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问题讨论] 卷三讨论 目前博派最热讨论结果!

2008-11-4 17:38
24612155
密云不雨  注册会员 | 2008-11-4 19:26:13

Re:卷三讨论 大所资深代理人讨论结果!

组合物显然应该写成分案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使得食品粘连、油炸过程中起泡是本发明和现有技术中都具有的问题,申请人有理由相信将组合物应用到背景技术中去,也能解决同样的技术问题,因此,组合物应该作为分案的独立权利要求来写;我认为分案应该是这样的:
1、一种添加到油脂中的组合物,其特征在于:该组合物由防粘剂、消泡剂和风味保持剂组成。
2、根据......,特征:防粘剂选自
3、.........消泡剂选自
4、..........风味保持剂选自
5、.....1-4任一项.....特征:防粘剂A%、消泡剂B%和风味保持剂C%。
6、一种油炸食品的生产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油炸前或油炸时在油脂中加入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组合物。

我其余撰写与楼主的同
广告位说明
linxiang  注册会员 | 2008-11-4 19:32:11

Re:卷三讨论 大所资深代理人讨论结果!

一个专业的代理人不应该说出“真空离心没写肯定不过”这种近乎幼稚的说法。是谁告诉你真空离心是符合申请人利益的?申请人跟你说了吗?也许申请人在OA阶段发现最垃圾,最不需要优先考虑的就是这个真空离心。申请人没准很后悔没有把倾斜离心讲得透彻一点呢。而且为什么不可以把组合物提进来,把真空离心分案?

至于分案是一样的道理,就算这个申请文件中有100个可以分案的技术方案,哪又怎么样,代理人凭什么决定哪一个该分,哪一个不该分?申请人有告诉代理人?作为代理人最终要的是应该告知申请人他有哪些分案的选择,了解申请人现时的需求,根据其需求评析各种选择的得失,由申请人自行确定最符合其需求的选择。

代理人考试并不应该是考察众位考生如何甄别技术的优劣。而是应该考察解决问题的思路,这是历年考试都没有考察到的重点,当然这样的考察操作起来有一定的难度。

权威这种词汇尽量少用,不要加上大所资深等字眼唬人。我不否认最后的答案是这样的可能性很高,但这不代表这些代理人多牛逼,反而让人觉得他们跟果汁局的思路一样僵化。
广告位说明
clingzhu  注册会员 | 2008-11-4 19:48:12

Re:卷三讨论 大所资深代理人讨论结果!

还是比较靠谱的!
mystone916  注册会员 | 2008-11-4 20:03:52

Re:卷三讨论 大所资深代理人讨论结果!

个人观点:

这个所谓的标准答案的确煞费苦心的!只不过有一点有必要进行讨论的:为了让方法权利要求和设备权利要求具有单一性,不惜牺牲了发明的保护范围是否合适?要知道,这是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而审查意见中并没有提出任何单一性的缺陷!

是用真空度去限定真空条件的保护范围更宽?还是增加“真空离心脱油步骤”的保护范围更宽,单纯从技术的角度讨论是一个见仁见智的问题!如果从说明书的内容分析:用真空度去限定真空条件的方法独立权利要求可以得到两个实施例的支持,而增加“真空离心脱油步骤”的方法独立权利要求只能得到一个实施例的支持。

此外,本人修改后的方法权利要求和设备权利要求的确存在单一性问题!不过,这又有什么关系呢?这是按照审查意见进行的修改,况且按照听证原则,代理人一定还会有针对设备权利要求再次申请分案的机会!所以,即便修改后的方法权利要求和设备权利要求没有单一性,也没有提出针对设备权利要求提出分案,也是没有太大问题的,不会损害申请人的利益!
sunkee  中级会员 | 2008-11-4 20:16:09

Re:卷三讨论 大所资深代理人讨论结果!

mystone916 wrote:
个人观点:

这个所谓的标准答案的确煞费苦心的!只不过有一点有必要进行讨论的:为了让方法权利要求和设备权利要求具有单一性,不惜牺牲了发明的保护范围是否合适?要知道,这是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而审查意见中并没有提出任何单一性的缺陷!

是用真空度去限定真空条件的保护范围更宽?还是增加“真空离心脱油步骤”的保护范围更宽,单纯从技术的角度讨论是一个见仁见智的问题!如果从说明书的内容分析:用真空度去限定真空条件的方法独立权利要求可以得到两个实施例的支持,而增加“真空离心脱油步骤”的方法独立权利要求只能得到一个实施例的支持。

此外,本人修改后的方法权利要求和设备权利要求的确存在单一性问题!不过,这又有什么关系呢?这是按照审查意见进行的修改,况且按照听证原则,代理人一定还会有针对设备权利要求再次申请分案的机会!所以,即便修改后的方法权利要求和设备权利要求没有单一性,也没有提出针对设备权利要求提出分案,也是没有太大问题的,不会损害申请人的利益!

真空度作为区别特征,这个权利要求基本很难得分。具体不解释了,有帖子说明。
zhouhq419  新手上路 | 2008-11-4 20:18:10

Re:卷三 大所资深代理人讨论结果!

sunkee wrote:
我觉得这个答案还是蛮不错的,跟我想的大多一样。
我跟其区别就在2点:
1、我还是以马铃薯作为保护对象,把油炸食品删了,当时也感觉保护范围小了很多。。。。不知会扣多少分阿!
2、没有把组合物分案,只作为方法的从权。。。。不知会扣多少分阿!

所有的权利要求跟LZ写的基本查不多。
我也是这么写的!
ccxx  新手上路 | 2008-11-4 20:19:07

Re:卷三讨论 大所资深代理人讨论结果!

[quote]不可不看的帖子 wrote:
跟几位大所的资深代理人(绝对权威)讨论结果如下:

二.关于分案

这部分比较难。

首先,关于发明主题,应当是油炸食品的方法,而非组合物。说明书中明确说明了本发明还提出了一种油炸食品的方案,也就是说,分案的保护主题应当是围绕油炸食品的新方法,而非组合物本身。在那一段中并没有对组合物的新颖性、创造性进行任何说明,而且发明重点也不在于这个组合物,而是将组合物加入到油炸过程中的步骤。这个步骤(包括加入时间点)对现有技术进行了创新。

另外,作为作题技巧,“提前加入组合物或者油炸时加入”也可以看作是一个线索。如果写组合物权项,就无法保护这一技术特征。因此得出结论,应当写成方法权利要求。

正确的写法是:

1.一种制作油炸食品的方法,包括油炸步骤、排出步骤(与原权1一样,只包括最基本的2个油炸食品步骤),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加入由ABC构成的组合物的步骤(发明精髓)。

2.引1,A选自。。。

3.引1,B选自。。。

4.引1,C选自。。。

5.引1,ABC的各自百分比。

6.引1-5任一项,其特征在于,提前加入组合物或者油炸时加入。

分案理由要在意见陈述书中详述,1.不能在实审阶段加独权。。。2.即使能加,也不属于同一发明构思,特定技术特征的说明。。。

不同意关于分案的意见。为什么规定分案,就是因为申请的主题不具备单一性,即对于保护的各个主题没有相同或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反推,只要各个保护主题没有相同或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如果申请人愿意,可在审查阶段,发授权登记通知的两个月内均可以办理分案。而且,分案的主题应当是原申请文件记载的内容。
基于上述分析,分案的保护主题不一定是“围绕油炸食品的新方法”,而应当是在原申请文件中有记载且和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有相同或相应技术特征的内容。“围绕油炸食品的新方法”在原申请中没有记载,反而是对于“组合物”有详细记载。因此,分案的主题应该是“组合物”。
mystone916  注册会员 | 2008-11-4 20:21:41

Re:卷三讨论 大所资深代理人讨论结果!

--------------------------------------------------------------------------------

mystone916 wrote:
个人观点:

这个所谓的标准答案的确煞费苦心的!只不过有一点有必要进行讨论的:为了让方法权利要求和设备权利要求具有单一性,不惜牺牲了发明的保护范围是否合适?要知道,这是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而审查意见中并没有提出任何单一性的缺陷!

是用真空度去限定真空条件的保护范围更宽?还是增加“真空离心脱油步骤”的保护范围更宽,单纯从技术的角度讨论是一个见仁见智的问题!如果从说明书的内容分析:用真空度去限定真空条件的方法独立权利要求可以得到两个实施例的支持,而增加“真空离心脱油步骤”的方法独立权利要求只能得到一个实施例的支持。

此外,本人修改后的方法权利要求和设备权利要求的确存在单一性问题!不过,这又有什么关系呢?这是按照审查意见进行的修改,况且按照听证原则,代理人一定还会有针对设备权利要求再次申请分案的机会!所以,即便修改后的方法权利要求和设备权利要求没有单一性,也没有提出针对设备权利要求提出分案,也是没有太大问题的,不会损害申请人的利益!

真空度作为区别特征,这个权利要求基本很难得分。具体不解释了,有帖子说明。

====================================

原来你这个大所资深代理人讨论的结果也是建立在博派的帖子的基础上的!那就没必要争论了!呵呵
sunkee  中级会员 | 2008-11-4 20:33:57

Re:卷三讨论 大所资深代理人讨论结果!

说我吗?呵呵

我仅仅是个考生。很遗憾,不是代理人,更不在大所,更进一步说也不资深。

我的分析,只是和某些帖子“雷同”,说建立在人家的基础上也没问题。
mystone916  注册会员 | 2008-11-4 20:35:52

Re:卷三讨论 大所资深代理人讨论结果!

sunkee wrote:
说我吗?呵呵

我仅仅是个考生。很遗憾,不是代理人,更不在大所,更进一步说也不资深。

我的分析,只是和某些帖子“雷同”,说建立在人家的基础上也没问题。

抱歉!我没有注意到你不是楼主!不过呢,我的观点不变!呵呵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 冀ICP备05010901号 )|博派知识产权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6 Comsenz Inc.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