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nkee wrote: 关于对设备独权的区别特征如何概括的问题,是个很大、很重要的问题。 毕竟只有一个实施例2,反正我是基本按实施例2的内容,抄上去的。没有进行比较大的上位概括,就怕概括的导致范围不清楚或者得不到说明书支持。 为保守起见,我没进行概括。写法跟LZ差不多。 不知道这样合不合格?
leonwhy wrote: 你也说了是“足以” 本案不足以支持,具体不同的食品烹炸需要不同的客观条件限定,本案只给了马铃薯的条件,不能以此类推其他的食物也可以在这条件下生产,也就是说本案的诸如真空度等只是限制马铃薯的,除非具体给其他食品限定才能说是足以支持。不是仅凭一句话就能认可其他食品的技术方案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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