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问题讨论] 卷三讨论 目前博派最热讨论结果!

2008-11-4 17:38
24611155
yayizhi  注册会员 | 2008-11-4 22:15:28

Re:卷三讨论 资深代理人讨论结果!

资深代理人不过的不是很正常吗?如果水平足够高,干吗还在已经是资深代理人的时候还在考试呢?这点有点矛盾!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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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qm  新手上路 | 2008-11-4 22:18:04

Re:卷三讨论 资深代理人讨论结果!

本人认为,正确分析判断审查员的意见,进行争辩,维护申请人利益最大化,是重要考点。本题必须首先对油炸食品这一主题是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的观点进行充分争辩,以改变审查员的观点。具体理由是,专利申请文件所披露的内容,不但包括说明书与权利要求书文字所记载的内容,也包括说明书附图所揭示的内容,还包括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能从说明书及其附图与权利要求书内容明确的、毫无疑义地得出的内容,这在审查指南第二部分3章3.2.2节有明确规定;尽管实施例只记载的马玲薯,但对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油炸马玲薯的方法与装置,完全适用于与其类似的其他油炸食品,是公知常识,甚至于普通老百姓都知道;更何况,说明书发明内容部分(006)有过记载。所以,油炸食品这一主题是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的,请求审查员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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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kee  中级会员 | 2008-11-4 22:20:37

Re:卷三讨论 资深代理人讨论结果!

“资深”不是本次考试的争论点,希望就事论事,否则没有意义。
leonwhy  注册会员 | 2008-11-5 00:33:39

Re:卷三 大所资深代理人讨论结果!

idnk wrote:
不可否认,资深代理人的撰写非常切合实际,但是我认为有些与出题人的思路并不相符,考试毕竟是考试
关于“得不到说明书支持”,这里虽然罗列了很多例子,但是的确没有具体实施例,也没有其共同点的论述,按照《审查指南》这就是得不到说明书支持,出题人的初衷就是要考察考生对《审查指南》的熟悉与掌握程度,所以这样必须缩小保护范围。

正解!只能说明哪个代理人业务水平太低,如果实际代理中,这种只有一个实施例的情况要被驳回的,一般代理撰写时候要写三个以上实施例支持权利要求,上位不是随便的!!!
不可不看的帖子  注册会员 | 2008-11-5 00:48:28

Re:卷三 大所资深代理人讨论结果!

leonwhy wrote:
正解!只能说明哪个代理人业务水平太低,如果实际代理中,这种只有一个实施例的情况要被驳回的,一般代理撰写时候要写三个以上实施例支持权利要求,上位不是随便的!!!

先不说[0006]给了那么多例子,《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2.2.6 具体实施方式:
\"当一个实施例足以支持权利要求所概括的技术方案时,说明书中可以只给出一个实施例。\"
huaxue100  新手上路 | 2008-11-5 01:37:57

Re:卷三讨论 资深代理人讨论结果!

我跟lz的区别是把食品改写成马铃薯薄片,还有把组合物写成独立权利1的从属权利了,没有分案申请,请高人指点,有可能过吗
leonwhy  注册会员 | 2008-11-5 01:46:50

Re:卷三 大所资深代理人讨论结果!

不可不看的帖子 wrote:
先不说[0006]给了那么多例子,《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2.2.6 具体实施方式:
\"当一个实施例足以支持权利要求所概括的技术方案时,说明书中可以只给出一个实施例。\"

你也说了是“足以” 本案不足以支持,具体不同的食品烹炸需要不同的客观条件限定,本案只给了马铃薯的条件,不能以此类推其他的食物也可以在这条件下生产,也就是说本案的诸如真空度等只是限制马铃薯的,除非具体给其他食品限定才能说是足以支持。不是仅凭一句话就能认可其他食品的技术方案成立。
leonwhy  注册会员 | 2008-11-5 02:51:26

Re:卷三 大所资深代理人讨论结果!

lyqnewman wrote:
之前已经说了,考试时从代理人的角度出发,责任在于陈述支持的理由,至于实际上可能存在的不成立情况,不需要代理人考虑和举证,而这种可能是需要审查员在收到答复后如果不同意才去举证的。

LS的站在审查员或第三人的角度来说是没问题的,但是回到答题时代理人的角度,是不合适的。

如果发明内容里有“其他的油炸食品可以真空度和温度设定与马铃薯一致”这句话或许可能说明支持,但是对于在此种条件下制造的其他油炸食品能达到油脂减少这一技术效果需要举例
zidantou  注册会员 | 2008-11-5 03:35:08

Re:卷三讨论 资深代理人讨论结果!

为什么没有进料阀,没有进料阀的话怎么能抽成真空?这是一必要技术特征。
另外,关于26.4款的问题,怎么会进行争辩呢,你以为是实际答复审查意见呢。前提已经明确说明是在审查员的所说的为事实的前提下进行答复,直接缩小范围就完了,再说说明书中提供的油炸这个油炸那个的,明显没有具体的实施方案,只不过以花瓶而已,根本就不具备提上位的条件。

仁兄所说的什么资深代理人恐怕也没答过几个OA吧。个人感觉,这个答案水平有限,也就是个刚及格的水平。
方正  新手上路 | 2008-11-5 05:44:23

Re:卷三讨论 资深代理人讨论结果!

个人认为卷3不能分案,理由如下:
   1)根据原始专利申请内容来看,其主要解决两个问题:1)温度过高;2)油脂含量高。根据这两点申请人提出了解决方案,即油炸真空和离心,而组合物的作用主要是防粘结和破碎,本身很原发明专利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无关,况且如果组合物如果具备发明专利申请的条件,作为一名的合格专利代理人,应该在原专利申请时就应该建议申请人进行申请,这样才能在最大范围内保护申请人的利益,由于原始专利申请并没有这样做,仅仅把其放在具体实施方式中,根据常理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即组合物本身不具备专利授权的前景,而是仅仅是防止粘结、破碎的一种公知手段,其作用仅仅是使实施人能更加容易(使实施人能傻瓜式的根据所公开的文件来实施)的实施,而且根据常理,涉及组合物的发明专利申请需要若干实验数据来支撑其三性,但原始申请文件里亦出现相关数据,故可以推断,组合物不具备授权前景,根据程序节约原则,审查员应不予以接受;
   2)根据远专利申请的记载可以推断,申请人的保护点在油炸真空和离心两个方面(也是申请人最想保护的两方面),由于在专利申请时可能未对抵触文件、对比文件作出全面的检索,出现了权利要求书将工知特征当作区别特征,作为代理人,应该尽量维护申请人的利益,在符合专利法的相关情况下,应该将申请人原始的保护目的作为重点的考虑方向,即如何能在克服审查意见的基础上,将申请人的保护意图体现出来,显然油炸真空已不具备这一条件,常压离心也不具备这一条件,唯一具备这一条件的为真空离心这一点,且根据实施方式里记载真空离心的确能降低油脂量(虽然表面上来看降幅不大,但的确达到了一定的技术效果),虽然对比文件2的热蒸汽接触能达到同样的技术效果甚至更好,但两者的技术方案完全不一样,故不会对真空离心这个技术特征造成任何的影响,既然真空离心具备授权前景,就应该将其作为主要的修改方向,至于组合物,其解决的技术问题和申请人所要的解决问题不一致(如分案,就是一项新的申请),显然不应该是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中的重点,个人认为意见陈述书的重点应当从原始的发明目的出发,通过修改使能实现原来发明目的的技术方案得到授权前景,且如果申请人和代理人认为的确认为组合物有授权前景,应该将其单独提出,而不应该出现在意见陈述书内。
    故本人认为,在答复本专利申请审查意见时,不能分案。
    以上只是本人从常理出发得出的结论,纯属个人观点,部队之错,还请各位海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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