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evernova  注册会员 | 2009-12-9 07:10:17

Re:权5、权6之颠覆性处理,但绝对有理有据,请进来讨论

zjc9988 wrote:
我就是按照楼主的想法做的。我觉得这样做既克服了单一性的缺陷,也没有违反指南的原则规定。
握手握手。

话说我单一性也中招了。但这样写我更多是基于创造性考虑的,如果不是这个地方浪费了太多时间,也许其它地方多点时间考虑会少中点埋伏,其它地方都机械地顺着往下走,没怎么考虑,不断跳进坑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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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onwhy  注册会员 | 2009-12-9 07:14:02

Re:权5、权6之颠覆性处理,但绝对有理有据,请进来讨论

fevernova wrote:
都是加特征又没有减特征,怎么能超出原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如果要说记载范围,是超了权利要求的,但是原则是不超出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记载范围即可
两个独立权利要求等于两个独立的技术方案
假设方案一里有特征A B C
       方案二里有特征A B D
你把二里的D特征加到一里 组成ABCD 但是一里原先就没有关于D特征的记载 这不是超范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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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vernova  注册会员 | 2009-12-9 07:14:12

Re:权5、权6之颠覆性处理,但绝对有理有据,请进来讨论

leonwhy wrote:
没必要克服单一性
单一性也不是无效的理由
但是要保证权利稳固
应该删除药枕的权利要求
保证权利稳固对专利权人没有利益最大化吧,只能兵来将挡水来土掩,主动撤退,美其名曰更好的防守,好像不对
fevernova  注册会员 | 2009-12-9 07:17:44

Re:权5、权6之颠覆性处理,但绝对有理有据,请进来讨论

leonwhy wrote:
两个独立权利要求等于两个独立的技术方案
假设方案一里有特征A B C
       方案二里有特征A B D
你把二里的D特征加到一里 组成ABCD 但是一里原先就没有关于D特征的记载 这不是超范围吗?
超记载范围和超保护范围是两个概念,请再认真读读那四条修改原则,各司其职的

保护范围不能超权书,记载范围不超权书和说书即可。我的修改,以上两条都符合。
leonwhy  注册会员 | 2009-12-9 07:19:20

Re:权5、权6之颠覆性处理,但绝对有理有据,请进来讨论

fevernova wrote:
保证权利稳固对专利权人没有利益最大化吧,只能兵来将挡水来土掩,主动撤退,美其名曰更好的防守,好像不对
真不明白吗?
不是利益最大化的问题
两个独立权利要求其实就是放在一个权利要求里的两个专利
不管有没有单一性 两个独立权利要求在进行无效修改时候都不能合并
只要合并肯定超出原来任何一个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fevernova  注册会员 | 2009-12-9 07:20:48

Re:权5、权6之颠覆性处理,但绝对有理有据,请进来讨论

cell wrote:
为了解决新颖性和创造性的问题,要么权5和权6都删除(看了后面请求人补充的理由就否掉了这种方式),要么和lz一样的处理。考试时就困惑这样的修改是否改变了原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即使用权利要求书中已有的主题名称是否允许,现在还是困惑。
考试时我还解释为什么这么改,虽然没写这么多这么完整,仍然浪费了很多纸很多时间。不超指南的规定,如果判我们错甚至倒扣就太冤了。
kings  中级会员 | 2009-12-9 07:22:34

Re:权5、权6之颠覆性处理,但绝对有理有据,请进来讨论

leonwhy wrote:
不能这么修改
这俩独权本身就没单一性
独立权利要求好像在无效时候也只能删除

本题中还是删除的踏实
这可是已授权的,你说这是两个独权,而且没有单一性,那它为什么又被授权了呢,你当专利局的人都是猪啊
cosmos  新手上路 | 2009-12-9 07:25:19

Re:权5、权6之颠覆性处理,但绝对有理有据,请进来讨论

本人和楼主采用了近似的处理方式,鉴于前一个主题已经具备了药垫这个特征,那么完全可能利用定语的形式将5-6的内容作为药垫的限定,从而使其从属于第一个主题。
从形式上来说,并不是变更主题,而是删除了主题,有什么问题?
leonwhy  注册会员 | 2009-12-9 07:25:27

Re:权5、权6之颠覆性处理,但绝对有理有据,请进来讨论

kings wrote:
这可是已授权的,你说这是两个独权,而且没有单一性,那它为什么又被授权了呢,你当专利局的人都是猪啊
实用新型反正不实审 你当他们是猪也成
fevernova  注册会员 | 2009-12-9 07:26:23

Re:权5、权6之颠覆性处理,但绝对有理有据,请进来讨论

leonwhy wrote:
真不明白吗?
不是利益最大化的问题
两个独立权利要求其实就是放在一个权利要求里的两个专利
不管有没有单一性 两个独立权利要求在进行无效修改时候都不能合并
只要合并肯定超出原来任何一个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你好像引错贴了

不赞成你的说法,我只知道包含的技术特征越少保护范围越大

仍然认为保护范围和记载范围是两个问题,分别对应原则之(2)和(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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