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审/无效/诉讼] 黑白并非完全不能颠倒——专利文本中的笔误的认定

2011-6-10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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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2月2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12720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该决定涉及2002年5月22日授权公告、专利号为01266086.8、名称为“洗涤抽胶处理桶”的实用新型专利。

  该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包括8项权利要求,其中权利要求1为:“1、一种洗涤抽胶处理桶,其特征在于:—桶体,其顶端设有可启闭的桶盖,底端设有一可启闭的排放口,底部相对排放口上方设一可启闭的胶质出口,中段偏下位置处设原料抽出口,靠近顶部处设原料导入口;至少一洒水管,装设桶体内部的上方位置,其上设有洒水孔;—滤网,装设于桶体内部,相对胶质出口下方处;至少一蒸气导管,装设于桶体下方;—搅拌构件,装设于桶体内部相对滤网上方;—驱动构件,装设于桶体顶部且连接搅拌构件。”

  同时,该专利的说明书对洗涤抽胶处理桶的具体实施方式进行了描述,其中第2页第11-12行记载了“另于桶内上方设……,于内部相对胶质出口下方立设滤网”,第3页第5-6行记载了“一滤网(30),装设于桶体(10)内部,相对胶质出口(13)下方处,用以将海藻原料阻隔于滤网(30)上”。

  然而,在该专利说明书的第4页第5-11行却记载了“其中是由控制系统控制热蒸气经蒸导管(41)(42)(43)导入桶体(10)内部,对海藻原料进行蒸煮作用,另外由驱动构件(60)驱动搅拌构件(50)对位于滤网(30)上的海藻原料进行旋转搅拌,以及利用破碎泵浦自桶体(10)的原料抽出口(14)抽出海藻原料予以绞碎后,将被绞碎的海藻原料自桶体(10)上方的原料导入口(15)输入,借助此方式,使海藻原料释出其天然胶质,而天然胶质可渗透滤网集聚于排放口(12)关闭的桶体(10)底部,即可经胶质出口(13)抽出所需的天然胶质。”此外,说明书附图2-5中显示了该洗涤抽胶处理桶的内部结构,从中可以清楚地看出滤网(30)位于胶质出口(13)的上方。

  由此可见,该专利的权利要求1与说明书的部分内容记载的是“滤网位于胶质出口的下方”,而说明书的另一部分(包括说明书附图)则记载的是“滤网位于胶质出口的上方”的技术方案,即同一份专利文件中对技术方案的记载出现了前后不一致之处。

  针对上述实用新型专利权,阳江禾旺生技食品工业有限公司(请求人)于2008年4月3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根据说明书中记载的“相对胶质出口下方立设滤网”实现洗涤抽胶处理桶,更无法利用该“相对胶质出口下方立设滤网”的洗涤抽胶处理桶实现“使海藻原料释出其天然胶质,而天然胶质可渗透滤网集聚于排放口(12)关闭的桶体(10)底部,即可经胶质出口(13)抽出所需的天然胶质”的目的,因此该专利的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此外,请求人进一步还认为该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能在说明书全部内容中体现,其滤网和胶质出口的位置关系是不清楚的,因此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经审理,合议组认为,该专利的说明书对技术方案的记载确实存在不一致之处,但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通过对说明书上下文进行综合考虑,并结合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可以确定,要使该专利的抽胶处理桶解决其技术问题并达到其有益的技术效果,将滤网设于胶质出口上方的技术方案是唯一正确合理的解释,而该专利的说明书中对于滤网位于胶质出口下方的两处记载属于明显的笔误。并且,上述笔误不足以导致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对该专利的技术方案产生错误的理解,不足以阻碍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对抽胶处理桶技术方案的实施,该专利说明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同时,合议组基于相同的理由认为权利要求1所保护的技术方案中的“相对胶质出口下方处”中的“下方”也属于明显笔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毫无疑义地确定其实际所要保护的范围是滤网位于胶质出口上方的技术方案,而该技术方案在说明书中公开充分,权利要求1-8的记载也没有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因此该专利权利要求1-8得到了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并且,由于“相对胶质出口下方处”中的“下方”属于明显笔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清楚地确定该权利要求1-8的保护范围是滤网位于胶质出口上方的技术方案,因而其所限定的保护范围也是清楚的,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最终,合议组认为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理由均不成立,决定维持该专利权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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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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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路  中级会员 | 2011-6-10 21:00:32

Re:黑白并非完全不能颠倒——专利文本中的笔误的认定

这个复审委有点太搞了吧,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能够认为是笔误!!!???如果是说“上方”被错误地记载为“尚方”也就算了,“上方”被错写成”下方“也成?

不过,即使专利权被维持有效,估计权利人也没法行使权利,法院应该不可能也认为权利要求中的“下方”应当作“上方”解。不然权利要求书的存在就没有意义了,直接提交一份说明书不就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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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ucekey  注册会员 | 2011-6-11 04:28:09

Re:黑白并非完全不能颠倒——专利文本中的笔误的认定

个人认为这个案件的处理并没有太大的问题,这个问题也并非是非黑即白这样明确。实用新型没有经过实质审查,因此你难免存在很多瑕疵或错误。如果仅仅因为存在某些可以明显确定的瑕疵,而将其无效难免会打击付出很多劳动的发明者。因此复审委在不伤害公众利益的情况下,同时保护了专利权人的应得利益,这样的做法并无不当。
zhaolj  中级会员 | 2011-6-15 15:13:06

Re:黑白并非完全不能颠倒——专利文本中的笔误的认定

应该更正一下,不是颠倒黑白,而是颠倒上下。

楼上的看法应该说也不是完全没有道理。
但是,正如我们国家曾经采用的、备受非议后最终放弃的“多余指定原则”一样,该判例中的原则是公众为专利权人自己的错误承担不利后果。将来应该是会被再次否定吧。
在专利制度已经发展了快三十年之后,还这样保护如此粗心的、对自己不负责任的专利申请人或者代理人,有些不大恰当了。
不知道目前美日德之类的国家对于上述问题采取的是什么态度。
zhaolj  中级会员 | 2011-6-15 15:15:54

Re:黑白并非完全不能颠倒——专利文本中的笔误的认定

经检索,发现此案未委托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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