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问题讨论] 卷三讨论 目前博派最热讨论结果!

2008-11-4 1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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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提示  注册会员 | 2008-11-4 20:38:53

Re:卷三讨论 大所资深代理人讨论结果!

请楼主不要给“大所”抹黑!想利用“大所”的所谓结果来左右已经定论的试题是徒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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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不看的帖子  注册会员 | 2008-11-4 20:44:21

Re:卷三讨论 资深代理人讨论结果!

根据大家意见,已经将“大所”两字去掉。呵呵,不是来吵架的。

答案质量与否,不是看出自大所还是小所,而是看实质内容。

如果上面分析有错误的话,还希望指出,并陈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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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kee  中级会员 | 2008-11-4 20:48:11

Re:卷三讨论 资深代理人讨论结果!

我觉得这个帖子的撰写形式与那个所谓“吴老师”的撰写很类似,区别就在于“油炸食品”和“马铃薯片”的问题。

个人感觉比较正确,至少整体思路是这样的。
善意提示  注册会员 | 2008-11-4 21:00:21

Re:卷三讨论 资深代理人讨论结果!

楼主:这个考试没有定式,但有定论。所谓标准答案是难以取得的,考核的意图在于知晓考生在事实面前,是否熟练掌握并能运用法规,克服缺陷。
zhaoyuepipi  游客 | 2008-11-4 21:12:53

Re:卷三讨论 资深代理人讨论结果!

感觉楼主的答案还可以。
只是分案的独权有问题。组合物是产品发明,而非方法发明。具体新颖性和创造性问题,现在讲的是可分案并有必要的情况,至于是否该添加剂最终是否被授予专利则不是本考试的应有之义。
dangtou  注册会员 | 2008-11-4 21:13:09

Re:卷三讨论 资深代理人讨论结果!

貌似今年的题目看似简单,但是写起来也不容易。刚拿到卷子读完题目,有点轻敌了。时间没把握好。
luojp  注册会员 | 2008-11-4 21:24:10

Re:卷三讨论 资深代理人讨论结果!

我和楼主回答基本相同,不同点:
1、将方法和装置分案;
2、未写从权4(所述食品为马铃薯)
3、我的独权未采用“其特征在于”这种写法,我的写法如下:
权利要求1:一种制作油炸食品的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1、原料食品在真空中油炸;
2、在真空中进行离心去油;
3、将油炸食品排除;
请问我这样写独权1与楼主的写法有无不同,谢谢!
知识产权春天  注册会员 | 2008-11-4 21:51:18

Re:卷三讨论 资深代理人讨论结果!

既然是将加入组合物作为一个步骤,那为什么要分案呢?不能作为从权吗?你既然分案,那干脆将设备也分了算了
jiama  注册会员 | 2008-11-4 22:04:27

Re:卷三讨论 资深代理人讨论结果!

2、根据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油炸前先烤(照抄原权3,移到权2)。

这种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权利要求也是讨论的结果?

所谓“资深代理人”,呵呵...

不是干的年头长的都叫资深...
cqm  新手上路 | 2008-11-4 22:06:16

Re:卷三讨论 资深代理人讨论结果!

本人认为,正确分析判断审查员的意见,进行争辩,维护申请人利益最大化,是重要考点。本题必须首先对油炸食品这一主题是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的观点进行充分争辩,以改变审查员的观点。具体理由是,专利申请文件所披露的内容,不但包括说明书与权利要求书文字所记载的内容,也包括说明书附图所揭示的内容,还包括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能从说明书及其附图与权利要求书内容明确的、毫无疑义地得出的内容,这在审查指南第二部分3章3.2.2节有明确规定;尽管实施例只记载的马玲薯,但对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油炸马玲薯的方法与装置,完全适用于与其类似的其他油炸食品,是公知常识,甚至于普通老百姓都知道;更何况,说明书发明内容部分(006)有过记载。所以,油炸食品这一主题是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的,请求审查员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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