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问题讨论] 卷三讨论 目前博派最热讨论结果!

2008-11-4 17:38
24619155
jiama  注册会员 | 2008-11-11 00:43:25

Re:卷三讨论 目前博派最热讨论结果!

看不楼主逼的...

你们这是要干什么...

楼主从内容到标题已经三番四次地改帖子了...

顶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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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kee  中级会员 | 2008-11-11 01:03:45

Re:卷三讨论 资深代理人讨论结果!

不可不看的帖子 wrote:
26.4这题正是今年淘汰无经验者的考点。。。还有就是分案主题的问题。。。

有经验的代理人还是很容易看出这几点的。而只读书没有经验的人容易想偏。大概各位做过几年实务回头再看今年考题,就能悟到了(对事不对人)。

另外,请不要人身攻击,有理由可以陈述理由。我保证那几位代理人有几百件的oa经验。

关于分案这个问题,“方正”以及其他人已经说得很清楚了,不想再补充。个人不支持分案。

另外,本人也专门作了几年的专利无效、侵权诉讼实务(其他知识产权都没做),声明没答过OA。04年毕业就参加考试,结果可想而知,不过由于忙(其实是懒,以及抱着做专利律师不做专利代理人、考不考无所谓的心态),06年、07年没参加考试。其间,也无效了几个专利,但没意识到本案分案的价值所在。实在愚钝。

还有,即使可以分案,其分值也不会很高。有经验无经验不体现在这,淘汰更谈不上吧!实践中,我接触的分案申请,全都是在原权利要求书中记载过、说明书中充分公开实施例和附图的技术方案,而非“一段话”式的技术方案。

PS:本来不想多说得,怎么又写多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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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teqqqq  游客 | 2008-11-11 01:19:57

Re:卷三讨论 目前博派最热讨论结果!

都认为0.02-0.08要删除了?
不可不看的帖子  注册会员 | 2008-11-11 03:44:40

Re:卷三讨论 目前博派最热讨论结果!

jiama:多谢啊,哈哈哈

sunkee:顶你,今后多交流

xteqqq:不是删,是写入从属,作为无效阶段的后备
wjtt001  注册会员 | 2008-11-11 03:47:44

Re:卷三讨论 目前博派最热讨论结果!

对比文件一只是选择0.08MPa-0.1MPa的真空度,作为化学品的油脂在加热油炸时,对比文件一仅公开了“约105-135度“,并未提供0.08MPa具体对应的油脂沸点温度实验数据,那么0.08MPa的油脂沸点可能是”约105-135度“的任一温度,而本发明公开的真空度0.02MPa-0.08MPa,其对应的油脂沸点温度明确在80度至110度,根据真空度越低沸点越低的规律,修改后的权利要求选择等于0.08MPa端值时,其对应的油脂沸点温度明确在110度,因此该技术方案并未被对比文件一公开。根据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3.2。5关于《包含性能、参数、用途或制备方法等特征的产品权利要求》的规定,结合马铃薯片的制备方法和产品权利要求,其产品性质(口感、质量等)和制备方法受真空度(含氧量)和油脂油炸温度的双重影响,虽然同样是0.08mpa,但对比文件一仅公开了“约105-135度“,而本发明公开的是110度,因此油炸温度不同,制备方法不同,也影响了马铃薯片的内部结构和质量,因此本发明选择0.08MPa,使用本说明书的油脂组合物,对应油炸110度,所产生的马铃薯片的内部结构和质量肯定不同于对比文件一所记载的油脂和油炸温度”约105-135度“生产的马铃薯片。故本发明的独立权利要求选用真空度0.02MPa-0.08MPa并没有丧失新颖性 。.很多考生也认为这样
cd120  注册会员 | 2008-11-11 06:32:41

Re:卷三讨论 目前博派最热讨论结果!

所产生的马铃薯片的内部结构和质量肯定不同于对比文件一所记载的油脂和油炸温度”约105-135度“生产的马铃薯片

LS的这个似乎没有得到说明书支持哦,没有看到说明书中有说该马铃薯片的内部结构和质量和其他的不一样啊。
阳光丫丫  专利工程师/助理 | 2008-11-11 17:16:18

Re:卷三讨论 目前博派最热讨论结果!

我觉得油炸食品这一主题得不到说明书的真正支持,实施例知识泛泛地提及可以应用到炸玉米、炸鸡腿等等上去,但是并没有举出实际例子,也没有说明应该如何应用到上述如炸玉米、炸鸡腿等等上去,不符合法26条3款的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因为我们知道薯片与玉米、鸡腿显然不同,整个油炸过程怎么可能完全一样呢??审查指南第二部分3.2.1明确说明,说明书中存在一致性描述并不意味着必然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由于说明书中没有给出其它食品的具体实施方式,因此我认为必须缩小保护范围,即改变主题,否则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本没有理由从说明书中得出或概括得出大范围的主题;

  另外,我认为将组合物作为从属,完全可以,没有必要一定要分案,因为所述组合物是权1方法中使用的组合物,它们之间符合单一性;而且,薯片是使用权1方法制成的,既然权1具有新颖性创造性,那么所述方法制成的薯片当然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
wh_lu  注册会员 | 2008-11-11 18:54:36

Re:卷三讨论 目前博派最热讨论结果!

阳光丫丫 wrote:
我觉得油炸食品这一主题得不到说明书的真正支持,实施例知识泛泛地提及可以应用到炸玉米、炸鸡腿等等上去,但是并没有举出实际例子,也没有说明应该如何应用到上述如炸玉米、炸鸡腿等等上去,不符合法26条3款的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因为我们知道薯片与玉米、鸡腿显然不同,整个油炸过程怎么可能完全一样呢??审查指南第二部分3.2.1明确说明,说明书中存在一致性描述并不意味着必然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由于说明书中没有给出其它食品的具体实施方式,因此我认为必须缩小保护范围,即改变主题,否则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本没有理由从说明书中得出或概括得出大范围的主题;

  另外,我认为将组合物作为从属,完全可以,没有必要一定要分案,因为所述组合物是权1方法中使用的组合物,它们之间符合单一性;而且,薯片是使用权1方法制成的,既然权1具有新颖性创造性,那么所述方法制成的薯片当然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


\"既然权1具有新颖性创造性,那么所述方法制成的薯片当然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
未必啊~
不可不看的帖子  注册会员 | 2008-11-11 19:03:03

Re:卷三讨论 目前博派最热讨论结果!

同意ls“未必”

一种制造旧桌子的新方法,制造出来的桌子不一定有新颖性,只是方法步骤不同而已。桌子有没有新颖性要看桌子本身,而本案中的薯片特性已经被D2公开了。所以用权利要求1的方法制出的薯片没有新颖性,这么写应该扣分。
wjtt001  注册会员 | 2008-11-12 03:13:05

Re:卷三讨论 目前博派最热讨论结果!

采用真空离心脱油装置作为第一独权的区别特征,实际上是垃圾专利,没有最大范围保护申请人的利益,理由如下:
1、采用真空离心脱油装置作为第一独权的区别特征的考生实际上是认为真空油炸已经被对比文件一所公开,虽然真空度不同(端值0.08相同),但也缺乏新颖性、创造性,认为用更低真空度油炸技术方案是有技术启示的,而真空离心没有被对比文件公开,且有技术效果,因此新颖性和创造性有保证。但是修改后的独权与原第一权利要求除了“真空”相同外,无共同或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修改后的独权与原权利要求无单一性,修改不允许。
2、单看采用真空离心脱油装置作为第一独权的区别特征虽然是有效专利,可是已先默认了0.02MPa-0.08MPa真空油炸是缺乏创造性的,是对比文件一有启示的技术方案,那么采用真空离心脱油装置作为第一独权的区别特征的保护范围就很窄了,就不存在本发明能首先解决“有效防止对人体有害的物质,而且,相对于现有技术,油炸温度更低,从而油脂可能反复使用,并且油炸食品含氧少,保存期限延长”的技术问题,因为解决该问题已在公开的对比文件一解决了或有技术启示了。因此按此修改,只能解决有效脱油、脱氧的问题了,至于油炸食品之间在离心过程中互相碰撞(不是与空气碰撞),本发明仍然解决不了食品粉粹问题。而解决“有效防止对人体有害的物质,而且,相对于现有技术,油炸温度更低,从而油脂可能反复使用,并且油炸食品含氧少,保存期限延长”的技术问题就不是本发明的发明点,属于现有技术了。那么修改本专利的后果,就是放弃原本可以争取的较宽保护范围(含低真空度油炸方法和油炸设备),维持一个很窄的末端脱油处理装置(就设备的整体性而言,本可有可无)。真空离心脱油的保护专利,只要稍加变化,对于专利侵权者而言,毫无意义,对于专利权人,更无申请专利的必要.
3、卷三的出题专家是很高明的。用油脂真空油炸并保持一定温度,涉及化学品和方法的独特新颖性审查标准,这有利于化学考生,同时设备和附图有利于机械考生,从而平衡各专业的考生,保证出题公平。其次对比文件一用“约105-135度”和”0.08MPa-0.1MPa的真空度可采用任何常规抽真空装置“相对应于本发明说明书”80-110度“和”确保稳定在0.02MPa-0.08MPa抽真空装置“的差异,各位不知是否注意到了。其含义已经在暗示约105-135度是不准确、未公开的技术方案,任何常规抽真空装置也在说明本发明的抽真空装置是不同的?综述,采用真空离心脱油装置作为第一独权的区别特征是不符合出题专家的本意。一家之言,请多见谅。 非常欢迎见到本段文字的考生能一起讨论、批评,因为真理是越辩越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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