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分案:
在说明书中指出,本发明还提出了一个技术方案,也就是在油炸之前或之中加入ABC构成的组合物。其中对ABC的选择范围和优选百分比进行了限定。
由于这个技术方案与母案真空离心的技术方案之间没有特定技术特征,不属于同一发明构思,因此需要分案。
分案的主题应该为油炸食品的方法,包括油炸步骤和排出油炸物的步骤(与原权利要求1相同),其特征在于加入ABC构成的组合物。于是构成了完整的技术方案,可以实现说明书那一段中描述的技术效果。
百分比和选择范围可以写入从属,“油炸之前或之中”这两个加入组合物的时机作为从属权利要求。
关于组合物本身,说明书只是简单地介绍了其构成而已,没有给出其本身能够解决什么技术问题,具有什么技术效果。也就是说,关于技术问题和技术效果的描述全部是结合油炸方法描述的。只有其用在油炸方法中时,才构成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
试想,如果写成组合物独立权利要求,在判断侵权时,使用该组合物进行其它活动的行为也会被视为侵权,而这明显不是本申请所公开的范围。专利的基本原则在于申请人用公开换相等范围内的保护。如果申请人只是用组合物用在油炸食品中的实施例,就换取了该组合物的所有使用行为的保护范围,则大大损害了公众的利益。
综上所述,分案的中独立权利要求的正确主题应该是包括加入组合物步骤的油炸方法,而非组合物本身。
如果官方答案是将组合物作为主题,将是专利局一个天大的笑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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