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权项修改
1. 一种制作油炸食品的方法,包括真空油炸步骤,离心步骤和排出步骤,其特征在于,离心步骤是在真空下进行的(这点错了直接不过)。
2.根据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油炸前先烤(照抄原权3,移到权2)。
3.根据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特征在于,真空度为××(温度不用写,因为是必然结果。但是这个权项不是很重要,因为没有新颖性创造性,在无效阶段也顶不上用)。
4.根据权利要求1-3任一项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食品包括薯片(将原独立权利要求中的“例如”部分写为新从属,是实践中的经常做法)。
5.一种制作油炸食品的装置,包括进料装置,油炸装置,抽真空装置,离心装置,出料阀,排出装置,其中进料装置与油炸装置相连(连接关系必须写,不然不清楚),抽真空装置用于对油炸装置抽真空(功能性限定带出连接关系),其特征在于,油炸装置与离心装置直接密封连接(这是重中之重,错了就直接不过),出料阀紧密连接在离心装置之后,使得离心装置与排除装置通过出料阀连接(最后几个部件的连接部分)。
6.根据权利要求5的装置,其特征在于,离心装置里的轴成一角度设置。
7.根据权利要求6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角度为30度。
以上是正确的权项修改方法。其中独立权项要是没写对,应该直接给不及格,因为是本题最基本、也是最简单的考点。
另外,薯片权项必须删除,因为本身没有新颖性,即使加入含油量,也因为数值范围重合而没有新颖性。
二.关于分案
这部分比较难。
首先,关于发明主题,应当是油炸食品的方法,而非组合物。说明书中明确说明了本发明还提出了一种油炸食品的方案,也就是说,分案的保护主题应当是围绕油炸食品的新方法,而非组合物本身。在那一段中并没有对组合物的新颖性、创造性进行任何说明,而且发明重点也不在于这个组合物,而是将组合物加入到油炸过程中的步骤。这个步骤(包括加入时间点)对现有技术进行了创新。
另外,作为作题技巧,“提前加入组合物或者油炸时加入”也可以看作是一个线索。如果写组合物权项,就无法保护这一技术特征。因此得出结论,应当写成方法权利要求。
正确的写法是:
1.一种制作油炸食品的方法,包括油炸步骤、排出步骤(与原权1一样,只包括最基本的2个油炸食品步骤),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加入由ABC构成的组合物的步骤(发明精髓)。
2.引1,A选自。。。
3.引1,B选自。。。
4.引1,C选自。。。
5.引1,ABC的各自百分比。
6.引1-5任一项,其特征在于,提前加入组合物或者油炸时加入。
分案理由要在意见陈述书中详述,1.不能在实审阶段加独权。。。2.即使能加,也不属于同一发明构思,特定技术特征的说明。。。
三.关于不支持
必须争辩。必然是得分重点。
这题也是测试代理人的基本素质,看似简单,其实是非常重要的一个部分,因为盲目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可能会大大损害申请人的利益。
首先,在[0006]段明确给出了除了薯片以外的炸玉米、炸鸡腿等一系列例子,明显就是为了权利要求的上位提供支持。说明书支持往往只需要2,3个实例,出题人为了方便考生,一口气写了一堆实例,就怕大家看不到。
而且,没看到这一段话,只有一个例子也不是不能上位,只要技术方案够简单即可(审查指南上有)。
反之,如果把食品改为薯片,则可能大大缩小保护范围。因为根据禁止反悔原则,在实审中放弃的部分,在侵权诉讼时不能重新要求。也就是说,由于在答oa1的时候把食品改为薯片,则放弃了所有薯片的等同物,而这些等同物侵权时,专利权人由于受到禁止反悔原则的限制,而无法对其主张权利。
因此,这一题不止是考了对于权利要求上位的基本理解,还考到了司法解释中关于禁止反悔和等同原则的理解。而只有很好的理解后续维权程序,才有可能在实审阶段最好的保护申请人的利益,才是合格的代理人。
四.关于新颖性创造性的评论
1.注意新颖性单一对比,应该没人错了,有错的应该直接淘汰。
2.三步法评创造性,也是代理人基本素质,错的必须直接淘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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