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cgreat wrote:
这个问题非常好!!!
我以前的留言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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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种应用方式才是真正值得保护的。这种应用方式摒弃了传统BBS公告版的形式,将画面、鼠标点击融合到一起,改变了传统的上网方式。所以这种方式的出现,应该用专利加以保护,这是我要表达的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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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希望保护的是这种浏览器的应用方式,可以归纳为一种方法依靠专利保护。 BBS公告版就远了,不谈。
鼠标就不说了,我记忆之中应该是施乐的发明。
画面,也就是在浏览器中显示图像。Masaic的创新方式,就是能够在浏览器中显示图形。具体来说,它就是扩充了html的标签,增加了一个<img></img>标签。然后去get回来这个图片(jpg,gif),然后再浏览器上“扩”一个空间,显示出来。
而html是国际上标准的行业标准,是公开的,前人就发明了的。所以想申请html的专利,没戏。html没戏,其他更底层的技术就更不用说了。tcpip/http/ftp这些支持技术都是规范和标准,netscape不能把它们申请专利。
要说到显示图片(jpg,gif),jpg的算法本身也有专利约束,好像是一个美国个人。所以,netscapse要显示一个jpg图片的话,不被人告已经算不错了。
之所以在masaic之前,没有图形化的浏览器,因为当时缺乏图形化的操作系统。当windows、mac os、xwindow这些图形化的操作系统诞生后,图形化浏览器才能成为可能。
所以netscape想申请浏览器专利,不可能。只能申请图形化浏览器,但是受到图形算法的限制,只能申请“如何在浏览器中显示图形”的专利。
如果“图形浏览器”能申请专利的话,那图形化操作系统更能,更早的申请专利。到时候,操作系统的公司更容易将浏览器公司一棍就打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