书并不缺少单一性不需要分案,即使要把组合物分案也要写成方法从属再进行,不过这样违背审查指南节约审查的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