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流程] 关于分案申请超范围, 急!

2007-6-30 01:27
2595473
nano  新手上路 | 2007-10-12 03:41:36

Re:关于分案申请超范围, 急!

辩曲直你是代理人吗?怎么感觉你的论点就是那么卓尔不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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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曲直  注册会员 | 2007-10-13 05:44:02

Re:关于分案申请超范围, 急!

nano wrote:
辩曲直你是代理人吗?怎么感觉你的论点就是那么卓尔不群呢?
与你是一群才是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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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ulu  专利代理人 | 2007-10-14 07:23:30

Re:关于分案申请超范围, 急!

zhaolj wrote:
我举三个具体的例子,请大家帮忙判断下是否应该算是“毫无疑义地得出”。

1. 说明书公开的内容: “A带有B,...,B通过螺钉连接至C上的D,...”;
分案重新提炼(非母案权利要求)的权利要求:“一种A,连接至C”
是否超范围?或者说在什么情况下认为超范围,什么情况下认为不超范围?

2. 说明书公开的内容: “A,安装在B上,通过螺钉与C连接,...”;
分案重新提炼(非母案权利要求)的权利要求:“一种A,与C连接”
问题同上。

3. 说明书公开的内容: “A,安装在B上,与C连接,C为金属制成的。”;
分案重新提炼(非母案权利要求)的权利要求:“一种A,与C连接”
问题同上。

1. 这个属于毫无疑义地得出,不超范围(但不能双向推导?)

2. 原文简化一下,变为“A通过螺钉与C连接”,那么:“一种A,与C连接”属于毫无疑义地得出,不超范围,但可以说该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支持,即在审查中可能要求用螺钉连接来进行限定。

3. 原文简化一下,变为“A与C连接”,那么:“一种A,与C连接”属于毫无疑义地得出,不超范围。
zulu  专利代理人 | 2007-10-14 07:27:18

Re:关于分案申请超范围, 急!

辩曲直 wrote:
看来你的观点就是一个字“钱”,好象有了钱什么都可做到,小心为了钱而犯错哟!

说到钱的问题,韩国、日本都是按照提交的权利要求数量来定审查费,按授权的权利要求数量来定年费,这是非常合理的做法。分案新提出了权利要求,当然要再交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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