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专利权人修改权项后,复审委会提出请求人可以在收到口头审理通知书之日起的一个月内增加和变更无效宣告理由。

这一个月的期限是什么期限?法定期限还是指定期限

是否可以适用指南第五部分中规定的“推定收到之日”?

急!

《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七章对期限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在该章的第1小节中明确规定:期限分为两类:法定期限和指定期限。同时在第1小节中指出“对于较为简单的行为,也可以给予一个月的期限。上述指定期限自推定当事人收到通知之日起计算”(参见《审查指南》——知识产权出版社 2006年修订版,第451页第21-23行)。

在该章的第2.1小节中明确规定了期限的起算日,
(1)大部分法定期限是从申请日、优先权日、授权公告日等固定日期起计算的。
(2)全部指定期限和部分法定期限以通知和决定的推定收到日起计算。“推定收到日为从专利局发出文件之日起满十五天。例如,专利局于2001年7月4日给申请人发出的通知书,起推定收到日为2001年7月19日”(参见《审查指南》——知识产权出版社 2006年修订版,第452页第9-11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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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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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ientwind  专利审查员 | 2008-1-25 23:58:35

Re:求教!急!关于无效程序中专利权人修改权项后,请求人的增加理由的期限

指定期限,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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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对不全对  新手上路 | 2008-1-27 03:15:20

Re:求教!急!关于无效程序中专利权人修改权项后,请求人的增加理由的期限

指定期限、推定收到之日,LZ理解无误。
tiantongta  专利代理人 | 2008-1-27 03:39:08

Re:求教!急!关于无效程序中专利权人修改权项后,请求人的增加理由的期限

适用指定期限
zhaolj  中级会员 | 2008-2-13 17:06:45

Re:求教!急!关于无效程序中专利权人修改权项后,请求人的增加理由的期限

谢谢各位的回复!
我也认为应该是按照推定的期限来确定。
但是,复审委的合议组组长和主审员都认为应该是按照实际收到日来确定。
不知是否有人在实际的案件中遇到过这样的问题。
吃饭睡觉打豆豆  中级会员 | 2008-2-13 17:39:25

Re:求教!急!关于无效程序中专利权人修改权项后,请求人的增加理由的期限

呵呵,估计外地的会碰到这个问题吧.俺们北京的一向是当天递交无效申请当天拿受理通知```````所以补充意见的时间就是提交日起算的.
zhaolj  中级会员 | 2008-2-22 18:16:32

Re:求教!急!关于无效程序中专利权人修改权项后,请求人的增加理由的期限

吃饭睡觉打豆豆 wrote:
呵呵,估计外地的会碰到这个问题吧.俺们北京的一向是当天递交无效申请当天拿受理通知```````所以补充意见的时间就是提交日起算的.

这和北京的或外地的没有关系。
注意,不是交无效后补充证据和理由,
而是在专利权人修改权利要求之后,请求人针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补充理由的一个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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