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evernova  注册会员 | 2009-12-9 07:47:03

Re:权5、权6之颠覆性处理,但绝对有理有据,请进来讨论

贝利 wrote:
不好意思。我可能敲错门了。
球王,是说我的回复太无理,还是太无礼

我很想听你进一步的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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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onwhy  注册会员 | 2009-12-9 07:59:36

Re:权5、权6之颠覆性处理,但绝对有理有据,请进来讨论

fevernova wrote:
这是对修改方式中的合并式修改的定义,这种合并式修改只是所列修改方式中一种,但所列修改方式都是“一般限于”。

我的修改是广义的合并式修改,但不是这里定义的合并式修改,我的修改应该叫做修改原则之(3)所提到的修改,即增加授权的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在符合其它原则的前提下,只要是权利要求书中的特征都可以加。
好像不是增加了第一个方案的特征
感觉是删除了独权2和它的从属 再跟独权1的从属合并
两个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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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vernova  注册会员 | 2009-12-9 08:06:05

Re:权5、权6之颠覆性处理,但绝对有理有据,请进来讨论

leonwhy wrote:
好像不是增加了第一个方案的特征
感觉是删除了独权2和它的从属 再跟独权1的从属合并
两个步骤
对,我是增加了独权2(属于原则4所述的”权利要求书“中的)的全部技术特征,得到的技术方案在说明书中有明确记载(符合原则3)。原权5、6是删除了。

相当于,修改了主题1的从权,删除了主题2
leonwhy  注册会员 | 2009-12-9 08:08:37

Re:权5、权6之颠覆性处理,但绝对有理有据,请进来讨论

fevernova wrote:
对,我是增加了独权2(属于原则4所述的”权利要求书“中的)的全部技术特征,得到的技术方案在说明书中有明确记载(符合原则3)。原权5、6是删除了。

相当于,修改了主题1的从权,删除了主题2
既然都删除了怎么还能补入权1里?
cell  注册会员 | 2009-12-9 08:09:36

Re:权5、权6之颠覆性处理,但绝对有理有据,请进来讨论

关于权5 权6的处理,目前还没看到比较有说服力的方式。删除权5,保留权6的方式,我认为不妥的,会造成该方案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特征仅仅在于3:2组份那玩意,明显不属于实用新型保护的主题。
fevernova  注册会员 | 2009-12-9 08:14:10

Re:权5、权6之颠覆性处理,但绝对有理有据,请进来讨论

leonwhy wrote:
既然都删除了怎么还能补入权1里?
就不能按先补入再删除理解吗
leonwhy  注册会员 | 2009-12-9 08:15:12

Re:权5、权6之颠覆性处理,但绝对有理有据,请进来讨论

cell wrote:
关于权5 权6的处理,目前还没看到比较有说服力的方式。删除权5,保留权6的方式,我认为不妥的,会造成该方案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特征仅仅在于3:2组份那玩意,明显不属于实用新型保护的主题。
我也这么想 但是拿不准
所以在做第一部分第三问对补充的审查意见论述时候 还是说它属于实用新型
不属于对材料本身提出的方案
两头堵呗
fevernova  注册会员 | 2009-12-9 08:19:52

Re:权5、权6之颠覆性处理,但绝对有理有据,请进来讨论

cell wrote:
关于权5 权6的处理,目前还没看到比较有说服力的方式。删除权5,保留权6的方式,我认为不妥的,会造成该方案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特征仅仅在于3:2组份那玩意,明显不属于实用新型保护的主题。
对,我也认为用那玩意争辩实用新型的创造性是悖论。

我不认为我这种方式有多好,只是认为这种修改没有超出指南
leonwhy  注册会员 | 2009-12-9 08:20:02

Re:权5、权6之颠覆性处理,但绝对有理有据,请进来讨论

fevernova wrote:
就不能按先补入再删除理解吗
按你说的 你补入了第一个方案里 然后呢?
删了吗?不还在那吗?
代表第二个技术方案的权利要求都没了 就是删除嘛
而且主权利要求只有删除着一种修改方式 包括删除权相 删除明显跟保护方案没关系的技术方案使保护范围清楚这两种 连技术特征都不能删 只要删了就肯定扩大保护范围 是有先后顺序啊
cell  注册会员 | 2009-12-9 08:21:49

Re:权5、权6之颠覆性处理,但绝对有理有据,请进来讨论

能否将不得改变原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理解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中不得出现原权利要求书中未出现的主题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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