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次实务考试,如果不重视\"补充意见\",或者对\"补充意见\"没有充分理解,则我相信作答者自己都说服不了自己.这也成为这次考试\"诡秘\"之所在.
考试须知强调,不应对\"真实\"和\"公开\"产生怀疑,是为了防止有人提出该两分对比文件没有被公开,或\"不合法\".
请翻看\"口头审理\", 其中之一就是对\"证据\"质证.
要明白补充意见是对修改的权利要求提出的,显然,用专利法9条,来再次对权利要求1宣告无效,只能表明权利要求1没有修改,而在对权利要求1不修改的情况下,不可能对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4修改.
补充意见的第2条,\"对修改的权利要求用材料特征宣告无效\",要明白,请求人在最开始的无效理由是用\"无新颖性和创造性\".其补充意见表明请求人在\"继续努力\",因为
对比文件1成为了哑弹!!!
另外,作为\"代理人\"没有战斗力,当请求人一提出\"无效\"时,就\"跑\"和\"放弃\",这样的\"代理人\"是否称职?????
无效对权利要求的修改,根据补充意见可以知道,权利要求1-4没有修改,而权利要求5和6要修改.理由如下:
两份对比文件没有公布的时间,根据考试须知,应该认为\"真实\"和\"公开\",但是我们如果仅仅根据此只能排除对比文件不可能没有公开(发表),至于时间是在什么时候,
试卷没有说,所以,完全可以对\"时间\"提出质疑.
补充意见针对专利权人的修改,通过对比文件3利用专利法第9条宣告权利要求1无效, 表示权利要求1确实没有修改.
而通过补充意见的第二条意见,\"对修改的权利要求用材料特征宣告无效\"再次表明对比文件1在\"口头审理\"的时候,被否决.
从补充了对比文件3和补充意见关于宣告全部无效来看,对比文件2的公开时间没有问题.
明白了上述原则,怎么作题难道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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