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pssl wrote:
新专利法详解的原文。
应当注意,他人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实施发明的行为必须是在公布的发明专利申请的保护范围以内,同时又在授予专利的保护范围以内,才需要支付费用。如果一项发明专利申请公布时的保护范围宽,最后批准专利的保护范围窄,实施行为只是落入公布时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之内,而没有落入授权时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之内,则表明他人实施的技术方案不应当获得专利保护,因而不必支付使用费。 反之,如果一项发明专利申请公布时的保护范围窄,最后批准专利的保护范围宽,则应当按照公布时的保护范围来判断是否应当支付使用费,因为当时公众能够看到的是公布时的权利要求,他们只能依照这样的权利要求来判断是否使用了所公布的发明。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一授权时较宽的保护范围为依据,对公众来说就是不公平的。
总结,当公布文本的权利范围和授权文本的权利范围不一致时,对于临时保护期内的实施,只有落在两个范围的交集里面时,专利权人才能要求实施方支付使用费;反之,若临时保护期内的实施落在两个范围的交集之外,则无需支付使用费。 用说明书中描述到内容来分案,不仅仅的保护范围的大与小的问题,往往还涉及到不同领域\\不同主题\\不同目的的技术方案,也有可能是与原案风马牛不相及的东西,能分出来申请吗?如果能,即是将一个新案的申请日提前,这对公众来说公平吗?是不是也违背了不反悔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