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onwhy  注册会员 | 2009-12-9 07:27:43

Re:权5、权6之颠覆性处理,但绝对有理有据,请进来讨论

cosmos wrote:
本人和楼主采用了近似的处理方式,鉴于前一个主题已经具备了药垫这个特征,那么完全可能利用定语的形式将5-6的内容作为药垫的限定,从而使其从属于第一个主题。
从形式上来说,并不是变更主题,而是删除了主题,有什么问题?
删了主题不就是变更吗?
变更成第一个独权的主题了啊
你以为只要是从事权利要求就没主题吗?
每一个从事权利要求也是一个独立的技术方案啊它的主题是要跟他引用的独权主题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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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利  中级会员 | 2009-12-9 07:34:33

Re:权5、权6之颠覆性处理,但绝对有理有据,请进来讨论

楼主漏掉了修改方式中的一段话:指南四部三章462
权利要求的合并是指两项或以上相互无从属关系但在授权公告文本中从属于同一独立权利要求的权利要求的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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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vernova  注册会员 | 2009-12-9 07:34:55

Re:权5、权6之颠覆性处理,但绝对有理有据,请进来讨论

leonwhy wrote:
删了主题不就是变更吗?
变更成第一个独权的主题了啊
你以为只要是从事权利要求就没主题吗?
每一个从事权利要求也是一个独立的技术方案啊它的主题是要跟他引用的独权主题一致的
不是改变了主题,是对主题1的技术特征的补充,补充依据就是原则之(3)和(4)
leonwhy  注册会员 | 2009-12-9 07:35:15

Re:权5、权6之颠覆性处理,但绝对有理有据,请进来讨论

fevernova wrote:
你好像引错贴了

不赞成你的说法,我只知道包含的技术特征越少保护范围越大

仍然认为保护范围和记载范围是两个问题,分别对应原则之(2)和(3)
符合记载范围是个基本原则
符合不超出保护范围是比它要求更高的修改
再加上只能修改权利要求
所以无效的修改是最苛刻的 其次是答实审的修改 最自由的是主动修改期提出的主动修改只要不超范围可以任意修改保护范围

看看审查指南里怎么说的 不能超出原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是指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最大范围 每一个独立权利要求就是一个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
这个题里有两个独立权利要求就有两个不同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
kings  中级会员 | 2009-12-9 07:36:18

Re:权5、权6之颠覆性处理,但绝对有理有据,请进来讨论

leonwhy wrote:
实用新型反正不实审 你当他们是猪也成
初步审查也要考虑单一性的啊,这是审查指南的明确规定
leonwhy  注册会员 | 2009-12-9 07:38:12

Re:权5、权6之颠覆性处理,但绝对有理有据,请进来讨论

fevernova wrote:
不是改变了主题,是对主题1的技术特征的补充,补充依据就是原则之(3)和(4)
你补充的是什么啊
补充的是药枕的材料特征
这个材料特征原来叫一种药枕
现在给第一个技术方案做从属了那主题不就变成一种矫正器了
这不是改变主题吗?
leonwhy  注册会员 | 2009-12-9 07:39:39

Re:权5、权6之颠覆性处理,但绝对有理有据,请进来讨论

kings wrote:
初步审查也要考虑单一性的啊,这是审查指南的明确规定
反正考试他给了你个特例 你能怎么着啊
质疑专利局审查能力?只能就事论事了
fevernova  注册会员 | 2009-12-9 07:40:02

Re:权5、权6之颠覆性处理,但绝对有理有据,请进来讨论

贝利 wrote:
楼主漏掉了修改方式中的一段话:指南四部三章462
权利要求的合并是指两项或以上相互无从属关系但在授权公告文本中从属于同一独立权利要求的权利要求的合并。
这是对修改方式中的合并式修改的定义,这种合并式修改只是所列修改方式中一种,但所列修改方式都是“一般限于”。

我的修改是广义的合并式修改,但不是这里定义的合并式修改,我的修改应该叫做修改原则之(3)所提到的修改,即增加授权的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在符合其它原则的前提下,只要是权利要求书中的特征都可以加。
贝利  中级会员 | 2009-12-9 07:42:17

Re:权5、权6之颠覆性处理,但绝对有理有据,请进来讨论

不好意思。我可能敲错门了。
leonwhy  注册会员 | 2009-12-9 07:44:19

Re:权5、权6之颠覆性处理,但绝对有理有据,请进来讨论

leonwhy wrote:
反正考试他给了你个特例 你能怎么着啊
质疑专利局审查能力?只能就事论事了
还有在没有对比文件一的情况下 原来的两个独立要求是有单一性的
符合原来授权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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