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专利权人修改权项后,复审委会提出请求人可以在收到口头审理通知书之日起的一个月内增加和变更无效宣告理由。
这一个月的期限是什么期限?法定期限还是指定期限
是否可以适用指南第五部分中规定的“推定收到之日”?
急!
《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七章对期限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在该章的第1小节中明确规定:期限分为两类:法定期限和指定期限。同时在第1小节中指出“对于较为简单的行为,也可以给予一个月的期限。上述指定期限自推定当事人收到通知之日起计算”(参见《审查指南》——知识产权出版社 2006年修订版,第451页第21-23行)。
在该章的第2.1小节中明确规定了期限的起算日,
(1)大部分法定期限是从申请日、优先权日、授权公告日等固定日期起计算的。
(2)全部指定期限和部分法定期限以通知和决定的推定收到日起计算。“推定收到日为从专利局发出文件之日起满十五天。例如,专利局于2001年7月4日给申请人发出的通知书,起推定收到日为2001年7月19日”(参见《审查指南》——知识产权出版社 2006年修订版,第452页第9-11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