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流程] 关于分案申请超范围, 急!

2007-6-30 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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袋里人  中级会员 | 2007-7-3 00:01:55

Re:关于分案申请超范围, 急!

审查员是不对的,单一性的规定根本上说就是经济原因。

分案申请除了要符合细则42、43条外,其他审查程序与新申请一样,审查员该检索要检索,申请人也同样要交费,专利局没受损失、申请人也没占便宜。

所以只要分案的时机正确、不超原申请范围,就应该让申请人享受母案申请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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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太  专利工程师/助理 | 2007-7-3 00:51:43

Re:关于分案申请超范围, 急!

关于 辩曲直 所打比方的理解:
该比方说:原案有三个独立权利要求
1、....  特征在于,扇叶结构A。
2、....  特征在于,扇叶结构B。
3、....  特征在于,扇叶结构C。
但上述A、B、C之间没有单一性。
在说明书中分别记载有:扇叶结构A、B、C 还包括一个摇头结构D。
其中,D与A、B、c没有单一性。

我认为:提出一个分案申请,其权利要求书为:
1、....  特征在于,摇头结构D。
说明书保持原案不变。
这样的分案申请是可以接受的。

而分案中有如下权利要求:
1、....  特征在于,扇叶结构A。
2、....  特征在于,摇头结构D。
才不会被接受,因为该分案依然存在单一性的问题。所谓的不被接受是指的是不能通过实审,而非初审。
实际上,这个分案会再次被审查员要求分案,从而形成分案的分案。

分案是修改的一种特殊形式,所以他在实质上与主动修改没有区别,只是在提交形式上有所不同。
而所谓的按照审查员通知所要求的进行修改,在实务中,并非完全按照字面执行。否则,审查员提出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评价,只有删除或修改权利要求了。
专利法细则毕竟是法律,细则第51条第3款,指的是理想状态下的情况,即审查员发出的通知是完全正确的,那么必须按要求进行修改。
如果,审查意见不正确,则不适用专利法细则第51条第3款。而代理人或者申请人所做的工作,在于指出审查意见的不准确之处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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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曲直  注册会员 | 2007-7-3 01:12:06

Re:关于分案申请超范围, 急!

袋里人 wrote:
审查员是不对的,单一性的规定根本上说就是经济原因。

分案申请除了要符合细则42、43条外,其他审查程序与新申请一样,审查员该检索要检索,申请人也同样要交费,专利局没受损失、申请人也没占便宜。

所以只要分案的时机正确、不超原申请范围,就应该让申请人享受母案申请日。
这个问题不单纯是经济原因,主要还是一个“主张”问题,也就是你的“主张”不能随风变。
袋里人  中级会员 | 2007-7-3 01:16:55

Re:关于分案申请超范围, 急!

辩曲直 wrote:
这个问题不单纯是经济原因,主要还是一个“主张”问题,也就是你的“主张”不能随风变。

分案申请的要求允许申请人“随风变”(是有条件的随风变),答OA时不能随风变还是经济原因。
辩曲直  注册会员 | 2007-7-3 01:41:56

Re:关于分案申请超范围, 急!

以太 wrote:
关于 辩曲直 所打比方的理解:
该比方说:原案有三个独立权利要求
1、....  特征在于,扇叶结构A。
2、....  特征在于,扇叶结构B。
3、....  特征在于,扇叶结构C。
但上述A、B、C之间没有单一性。
在说明书中分别记载有:扇叶结构A、B、C 还包括一个摇头结构D。
其中,D与A、B、c没有单一性。

我认为:提出一个分案申请,其权利要求书为:
1、....  特征在于,摇头结构D。
说明书保持原案不变。
这样的分案申请是可以接受的。

而分案中有如下权利要求:
1、....  特征在于,扇叶结构A。
2、....  特征在于,摇头结构D。
才不会被接受,因为该分案依然存在单一性的问题。所谓的不被接受是指的是不能通过实审,而非初审。
实际上,这个分案会再次被审查员要求分案,从而形成分案的分案。

分案是修改的一种特殊形式,所以他在实质上与主动修改没有区别,只是在提交形式上有所不同。
而所谓的按照审查员通知所要求的进行修改,在实务中,并非完全按照字面执行。否则,审查员提出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评价,只有删除或修改权利要求了。
专利法细则毕竟是法律,细则第51条第3款,指的是理想状态下的情况,即审查员发出的通知是完全正确的,那么必须按要求进行修改。
如果,审查意见不正确,则不适用专利法细则第51条第3款。而代理人或者申请人所做的工作,在于指出审查意见的不准确之处嘛!
你认为有道理的前一种理解只看到了问题的一个方面,那就是新增加的一个分案申请与原主题无关,它们之间缺乏单一性。但是,你新分出去那个摇头机构,相当于在原案中增加了一个新的独立权利要求,该权利要求在原案权利要求书中没出现过。也就是原案中没有这种“主张”,你随风变可以吗?如果可以的话,那审查员就得跟着申请人跑了。如果你原案中有十个可专利性的内容,今天审查员说你这个不行,你换一个,明天审查员说那个不行,你又换一个,……如此不停地换,把审查员还不累死?:)
袋里人  中级会员 | 2007-7-3 02:16:41

Re:关于分案申请超范围, 急!

只要原始申请足够充实(这可不容易),当然可以不停地分下去。审查员是不会累死的,他审一个申请人的N个案子和审N个申请人的案子是一样的。
良心代理  专利代理人 | 2007-7-3 16:26:56

Re:关于分案申请超范围, 急!

有关随风变的问题

在审查过程中一般是不允许重新总结新的独立权利要求的。因为你就交了一次实质审查请求费。

但是在分案申请中,应该是可以重新总结新的独立权利要求的,因为分案申请还要重新交实质审查请求费。

只要你交足够的钱,审查员检索几次都行,呵呵:)
辩曲直  注册会员 | 2007-7-3 16:55:11

Re:关于分案申请超范围, 急!

良心代理 wrote:
有关随风变的问题

在审查过程中一般是不允许重新总结新的独立权利要求的。因为你就交了一次实质审查请求费。

但是在分案申请中,应该是可以重新总结新的独立权利要求的,因为分案申请还要重新交实质审查请求费。

只要你交足够的钱,审查员检索几次都行,呵呵:)
你认为交费就可随意分?好好从法理的角度考虑一下!
良心代理  专利代理人 | 2007-7-3 17:07:31

Re:关于分案申请超范围, 急!

辩曲直 wrote:
你认为交费就可随意分?好好从法理的角度考虑一下!

法理上边已经分析过了,没必要重复啊。
这次就只是针对有人说重新总结权利要求就会累死审查员的问题说的。
只要你给钱,审查员绝对不会累死,一个累了再招十个,保证累不着,经济社会,问题都简单的很,大家不用担心,哈哈~~~~~~~~~

不过,你提出的法理的说话很有意思啊,要不你给大家把相关的法条和背后的法理总结一下啊?你给总结清楚了,大家就不用争论了,呵呵~~~~~~
袋里人  中级会员 | 2007-7-3 17:10:58

Re:关于分案申请超范围, 急!

对于分案,细则有明确的规定,但审查员意见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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