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飞 wrote:
那个贴子我也看过,好象有位坛友说,画圈适合于思维简化、学习笔记、帮助理解(不去看那个贴了,大意如此),我觉得他说的很好。我这里也有两点意见可供讨论:
(1)、画圈在逻辑上是不统一的。例如:原专利公开的范围作为一个圈1,原专利的保护范围作为一个圈2,那么圈2应当小于或等于圈1,但是超出圈1的却不一定超出圈2。
(2)、只针对权利要求画圈也存在问题。举例如下:
权利要求书
1、一种装置X,其特征在于:A。
2、根据权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X,其特征在于:B、C。
3、根据权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X,其特征在于:D、E。
现在无效请求人提出的对比文件D1公开了该装置的特征A,专利权人修改权书如下:
1、一种装置X,其特征在于:A、B、C。
2、根据权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X,其特征在于:D。
3、根据权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X,其特征在于:E。
4、根据权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X,其特征在于:D、E。
以上四个技术方案有说明书中均有明确记载。
根据你的“画圈”规则,修改后的权2、权3均在原权2要求保护的范围这个圈圈之内,应该被允许。可是象权2、权3修改已违背了合并式修改的定义。也就是说按照你的画圈规则,在某些情况下技术特征的组合将被允许,那么权利的不确定性又大大增加了,对公众来说是不公平的。
据查较早的合并式修改的定义里,没有“相互无从属关系”这一定语,也没有要求包括“全部技术特征”,这种情况操作起来变化性相当大,实际上也确有专利权人通过技术特征的组合来修改权书而维持专利权有效的案例。客观地说,这不全是利益博弈的结果,很大的程度上是法律制定者、操作者对专利制度的不同理解造成。 我也赞成那位坛友说的,便于简洁直观的理解,而且法规用数学符号图形等形式表示的确不合适,但可以指导规则的制定,只用做到用语言表述出实质相同的内容即可,这样容易使规则界定出清晰的边界。
关于画圈,也许是我没表达清楚,你所理解的并不是我想要传达出的意思。权利圈是由特征所限定的,但权利圈并不是单个特征圈的简单并集。其实想一想,画圈并没有将形式太简化,也许只是当时我觉得比较新颖而已。再根据你举的例子说明一下我原来的意思:原权利要求分别形成三个圈,O1、O2、O3,其中O2可以分为具有特征DE的部分O2y和不具有特征DE的部分O2n,O3可以分为具有特征BC的部分O3y和不具有特征BC的部分O3n,而O2y和O3y表示的是同一个权利圈,即权2和权3的合并。也就是说合并权2和权3,相当于删除了O2n和O3n。这就是我原来说的都相当于删除权利圈的意思。
而你的修改方式中新的权2和权3是完全新出来的权利圈,原权利圈不能重叠出这样的圈。
其实画圈的实质就是权项所有技术特征的整体合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