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极道 wrote:
这次实务考试,如果不重视\"补充意见\",或者对\"补充意见\"没有充分理解,则我相信作答者自己都说服不了自己.这也成为这次考试\"诡秘\"之所在.
考试须知强调,不应对\"真实\"和\"公开\"产生怀疑,是为了防止有人提出该两分对比文件没有被公开,或\"不合法\".
请翻看\"口头审理\", 其中之一就是对\"证据\"质证. 我这么理解“接受考卷事实”:即“接受考卷提供的这些书证的真实性”,而不是“接受考卷提供的书证内容表述的真实性”。
例如D1中说气囊枕头不能用振动器,这是不真实的。但这个发明文件的存在是真实的。
如果关于书证的某些方面因素没有描述信息,那么默认那些因素是不会破坏证据的真实性的。
易极道 wrote:
要明白补充意见是对修改的权利要求提出的,显然,用专利法9条,来再次对权利要求1宣告无效,只能表明权利要求1没有修改,而在对权利要求1不修改的情况下,不可能对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4修改. 用专利法9条,来再次对权利要求1宣告无效,也可能表明无效请求人犯了错误,超期了。
事实上,不论权利人有没有修改其权利要求1,无效请求人在补充意见中对权利要求1原来的部分的意见,都应该视为“超期”的。
只有无效请求人针对修改的部分做出的意见,才可以免于期限异议。
易极道 wrote:
补充意见的第2条,\"对修改的权利要求用材料特征宣告无效\",要明白,请求人在最开始的无效理由是用\"无新颖性和创造性\".其补充意见表明请求人在\"继续努力\",因为
对比文件1成为了哑弹!!! 还有一种可能,请求人犯了错误,超了时限。或者干活不走脑子吧。工作中犯错误的事多了去了,除了无心犯的错误,还有故意犯的错误,比方说用来缠诉,搞讼累--为什么这个请求人不能犯错呢?
如果大家都那么英明神武,公正无私,那就不会发生无效这种争议了。
易极道 wrote:
另外,作为\"代理人\"没有战斗力,当请求人一提出\"无效\"时,就\"跑\"和\"放弃\",这样的\"代理人\"是否称职????? 这是在考试,据说不能用务实思路的。对就是对,错就是错,不象务实中可以打乒乓球。考的就是对概念的把握。
易极道 wrote:
无效对权利要求的修改,根据补充意见可以知道,权利要求1-4没有修改,而权利要求5和6要修改.理由如下:
两份对比文件没有公布的时间,根据考试须知,应该认为\"真实\"和\"公开\",但是我们如果仅仅根据此只能排除对比文件不可能没有公开(发表),至于时间是在什么时候,
试卷没有说,所以,完全可以对\"时间\"提出质疑. 这个问题你已经说过了,我解释看前面的。
易极道 wrote:
补充意见针对专利权人的修改,通过对比文件3利用专利法第9条宣告权利要求1无效, 表示权利要求1确实没有修改.
而通过补充意见的第二条意见,\"对修改的权利要求用材料特征宣告无效\"再次表明对比文件1在\"口头审理\"的时候,被否决. 这个问题你已经说过了,我解释看前面的。
易极道 wrote:
从补充了对比文件3和补充意见关于宣告全部无效来看,对比文件2的公开时间没有问题.
明白了上述原则,怎么作题难道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吗? 这个问题跟你认为“D1成哑弹”的类似,都是基于认可无效请求人的观点出发的,我观点同上。
易极道 wrote:
于 2009-12-09 15:40
补充意见重在暗示,当然是不会被采用的
因为对权利要求5的修改是技术方案的删除,而不是合并式修改,但是它的暗示作用不可小视.这也是诡诈之所在 你把无效请求人的暗示,当成了出题人的暗示了。
--无效请求人给你的暗示和明示,都不在“试卷信息是真实的”条款保证之内。
易极道 wrote:
于 2009-12-09 17:49
shangshan兄所言极是, 审查指南也讲了, 无效时审查方式有4中情形, 只有一种是不用口审的, 但是这与本人讲的并不矛盾.
补充意见是针对专利权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提出的, 尽管他的外观设计没有具体公开专利的技术方案,但是他提出的技术特征没有包括\"气囊\"和\"震动器\",并且是用\"专利法第9条\"作为无效理由, 这表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确实没有包括\"气囊\"和\"震动器\",要不然怎么可能与\"专利法第9条\"扯上关系呢?
另外,在讲到权利要求1时没有提\"修改\",又有外观的\"部件\"和\"专利法第9条\"佐证,权利要求1没修改确定无疑.
更要注意是,在第二条意见时,特别提到"修改的权利要求",然后用"材料特征"为无效理由.
请三思!!! 原权1是没有气囊和振动器的,只有一个槽--有槽,自然就分出了头枕和颈枕。所以外观足以无效这个权1了。
补充意见显然是对原权1的无效--包括修改后的权力书没有改变原权1的情况,那么此意见超期了。
易极道 wrote:
于 2009-12-09 17:59
我的回答是,由于请求人没有给出对比文件1和2的公开时间,不能做为认定专利权人的权利要求1-4没有创造性的证据,请复审委进行口头审理,在其公开时间没有被确认之前,保留对权利要求1-4的评述.
这样一来,正好与"口头审理"也联系起来了 这个问题你已经说过了,我解释看前面的。
易极道 wrote:
于 2009-12-09 18:10
由于专利权人有主动修改(即放弃)的权利,也有针对请求宣告无效时修改权利要求的权利,专利权人主动删除了\"颈枕上缝药袋\"的技术方案,这样一来, 也和修改的权利要求联系上了 现在是就无效作修改。
易极道 wrote:
于 2009-12-14 16:49
我一直也认为\"两份对比文件1和2\"会理所当然地在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公开,但是这样的思维是根本无法绕开\"补充意见\"的.\"补充意见\"非常明确地告知:它是针对修改的权利要求提出的,此时,只有对\"时间\"提出质疑,才能化解\"补充意见\"的信息.
我不知道,山上的小草和山下的大树,哪个更大?哪个更高? 同上,你为什么不去怀疑无效请求书的合理性、逻辑性呢。
它的真实性不受“试卷信息真实”条款保护。
你可以认为这是个疯子写的。
就象他说“权力要求1-6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你可以当他是放……那个啥,事实上,法律文件中,这种情况太多了。
缠诉,搞讼累,现实中是常规法律手段。又何必是没有民事能力的人才能做得出来的呢。
-------我总结一下-------
在你的答复中,没有体现对权力要求撰写的知识和技术文件的解读,只体现了一种前后线索的逻辑的规划,
你感觉哪种更可能是出题人的考点呢?
你的思路相当完整,基本也能“自恰”,除了一点:
你仅仅关注第一次答复无效意见修改权力书时,对于当时那个“时空”的现场保护,
你小心翼翼避免破坏这个时空间的前后发展连贯性,就象恪守“不改变历史”的时空旅行法则;
而不是根据考试时把握的知识做出符合法律条文的答案;
从这个意义上说,你更象一个作时空旅行的游客或一个精明的侦探,
而不是一个考生和代理人--你大方向错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