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onwhy  注册会员 | 2009-12-9 08:26:00

Re:权5、权6之颠覆性处理,但绝对有理有据,请进来讨论

cell wrote:
能否将不得改变原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理解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中不得出现原权利要求书中未出现的主题名称?
应该不是
主题是针对技术方案的主题
如果像fevernova兄的修改应该视同把第二个技术方案的名字改成了第一个
我觉得这也叫改变主题 改变主题不是改变引用关系这么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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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vernova  注册会员 | 2009-12-9 08:29:02

Re:权5、权6之颠覆性处理,但绝对有理有据,请进来讨论

cell wrote:
能否将不得改变原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理解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中不得出现原权利要求书中未出现的主题名称?
高,简洁地表达了我想要说的。虽然这种理解可能不是指南的本意,但把各原则结合起来,文义上的”不改变主题名称“的含义就应该是你的表述。其他就是规章解释的问题,仅依照指南该部分内容来说,这种理解没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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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ll  注册会员 | 2009-12-9 08:32:45

Re:权5、权6之颠覆性处理,但绝对有理有据,请进来讨论

死路了,只有删除权5+权6。被果汁局的补充陈述打败了,本来是删了权5+权6的,思前想后,最后又补进去如LZ般处理后的权5和权6。
fevernova  注册会员 | 2009-12-9 08:34:33

Re:权5、权6之颠覆性处理,但绝对有理有据,请进来讨论

leonwhy wrote:
应该不是
主题是针对技术方案的主题
如果像fevernova兄的修改应该视同把第二个技术方案的名字改成了第一个
我觉得这也叫改变主题 改变主题不是改变引用关系这么简单
这是从两个角度的解释,你可以说我是把主题1的特征加到主题2,然后改变了主题2的名称;我可以说我是把主题2的特征加到了主题1,没改变名称。

只要从一个角度能解释通,就不能算违反原则。别忘了所有这些都不是孤立的,还要符合其他各条原则。
fevernova  注册会员 | 2009-12-9 08:37:54

Re:权5、权6之颠覆性处理,但绝对有理有据,请进来讨论

cell wrote:
死路了,只有删除权5+权6。被果汁局的补充陈述打败了,本来是删了权5+权6的,思前想后,最后又补进去如LZ般处理后的权5和权6。
兄弟,该睡觉了。有空再继续讨论。也许有高人来抛出高论呢。
leonwhy  注册会员 | 2009-12-9 08:42:24

Re:权5、权6之颠覆性处理,但绝对有理有据,请进来讨论

还有一问题不知道二位注意没有
在第一部分第三题 判断补充证据时候 那个针对修改后的药枕的权利要求提出的无效理由 也就是不符合实用新型定义的那个理由应该也是不被接受的
我也是交完卷子才想起来 请求人只有在针对合并方式修改后的权利要求才能提出新的无效理由和证据
但是这个题里针对的是删除原来第二个独立权利要求后的权利要求提出的
应该不被采用才对。
Laurel  注册会员 | 2009-12-9 15:14:53

Re:权5、权6之颠覆性处理,但绝对有理有据,请进来讨论

我也是这么改的,就是把2/3/4合并成权1,把2/3/4/5合并成权2,引用1,区别特征为5的区别特征,2/3/4/5/6合并成权3,也就是引用2,现在想来可能错了,因为合并是要属于同一独立权利要求的没有从属关系的两个权项。而且这种修改也缩小了保护范围。哎,考完出来,信心百倍,现在却忐忑不安。
billowslee  注册会员 | 2009-12-9 16:52:13

Re:权5、权6之颠覆性处理,但绝对有理有据,请进来讨论

cell wrote:
关于权5 权6的处理,目前还没看到比较有说服力的方式。删除权5,保留权6的方式,我认为不妥的,会造成该方案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特征仅仅在于3:2组份那玩意,明显不属于实用新型保护的主题。

在實際工作中,我見過授權的實用新型中有組份作為特征的從權,也就是說,這是允許滴。
leonwhy  注册会员 | 2009-12-9 16:59:08

Re:权5、权6之颠覆性处理,但绝对有理有据,请进来讨论

billowslee wrote:
在實際工作中,我見過授權的實用新型中有組份作為特征的從權,也就是說,這是允許滴。
这是不实审的结果
挂一漏万
一般是留待社会监督 也就是靠无效宣告司法救济
ymj  注册会员 | 2009-12-9 17:18:35

Re:权5、权6之颠覆性处理,但绝对有理有据,请进来讨论

我也类似楼主的做法,不过把原权6删了,只是将5作为了从权。
我也自认为没有超出原专利的保护范围。合并是特征越来越多,相对于新权1范围变小,而且合并的特征也是原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不是原说明书中的。
但也好害怕被倒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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