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haolj wrote: 今天处理一个关于分案申请超范围的OA,感觉特别头疼。特来向高人请教。 OA中提出,分案申请的权利要求在母案原始权利要求中没有,而是在母案说明书的基础上概括的,所以,分案申请的权利要求超出母案的范围。在与审查员沟通时,审查员还提出,只有在母案权利要求书中已经记载,因为单一性而删除的权利要求才能作为分案申请的权利要求。 我觉得,只要能够从原说明书与权利要求书以及附图可以直接地、毫无疑议地得出的内容就是不超范围的。 但是,有两个问题。一、归纳是否必然导致超范围。二、判断是否能够直接地、毫无疑议地得到,是以什么人为基准,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 有遇到过这个问题的吗,如何说服审查员放行?
良心代理 wrote: 非常赞同以太的说法。 感觉审查员是错的。 没有单一性,可以分案是对的。但不等于,要分案就必须是权利要求没有单一性的。倒推没有必然性,这是一个逻辑思维的问题。
辩曲直 wrote: 这是逻辑推理的问题吗? 细则51条第三款规定:“申请人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后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当按照通知书的要求进行修改。”这是硬道理! 还有软道理,打个比方你可能就明白了。比如你申请了一种新型电风扇扇叶,该扇叶有三种不具备单一性的结构,审查员让你分案,你在分案时发现说明书中所描述的摇头机构也可申请一个专利,于是除分出三个扇叶外,还分出一个电风扇摇头机构,这样审查员会允许吗?再比如,经实质性审查,权利要求限定的新型扇叶不具备创造性。这时,你根据说明书公开的内容修改权利要求,转而请求保护电风扇摇头机构,显然也不能被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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