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问题讨论] 卷三讨论 目前博派最热讨论结果!

2008-11-4 1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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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jtt001  注册会员 | 2008-11-12 03:19:36

Re:卷三讨论 目前博派最热讨论结果!

对比文件一只是选择0.08MPa-0.1MPa的真空度,作为化学品的油脂在加热油炸时,对比文件一仅公开了“约105-135度“,并未提供0.08MPa具体对应的油脂沸点温度实验数据,那么0.08MPa的油脂沸点可能是”约105-135度“的任一温度,而本发明公开的真空度0.02MPa-0.08MPa,其对应的油脂沸点温度明确在80度至110度,根据真空度越低沸点越低的规律,修改后的权利要求选择等于0.08MPa端值时,其对应的油脂沸点温度明确在110度,因此该技术方案并未被对比文件一公开。根据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3.2。5关于《包含性能、参数、用途或制备方法等特征的产品权利要求》的规定,结合马铃薯片的制备方法和产品权利要求,其产品性质(口感、质量等)和制备方法受真空度(含氧量)和油脂油炸温度的双重影响,虽然同样是0.08mpa,但对比文件一仅公开了“约105-135度“,而本发明公开的是110度,因此油炸温度不同,制备方法不同,也影响了马铃薯片的内部结构和质量,因此本发明选择0.08MPa,使用本说明书的油脂组合物,对应油炸110度,所产生的马铃薯片的内部结构和质量肯定不同于对比文件一所记载的油脂和油炸温度”约105-135度“生产的马铃薯片。故本发明的独立权利要求选用真空度0.02MPa-0.08MPa并没有丧失新颖性。
采用真空离心脱油装置作为第一独权的区别特征,实际上是垃圾专利,没有最大范围保护申请人的利益,理由如下:
1、采用真空离心脱油装置作为第一独权的区别特征的考生实际上是认为真空油炸已经被对比文件一所公开,虽然真空度不同(端值0.08相同),但也缺乏新颖性、创造性,认为用更低真空度油炸技术方案是有技术启示的,而真空离心没有被对比文件公开,且有技术效果,因此新颖性和创造性有保证。但是修改后的独权与原第一权利要求除了“真空”相同外,无共同或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修改后的独权与原权利要求无单一性,修改不允许。
2、单看采用真空离心脱油装置作为第一独权的区别特征虽然是有效专利,可是已先默认了0.02MPa-0.08MPa真空油炸是缺乏创造性的,是对比文件一有启示的技术方案,那么采用真空离心脱油装置作为第一独权的区别特征的保护范围就很窄了,就不存在本发明能首先解决“有效防止对人体有害的物质,而且,相对于现有技术,油炸温度更低,从而油脂可能反复使用,并且油炸食品含氧少,保存期限延长”的技术问题,因为解决该问题已在公开的对比文件一解决了或有技术启示了。因此按此修改,只能解决有效脱油、脱氧的问题了,至于油炸食品之间在离心过程中互相碰撞(不是与空气碰撞),本发明仍然解决不了食品粉粹问题。而解决“有效防止对人体有害的物质,而且,相对于现有技术,油炸温度更低,从而油脂可能反复使用,并且油炸食品含氧少,保存期限延长”的技术问题就不是本发明的发明点,属于现有技术了。那么修改本专利的后果,就是放弃原本可以争取的较宽保护范围(含低真空度油炸方法和油炸设备),维持一个很窄的末端脱油处理装置(就设备的整体性而言,本可有可无)。真空离心脱油的保护专利,只要稍加变化,对于专利侵权者而言,毫无意义,对于专利权人,更无申请专利的必要,倒不如作为商业秘密。
3、卷三的出题专家是很高明的。用油脂真空油炸并保持一定温度,涉及化学品和方法的独特新颖性审查标准,这有利于化学考生,同时设备和附图有利于机械考生,从而平衡各专业的考生,保证出题公平。其次对比文件一用“约105-135度”和”0.08MPa-0.1MPa的真空度可采用任何常规抽真空装置“相对应于本发明说明书”80-110度“和”确保稳定在0.02MPa-0.08MPa抽真空装置“的差异,各位不知是否注意到了。其含义?综述,采用真空离心脱油装置作为第一独权的区别特征是不符合出题专家的本意,也是有效的垃圾专利。一家之言,请多见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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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jtt001  注册会员 | 2008-11-12 03:34:01

Re:卷三讨论 目前博派最热讨论结果!

我认为0.08MPA端值是有新颖性的,因为化合物有他的新颖性审查标准,可详见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3.2。5关于《包含性能、参数、用途或制备方法等特征的产品权利要求》的规定,结合马铃薯片的制备方法和产品权利要求,其产品性质(口感、质量等)和制备方法受真空度(含氧量)和油脂油炸温度的双重影响,虽然同样是0.08mpa,但对比文件一仅公开了“约105-135度“,而本发明公开的是110度,因此油炸温度不同,制备方法不同,也影响了马铃薯片的内部结构和质量,因此本发明选择0.08MPa,使用本说明书的油脂组合物,对应油炸110度,所产生的马铃薯片的内部结构和质量肯定不同于对比文件一所记载的油脂和油炸温度”约105-135度“生产的马铃薯片。故本发明的独立权利要求选用真空度0.02MPa-0.08MPa并没有丧失新颖性。
采用真空离心脱油装置作为第一独权的区别特征,没有最大范围保护申请人的利益,理由如下:
1、采用真空离心脱油装置作为第一独权的区别特征的考生实际上是认为真空油炸已经被对比文件一所公开,虽然真空度不同(端值0.08相同),但也缺乏新颖性、创造性,认为用更低真空度油炸技术方案是有技术启示的,而真空离心没有被对比文件公开,且有技术效果,因此新颖性和创造性有保证。但是修改后的独权与原第一权利要求除了“真空”相同外,无共同或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修改后的独权与原权利要求无单一性,修改不允许。
2、单看采用真空离心脱油装置作为第一独权的区别特征虽然是有效专利,可是已先默认了0.02MPa-0.08MPa真空油炸是缺乏创造性的,是对比文件一有启示的技术方案,那么采用真空离心脱油装置作为第一独权的区别特征的保护范围就很窄了,就不存在本发明能首先解决“有效防止对人体有害的物质,而且,相对于现有技术,油炸温度更低,从而油脂可能反复使用,并且油炸食品含氧少,保存期限延长”的技术问题,因为解决该问题已在公开的对比文件一解决了或有技术启示了。因此按此修改,只能解决有效脱油、脱氧的问题了,至于油炸食品之间在离心过程中互相碰撞(不是与空气碰撞),本发明仍然解决不了食品粉粹问题。而解决“有效防止对人体有害的物质,而且,相对于现有技术,油炸温度更低,从而油脂可能反复使用,并且油炸食品含氧少,保存期限延长”的技术问题就不是本发明的发明点,属于现有技术了。那么修改本专利的后果,就是放弃原本可以争取的较宽保护范围(含低真空度油炸方法和油炸设备),维持一个很窄的末端脱油处理装置(就设备的整体性而言,本可有可无)。真空离心脱油的保护专利,只要稍加变化,对于专利侵权者而言,毫无意义,对于专利权人,更无申请专利的必要,倒不如作为商业秘密。
3、卷三的出题专家是很高明的。用油脂真空油炸并保持一定温度,涉及化学品和方法的独特新颖性审查标准,这有利于化学考生,同时设备和附图有利于机械考生,从而平衡各专业的考生,保证出题公平。其次对比文件一用“约105-135度”和”0.08MPa-0.1MPa的真空度可采用任何常规抽真空装置“相对应于本发明说明书”80-110度“和”确保稳定在0.02MPa-0.08MPa抽真空装置“的差异,各位不知是否注意到了。其含义?综述,采用真空离心脱油装置作为第一独权的区别特征是不符合出题专家的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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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cat79  注册会员 | 2008-11-12 08:13:57

Re:卷三讨论 目前博派最热讨论结果!

前面讨论太热烈了,没有仔细看全,大致翻了一下。就几个重点争议,说说我的个人观点。
真空离心加到独权,应该比较确定;
分案还是应该要分,分组合物;
食品还是薯片,应该争辩;
真空度明显不是最重要的必要技术特征,不太理解居然有不少人力保这个答案,在这里以我个人的最大恶意揣测一下,是不是因为考场上答的是这个,而无论是对己还是对人都要保这个,敢问考场上清楚的看到了真空离心这个区别特征么,如果看到了,那我认为这确实是理解上的差异,如果没看到,那我觉得没必要再鸭亡嘴硬了,用语有些不恭,请见谅。
另外,前面说的什么哪里不对直接不过,有点太情绪化,责之切的感觉,没有必要这么危言耸听,正确答案的每个点都有分的,可能大点分值高,但不一定错了一个大点就肯定拿不到高分。
考完后我觉得自己答的还算清楚,不管对错,至少觉得自己很明确的表达了自己的思路。看了这里的一些讨论,确实意识到自己有考虑不周的地方,对指南的深层次理解也非常欠缺,所以陆续知道自己有不少点会丢分。看来学问就是要辩,越辩越明。
顺路,说一个我的答案,似乎没看到有人讨论,而且有同事凿凿地说我不对,请大家帮忙指出指南的出处。就是,我把薯片的独权改成了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方法制成的薯片,好像是错了,就是说不明白道理
suright  注册会员 | 2008-11-12 16:54:53

Re:卷三讨论 目前博派最热讨论结果!

rcat79,关于这个问题,我是这么理解的。
可以这样写,但是方法有新颖性,不能代理通过该方法制作的物品也有新颖性。不同的方法做出的可能是相同的物品。
比如考题中的薯片,由于说明书中只记载了其含油量少这个特点(说明书中记载了一个与现有技术不同的含油量范围),而这个特点又完全可以通过其它方法得到,(比如多次离心处理等),因此该产品实际是现有产品。
rcat79 wrote:
就是,我把薯片的独权改成了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方法制成的薯片,好像是错了,就是说不明白道理
e_patent  游客 | 2008-11-12 17:13:00

Re:卷三讨论 目前博派最热讨论结果!

LS的rcat79分析很精辟。简单明了,又概括了LZ的内容, 并指明了争议点。

我也认为食品还是薯片,应该争辩。
我的观点是食品确实范围太大,得不到支持:如油炸鸡腿,油炸肉丸子。但是油炸薯片显然范围太小,比如油炸苹果片,油炸玉米饼薄片等。

我的答案是修改了发明的主题,将其改为 “油炸食品薄片”。油炸食品薄片存在本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油炸后离心脱油时容易破碎的问题。具有共性,而且油炸薯片的实施例可以直接推广到这类食品中。

因此,我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中,改为一种制作油炸食品薄片的方法……。

拙见,供大家讨论。
wujf08  注册会员 | 2008-11-12 18:31:03

Re:卷三讨论 目前博派最热讨论结果!

同时薯片也作为独权3要求保护,本发明的薯片相对于对比1的薯片,更加完整,含油量更低,相对于对比2的薯片,含水分少,更加松脆,因为对比2 是用蒸汽除油的,必然吸入一定的水分,对于本领域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所以本发明的薯片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
    1.同意这位的上述观点.我也将薯片做为独立权利要求进行撰写,但在意见陈述中确把它描写成从属权利要求了,哭.................
    2.将权利要求的主题修改为:一种制作薄片油炸食品的方法.当时考虑说明书中只提到了马铃薯的制作方法,将其概括为全部的油炸食品得不到支持.象麻花/炸糕等等这种大体积,含水份少的食品.
不可不看的帖子  注册会员 | 2008-11-12 19:22:31

Re:卷三讨论 目前博派最热讨论结果!

关于26.4:

不明白为什么关于这个问题还有人在争论。。。如果注意看的话,会发现在技术领域和现有技术部分谈的都是油炸食品的方法,具体实施例部分也明确指出了,薯片只是一个例子。

只要能够油炸的食品,都可以真空油炸,也都可以离心,那么为什么不能真空离心呢?

出题人为了消除考生疑虑,还特意举出了一连串的例子,示意鸡腿阿,玉米阿什么的都可以适用本发明,还能更明显吗?

如果审查员说换成薯片就换成薯片,申请人自己都可以改,一点技巧都没有,还要代理人做什么?在代理人选拔考试里,出这种毫无技巧的题有什么用?

出题人给出的线索如此明显,怎么可能还有人答不对。。。

答争的人是专利代理人,答改的人是申请人。完毕。
小阁听雨  注册会员 | 2008-11-13 06:55:09

Re:卷三讨论 目前博派最热讨论结果!

我写的答卷和主持人分析的差不多。
虽然我这么写了,考试的时候我还有两个问题没有想明白。
第一个问题是:
       从技术角度讲,真空状态能实现油炸吗?
第二个问题:
      我记得卷三考试的题目中说的是实用新型;一个权利说明书中,怎么可以将多种使用方法中的一种使用方法和产品一起保护。
     我的QQ365992599,欢迎大家批评!
不可不看的帖子  注册会员 | 2008-11-13 15:55:02

Re:卷三讨论 目前博派最热讨论结果!

小阁:

1.技术上是否能实现不用考虑。比如04年电学考题,就有人考虑是否能够实现,结果折了

2.我考试的时候特别注意了,是发明
黑客帝国  注册会员 | 2008-11-13 18:12:34

Re:卷三讨论 目前博派最热讨论结果!

rcat79 wrote:
……
就是,我把薯片的独权改成了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方法制成的薯片,好像是错了,就是说不明白道理

如果答题时原文如此的话,错在非择一引用。
独权引独权也要择一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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