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问题讨论] 卷三讨论 目前博派最热讨论结果!

2008-11-4 17:38
24613155
sunkee  中级会员 | 2008-11-4 18:51:06

Re:【卷三讨论】 大所资深代理人讨论结果!

谢了,关于是不是得到说明书支持的问题,特别是只有一个实施例时,本来就是个比较复杂的问题。

如果这个“专利”的问题在无效中,个人认为,应该不符合专利法26.4的规定。
但在申请审查中,就不好说了。。。。

反对考这种比较难说清楚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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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nbing135  注册会员 | 2008-11-4 18:52:39

Re:【卷三讨论】 大所资深代理人讨论结果!

别的都有一定道理 就是食品这个绝对没有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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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fo  注册会员 | 2008-11-4 18:55:19

Re:卷三 大所资深代理人讨论结果!

llt16 wrote:
呵呵,这样的也行嘛?难道没有人想过,这样写仅仅保护的本发明的实施例2。实施例1一点儿没有保护的余地嘛?譬如说,在本发明中只有“真空离心”这个特征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如果设备分案加“倾斜的离心装置”,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不也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而且倾斜离心装置的技术效果也在说明书中指出。这样,仅仅具有倾斜离心(而不用真空离心)的话,也明显具有授权前景。仅仅保护“离心真空”的话,保护范围不是明显缩小了。
大所?呵呵。

支持。
轴心倾斜与离心装置设于真空内技术上不相关联,不仅有利于提高脱油率,还有利于排出,公开也充分。
写入从权没道理。
大所就权威?我也是大所的,只不过是研究所(院)。
lithorn  注册会员 | 2008-11-4 18:55:52

Re:卷三 大所资深代理人讨论结果!

基于申请人的最大利益考虑,我不同意楼主关于分案的观点。

理由1:如果分案的话肯定是新主题,新的独立权利要求,也就是说让你的申请人再去要求一个新申请,看起来是为了申请人的最大利益,但是别忘了审查员会去找新的证据来重新审查新的分案申请,在这是例子中,我可以负责任地告诉你们,新的分案申请十有八九被枪毙了,因为稍微有点化学和生活常识的人都知道,新的分案申请没有什么创造性。这里添加组合物根本没有开拓型的意义,这个例子好比炒菜的时候,在油里放点葱谁不会。

理由2:新颖性也很容易成问题。代理专利,新分案写的范围大不一定就表明你水平高,正是你的缺点。按照新分案的范围,只要马路摊炸薯片的油锅中放入了这些常见的添加,即直接破坏新分案的新颖性。到时候答复还得加上真空油炸,加上真空离心。还不如在本次答复中,把这一部分内容做为附属权利要求加在原申请中,也不失为一个好的方法。

理由3:新的分案申请人要重新交一份代理费和各种专利费,实在浪费。损害了申请人的时间和金钱。

所以我觉得国知局不会认同楼主关于分案的标准的。
sunkee  中级会员 | 2008-11-4 18:57:28

Re:卷三 大所资深代理人讨论结果!

orfo wrote:
支持。
轴心倾斜与离心装置设于真空内技术上不相关联,不仅有利于提高脱油率,还有利于排出,公开也充分。
写入从权没道理。
大所就权威?我也是大所的,只不过是研究所(院)。

从权和独权不存在单一性问题,除非独权没有新颖性、创造性,而不存在特定技术特征。
matthew  注册会员 | 2008-11-4 19:04:37

Re:【卷三讨论】 大所资深代理人讨论结果!

1。考试不完全同与实践,关于马铃薯薄片如果限定含量14%-15%是具有新颖的,至于创造性的问题,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没有创造性的理由也就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试验容易得到的,在答复OA中,这样的问题资深审查员应该应付自如吧。
2。试卷中明确写明,审查员的意见是正确的,争辩属于审题不清的问题。当然,实践中肯定应该争辩的,更何况是答复一通。
shenjicheng  注册会员 | 2008-11-4 19:11:34

Re:卷三 大所资深代理人讨论结果!

分案有道理,但答案未必一定如此。
土豆片支持食品似乎太牵强,理由如下:
首先,在[0006]段明确给出了除了薯片以外的炸玉米、炸鸡腿等一系列例子,这种泛泛的举例说其他食品也可以的方式,不能构成专利法意义上对权利要求概括的支持。专利法意义上的支持应该体现在具体实施方案上,说明书至少应该有对另一种食品的具体实施方案。当然,”只有一个例子也不是不能上位,只要技术方案够简单即可”,但是,你能确定这个方案足够简单吗?简单到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理由怀疑“炸玉米、炸鸡腿”也能适用吗?这只是申请人的推测而已,但其效果难以预先确定。相反,就权1而言,解决的是防止“土豆片”破碎,改善脱油效果的技术问题。你换成“炸鸡腿”或者“炸年糕”等,是否有同样的技术效果是难以预先确定的。

说明书的硬伤是所有具体实施方案只有针对土豆片,而仅仅泛泛地说对其他食品也适用,难以在实质上支持食品的概括。
asingboy  专利工程师/助理 | 2008-11-4 19:15:31

Re:卷三讨论 大所资深代理人讨论结果!

不知道所谓的大所的资深代理人,最近是否还写案子,
所谓的大所,是不是考写案子的。貌似国内现在的“大所”,基本上还是考做翻译的吧。案子写得好的好像不是很多啊。

案子写得好的貌似是在一些中小所吧。
聪明的笨蛋  注册会员 | 2008-11-4 19:21:06

Re:卷三讨论 大所资深代理人讨论结果!

大所资深代理人没看到题,其讨论结果仅建立在听取单方面意见的基础上

1. 一种制作油炸食品的方法,包括真空油炸步骤,离心步骤和排出步骤,其特征在于,离心步骤是在真空下进行的(这点错了直接不过)。

评:区别特征写离心真空或组合物都有两性,因此该条中错了不过的意见不成立

5.一种制作油炸食品的装置,包括进料装置,油炸装置,抽真空装置,离心装置,出料阀,排出装置,其中进料装置与油炸装置相连(连接关系必须写,不然不清楚),抽真空装置用于对油炸装置抽真空(功能性限定带出连接关系),其特征在于,油炸装置与离心装置直接密封连接(这是重中之重,错了就直接不过),出料阀紧密连接在离心装置之后,使得离心装置与排除装置通过出料阀连接(最后几个部件的连接部分)。

评:设备的区别特征我认为是传送带中间部分浸入下凹油槽中或者离心轴也行,因此该条中错了直接不过的意见也不成立

另外,独权有新颖性,用独权生产的薯片也有新颖性,不需要加入含油量这一特征。
xiliuxiliu  注册会员 | 2008-11-4 19:22:50

Re:卷三讨论 大所资深代理人讨论结果!

LS和我有同感啊!
废话这么多!出料阀固接在离心装置输出口,不就完了吗?
还有那个实施例1和实施例2有相同的特定技术特征吗?
没有的话怎么还不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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