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审/无效/诉讼] 专利发明人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簿公堂(起诉状)

2006-12-14 04:14
2665687
orientwind  专利审查员 | 2007-1-9 08:18:10

Re:专利发明人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簿公堂(起诉状)

对于专利的理解,我觉得在某种程度上和保险是很像的:千万别把买保险的当作是赚钱的手段,保险是一种人身财产的自我保护机制。同样,也千万别把申请专利当作赚钱的手段,专利也只是技术的一种自我保护机制。

如果说不给楼主的申请授权就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那么是不是不买保险就限制了个人的发展呢?

如果楼主的技术果真很有发展前景,根本不可能有别人来和你竞争,那么你大可不必申请专利就广泛推行;如果申请了专利,也只是少了市场的竞争的威胁。

另外,既然楼主的专利申请已然公开,并且楼主相信其所谓的“专利技术”确实超前先进,何不向我们解释解释电子邮票的技术概况和发展构想,或请第三方做个可行性报告之类的,然后全力去实施呢?何必非要取得专利权不可呢?请问您是报着寻求技术保护的心态呢还是抱着挂上专利产品的旗号的心态呢?
广告位说明
QUZHTXNI  注册会员 | 2007-1-11 14:37:03

Re:专利发明人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簿公堂(起诉状)

orientwind wrote:
对于专利的理解,我觉得在某种程度上和保险是很像的:千万别把买保险的当作是赚钱的手段,保险是一种人身财产的自我保护机制。同样,也千万别把申请专利当作赚钱的手段,专利也只是技术的一种自我保护机制。
专利和保险具有本质的区别。专利是一种公开的权利,而保险则没有必要公开;专利是可以通过合作实施转化的发明创造成果,而保险则没有必要与他人合作;专利是可以创造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无形资产,而保险则是限定在一定范围的赔偿数额……谁如果将专利理解为赚钱的手段,那就曲解了专利制度,贬低了专利的作用和专利发明人的胸怀——但专利也并非不是赚钱的手段,只要赚得合情合理;专利也并非只是技术的一种自我保护机制,而是利用法律渠道扩大周知范围,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加速专利技术转化的一种科学机制。
如果说不给楼主的申请授权就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那么是不是不买保险就限制了个人的发展呢?。
是的,应当授权的不予授权,就是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科学技术是先进的潜在的超前的生产力,一项发明创造对于生产力的巨大的推动作用,不是用赚多少钱来衡量的。该授权的不予授权,不仅有可能抵毁这项发明创造的名声,而且有可能破坏这项发明创造的前景。因此作为专利审查部门一定要负起责任,不宜用僵化教条式的审查方法来对待发明创造,用咬文嚼字来否定新发明的创造性,否则就会起到扼杀发明创造的作用,客观上阻碍生产力的发展。这与买不买保险具有本质的区别,两者不能相提并论。
如果楼主的技术果真很有发展前景,根本不可能有别人来和你竞争,那么你大可不必申请专利就广泛推行;如果申请了专利,也只是少了市场的竞争的威胁。
申报专利是一种市场竞争战略和策略。正因为某项技术(方案)具有发展前景,才可能引起别人来进行竞争,怎么能是“根本不可能来和你竞争”呢?难道不具有发展前景的技术反而能引起竞争吗?不知道这是什么逻辑?申请专利的目的恰是引起竞争对手的注意,制止不正当竞争,而不是“少了市场竞争的威胁”;同时申请专利的目的也是为了在取得知识产权保护的情况下加速专利技术转化,这与取得营业执照再去扩大生产经营是一个道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以为不做任何努力(包括“不必申请专利”)就能广泛推行,那是痴人说梦(在计划经济时期有可能办到,那也需要把科研成果报给国家);任何专利技术都是需要合作开发的,如果发明人不通过专利策略引起合作伙伴的注意(把竞争对手变成合作伙伴),那他有天大的能耐也是转化不出来的,除非他是无所不能的“天才”。因此专利制度不仅是一项法律制度,而且是一项科学制度,为发明创造加速推广应用创造有利条件。
另外,既然楼主的专利申请已然公开,并且楼主相信其所谓的“专利技术”确实超前先进,何不向我们解释解释电子邮票的技术概况和发展构想,或请第三方做个可行性报告之类的,然后全力去实施呢?何必非要取得专利权不可呢?请问您是报着寻求技术保护的心态呢还是抱着挂上专利产品的旗号的心态呢?
不要把两个阶段的事情混为一谈。第一阶段,从专利研究到公开,就是将发明创造的自知变成公知,得到社会认可。另外专利发明人并不是神仙,科学技术发展瞬息万变,他怎么知道自己的研究成果是社会上最先进的?所以通过专利公开将自信变成公信,为获得知识产权保护,加速专利技术转化做好舆论准备。恐怕这点想法是与国家专利公开制度不谋而合的罢?第二阶段,当然也可以和第一阶段并行,并且可以超前于第一阶段,那就是寻找合作伙伴,将发明创造转化为现实。你想,在目前知识产权管理状态下,连取得专利权的项目转化都很难,就甭说没有权利权的项目了。
至于问到“您是报(抱)着寻求技术保护的心态呢,还是抱着挂上专利产品的旗号的心态呢?”勿庸讳言,两者兼而有之,并且都同样精彩。创造专利品牌,也是一种经营战略和策略,因此用不着含沙射影地予以否定。
欢迎切磋交流!
广告位说明
orientwind  专利审查员 | 2007-1-12 07:07:34

Re:专利发明人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簿公堂(起诉状)

佩服,楼主还真是不辞辛苦。

从楼主的文字看来,楼主的观念好像还是发生了一些变化,看来你来我往的争论也是有益处的。楼主已经能说出“专利也并非只是技术的一种自我保护机制,而是利用法律渠道扩大周知范围,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加速专利技术转化的一种科学机制”这样的话了,至少已经把“保护”和“转化”放在了同等的地位了。但是我想跟楼主说的是,“保护”是专利的最基本和最原始的功能,而能不能转化和是不是专利没有什么必然关系,说穿了“专利”是被楼主利用以加速技术转化而已。当然,这也无可非议,只要楼主的技术确实可以被授予专利权。

所以我和楼主的根本分岐在于:我觉得楼主的申请缺乏技术含量,申请文件没有充分公开,授予专利权会误导公众;而楼主觉得自己的技术一出生就是“专利”,而不用考虑其它人的看法,专利局不给楼主授权就是“本本主义”。

所以我们还是抛开意识形态的争论,回到技术层面来探讨一下这个专利到底符不符合授权的条件吧。
QUZHTXNI  注册会员 | 2007-1-13 05:15:12

Re:专利发明人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簿公堂(起诉状)

回复orientwind wrote:
从楼主的文字看来,楼主的观念好像还是发生了一些变化,看来你来我往的争论也是有益处的。楼主已经能说出“专利也并非只是技术的一种自我保护机制,而是利用法律渠道扩大周知范围,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加速专利技术转化的一种科学机制”这样的话了,至少已经把“保护”和“转化”放在了同等的地位了。
你同样辛苦!有人以为我起诉是“不懂法律”,其实恰好相反。我说过,法律不是摆设,而是一种理论和实践。不要以为谁法律条文背得好,考试上乘就是“懂法律”;遇到实际问题,谁法律条文搬得多,就是“懂法律”,而敢于提出不同意见者就是“不懂法律”,这种认识上的误区,该了结了吧?因此,并非我的观念好像有了什么变化,而是始终如一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将法律精神渗透到具体实践中去,而不是拿着法律条文到处生搬硬套。我还说过,我既不是法律界也不是专利界的精英,也不是等到成为精英了才来申报专利和打官司。因此我需要在实践中学习,向那些既懂法律又懂实践的网友们学习!
但是我想跟楼主说的是,“保护”是专利的最基本和最原始的功能,而能不能转化和是不是专利没有什么必然关系,说穿了“专利”是被楼主利用以加速技术转化而已。当然,这也无可非议,只要楼主的技术确实可以被授予专利权。
此话至少有一半不敢苟同。时代发展了,专利已从“最基本最原始的功能”发展到了知识产权的新阶段。专利作为知识产权的组成部分,当然与能不能转化有着最必然最密切的联系。如果专利不是为了转化,那也就用不着“保护”。因此用不着“说穿”,专利发明人(不仅楼主)利用专利的主要目的,恰是为了加速技术转化,而不是为了别的。专利不是古董,时间越久越值钱,越值得保护;而是越新越值钱,越值得保护。知识信息时代,专利更新的速度明显加快,如果不争取授权加速推广应用,对现实生产力来说是一个无形损失。
所以我和楼主的根本分岐在于:我觉得楼主的申请缺乏技术含量,申请文件没有充分公开,授予专利权会误导公众;而楼主觉得自己的技术一出生就是“专利”,而不用考虑其它人的看法,专利局不给楼主授权就是“本本主义”。
你的看法游离于专利局和专利复审委员会之外,他们谁也没有说本申请缺乏技术含量,而是同时拿出两份对比文件来否定本发明,如果缺乏技术含量,还用得着同时用两份文件来做比较吗?而实际上,就是将两份文件加在一起,也抵不上本发明的创造性特点,可见它们更“缺乏技术含量”了,然而却授予了专利权;后来他们又拿所谓“产品结构”“连接关系”来否定本发明。而本发明是利用现有通信网络的技术传递,不同与传统工业产品的发明创造,怎能用有形的“产品结构”来苛求呢?显然法律(实际上是审查指南)适用不当。本发明对于创造现代电子集邮通信新领域来说,从权利要求到具体说明,加以开发应用已经足够,也就是说,比那枚邮票的发明创造深入和复杂得多了。可见所谓“申请缺乏技术含量,申请文件没有充分公开,授予专利权会误导公众”显系主观误解,缺乏事实根据。

你说“觉得自己的技术一出生就是‘专利’,而不用考虑其它人的看法,专利局不给楼主授权就是‘本本主义’”,我看这话不是误解就是曲解。严格来说,专利和专利权是有区别的。专利包括从研究、申报、公开、审查、授权到转化整个过程,而专利权则是专利发展的一个结果,是提供知识产权保护的一个新的开始。因此你虽然带有贬意的一个说法,无形中却歪打正着。有谁如果觉得自己的技术一出生就是专利,那恰是专利意识强烈的表现;可怜的是那些由于专利意识薄弱,自己的技术已经“长大”了还不知道寻求知识产权保护的传统习惯。

但我何曾没有考虑其他人的看法呢?如果没有考虑,也就没有你来我往的交流了。难道只有百依百顺才是“考虑”,据理力争就不是‘考虑“吗?至于专利局的“本本主义”,源于他们生搬硬套审查指南,出尔反尔的不当驳回。不予授权是现象,理论脱离实际才是本质。贵友拿现象当本质,类似这样的“看法”,又让本人如何予以“考虑”呢?
所以我们还是抛开意识形态的争论,回到技术层面来探讨一下这个专利到底符不符合授权的条件吧。
你看,又要理论脱离实际了不是?欢迎围绕法律诉讼即被告的“决定”来讨论,更欢迎放开视野,理论联系实际解剖本发明,让它在实践中更加充实完善,为加速专利技术转化创造有利条件,而不是一棒子打死(网友们的观点与专利局有很大的分别,就是没有将本发明全盘否定,所谓“公开不充分”(不知占百分之几?)、“重请代理人”之说,恰从另一角度否定了被告所做的决定——他们可是百分之百予以否定的!所以才物极必反,引起对簿公堂)
yinfenglin666  注册会员 | 2007-1-13 06:48:37

Re:专利发明人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簿公堂(起诉状)

QUZHTXNI wrote:
目前专利管理体制,就是按照你说的概念运转的,已经暴露出种种弊端。国家审查专利,是需要人力成本和费用的,但专利发明人研究专利,不需要成本费用吗?显然专利发明人没有得到国家一分钱拨款,用的是个人劳动所得。专利发明人的智力劳动体现为超常劳动,创造的是无形资产和精神财富,不仅没有得到报酬,反而要投入精力和费用,相当于纳税一样。他们的报酬可能来源于未来的市场转化,但现实问题怎么解决?国家如果明智一点,第一不要叶公好龙,第二不要因咽废食,第三不要抽筋拔骨,应当从政治上、经济上、法律上全面给予保障!除非个人发明创造是假的,否则就应当慧眼识珠,积极予以保护。因此,将专利费用与知识产权紧密挂钩的专利管理制度必须改革,否则就会造成大量知识产权——无形资产流失,这比那笔表面的专利费用大得多!显而易见,这种丢了西瓜捡芝麻的所谓“制度”,对知识产权得而复失的破坏力相当巨大,却又习以为常!外国怎么样?他们的月亮不见得就比中国的圆。国家知识产权局这种只管收费办手续的管理体制一刻不予改变,专利发明人的“悲惨境遇”就一刻不能缓解。所以解决“此案”的唯一出路,不是封杀,而是解放!任何发明创造,归根到底都是属于国家的,民族的,社会的,人类的,最终受益的是广大公众,乃至千秋万代。不要一叶障目,用所谓“私权”“费用”蒙住了眼睛!
粗浅判断,楼主可能年龄大一些,受到计划经济思想的影响可能较大。当前,我国实行的市场经济,发明创造本身就是一种投资,自己投资就要考虑回报,这个回报是市场给的,而不是国家许诺的。如果我投资1万元,那么我就找国家要回报是否合理,或者是否可行?因此,在做发明创造之前,就应该考虑到市场前景。当前,国内有很多发明人因发明而贫困,这不是知识产权制度的错,而可能在于发明人的发明没有市场,或者我国对知识产权利用的市场机制还不完善。
楼主所主张的应由国家出资或组织对发明创造进行利用的说法,如果真的这么做,可能会事与愿违。如果真的形成这种体制,那么我们就又会回到过去的年代,一切听从于少数几个人的决定。我想楼主可能由于没有后门,您的发明创造可能更没有机会被利用了,更不要说获得回报了。在那种情况下,随意性和不公平的程度,可能会更大。
外国的月亮确实不比中国的圆,但是西方国家的社会制度尤其是创新制度,如果我们会判断的话,那么确实比中国要强得多。否则,中国这样一个在十八世纪还是全球最富有的国家,如果不是因为落后的腐朽的保守的社会制度,也不会变成一个这样没落的国家。所以,当前学习和实行西方的知识产权制度,我想这并不错,相反凡事都要讲中国特色都要进行变味的修正的做法才是很危险的。如果说国家建立了专利制度而有错,就是它没有在您申请时,明确地告知,专利权只是保护你获利的可能性,但是并不确保您一定获利。
colinmentor  高级会员 | 2007-1-13 07:29:03

Re:专利发明人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簿公堂(起诉状)

QUZHTXNI wrote:
我正在大胆尝试对专利法进行修改,不是小修小改,而是大修大改,经过深思熟虑再搬出来“受审”。主要目标:让法律全面为知识产权管理和专利技术转化服务,而不是变成生搬硬套的教条阻碍生产力发展!

http://www.sipo.gov.cn/sipo/xwdt/ywdt/200612/t20061229_125852.htm
2007年1月1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有关领导将做客知识产权局政府门户网站,介绍我国专利法第三次修改的基本情况,并与网民进行在线交流。敬请关注。
--------------------------------------------------------------------------

修改的 专利法是把一些法规以法律的形式加以确定;

到时候看看吧,在下一周的16号;不知道几点开始。
tjulb  注册会员 | 2007-1-14 02:22:52

Re:专利发明人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簿公堂(起诉状)

关于我国专利法第三次修改的进展情况
  
主 题: 关于我国专利法第三次修改的进展情况
时 间: 2007年1月16日 9:00--10:30
地 点: 国家知识产权局洽谈厅
嘉 宾: 条法司司长:尹新天

条法司副司长:宋建华

条法司副巡视员:吴宁燕

主持人: 杨惠敏

工作人员: 现场协调:陈晓溪

提问审核:杨红菊、吴殷

文字审核:姜丹明、汪玮玮

摄  影:白雪
QUZHTXNI  注册会员 | 2007-1-14 14:52:40

Re:专利发明人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簿公堂(起诉状)

yinfenglin666 wrote:
粗浅判断,楼主可能年龄大一些,受到计划经济思想的影响可能较大。当前,我国实行的市场经济,发明创造本身就是一种投资,自己投资就要考虑回报,这个回报是市场给的,而不是国家许诺的。如果我投资1万元,那么我就找国家要回报是否合理,或者是否可行?
(1)你的“粗浅判断”确有不当之处,受计划经济影响与否与年龄大小并没有直接的关系。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恰是由那些年龄大的专家学者们提出来的,受到年龄更大的邓小平的支持和肯定。本人的年龄可能比你大一些,但经过计划经济的实践,对市场经济才能有更加深刻的认识。无论什么经济,都是需要在实践中加以认识和发展的,生搬硬套某种教条式的概念只能有害无益。
(2)我国进入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时期。发明创造本身属于超常智力劳动,需要参与者投入时间、精力和费用,这与一般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有很大的不同。投入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一般创造的是有形资产,可以直接用货币进行交换(别人投入费用,劳动者得到经济收入);而投入智力劳动特别是发明创造这种超常智力劳动,创造的是一种无形资产,是不可能直接用货币进行等价交换的。它的回报过程和结果虽然也是“找市场”,但却要经过十分艰难复杂的过程,不能像“干了活就得拿钱”那样简单。
(3)你说“自己投资就要考虑回报,这个回报是市场给的,而不是国家许诺的。”是把复杂的事情简单化了。如果没有国家参与专利技术转化过程,那市场很难找到。这就是国家为什么要建立知识产权申报、审查、公开、授权制度的一个原因。其实除此之外,国家也在想方设法为专利发明人铺路搭桥,比如举办各种专利展览会议等就是例证。而且在实行专利技术转让过程中,国家也要实施监督和管理,并不是甲乙双方拍板就能成交的,还要履行各种手续。显而易见,只要国家再深入一步,对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加以改革,才能对专利发明人找市场大为有利,对加速专利技术转化大为有利!
因此,在做发明创造之前,就应该考虑到市场前景。当前,国内有很多发明人因发明而贫困,这不是知识产权制度的错,而可能在于发明人的发明没有市场,或者我国对知识产权利用的市场机制还不完善。
(4)发明创造不是单纯的经济活动,而是一种智力劳动,是探索科学奥秘的高级精神活动。发明创造是不是有市场前景,是从实用性出发来考虑的,而不是像已有产品那样可以进行调查统计和市场预测,否则它就失去新颖性了。
(5)当前专利发明人限入贫困的主要原因,正是知识产权制度的错。你后面说的两种可能,第一种可能有点主观片面,不是发明人的发明没有市场,而是一时没有找到市场。如果发明没有市场,那更加证明专利局只管收钱办手续,不管发明的实用性即市场性了,岂不是坐收渔利?为什么还要审批?第二种可能是客观现实,既然我国对知识产权利用的市场机制还不完善,那改革创新就成为当务之急。对发明人及尚没有实现转化的那部分专利,对其市场性(实用性)要做具体分析,不宜笼统否定,否则必然陷入以偏概全的思维模式,对推动事物发展不仅无益,而且有害。
楼主所主张的应由国家出资或组织对发明创造进行利用的说法,如果真的这么做,可能会事与愿违。如果真的形成这种体制,那么我们就又会回到过去的年代,一切听从于少数几个人的决定。我想楼主可能由于没有后门,您的发明创造可能更没有机会被利用了,更不要说获得回报了。在那种情况下,随意性和不公平的程度,可能会更大。
(6)你的这种担忧不无道理,从我国目前存在的贪腐成风的现象,不出现你说的那种问题才怪!但不吃不喝就能防止病从口入吗?如果这种情况依然成风,那说明专利技术转化机制改革并不彻底,就如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并不彻底,才让贪污腐败钻了空子一样。总不能因为市场经济条件下出现的贪腐现象多于计划经济,我们就都回到计划经济时代去吧?“魔高一尺,道高一丈”,两手一齐抓就是了!但总比我国专利技术转化率不足百分之几好得多!至少要从成年累月收取费用变成组织研讨论证做起,给予相应的物质和精神支援,才有利于发明创造大有作为,这比停留在专利局的本本里消耗时间强多了吧?
外国的月亮确实不比中国的圆,但是西方国家的社会制度尤其是创新制度,如果我们会判断的话,那么确实比中国要强得多。否则,中国这样一个在十八世纪还是全球最富有的国家,如果不是因为落后的腐朽的保守的社会制度,也不会变成一个这样没落的国家。
(7)你的这个说法恰应了本人的想法,但本人并没有讨论社会制度如何,因此不要偷换概念。学习一下西方的创新制度是必要的,但不知道他们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效果如何?如果仅仅停留在收钱办手续上,恐怕与中国没什么两样。或许他国公民生活水平支付能力高一些,所以这种矛盾并不明显。而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公民是发展中公民,大多数专利发明人是依靠生活费搞发明的,找市场的过程也是需要花钱的,连参加专利局举办的展览会都要花钱,入不敷出,难以为继那是必然的了。就不要说那些连居家过日子都困难重重的下岗职工了,他们还有什么参与创新的动力和资源吗?
(8)国家在大力号召全民创新,建立自主知识产权,说明每一个公民在这方面都负有责任和义务。可以说专利发明人是民族创新的先锋,要调动和保护他们的积极性,就应当尊重和保护他们的智力劳动成果。一时拿不出钱来就废除专利,甚至搞不了发明了,这与国家号召背道而驰,就如出尔反尔一样自相矛盾。因此国家应当一边提倡发明创造,一边保护知识产权,根据国情改进专利收费办法,改革专利转化机制势在必行。
所以,当前学习和实行西方的知识产权制度,我想这并不错,相反凡事都要讲中国特色都要进行变味的修正的做法才是很危险的。如果说国家建立了专利制度而有错,就是它没有在您申请时,明确地告知,专利权只是保护你获利的可能性,但是并不确保您一定获利。
(9)主观违背客观,理论脱离实际的确有危险,用“中国特色”到处乱套相当危险。“中国特色”有可能是改革创新的出发点,也有可能是新的“闭关自守”的代名词。就看你如何理解和操作了。建立适于中国国情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并不排斥学习西方的先进的管理方法,但盲目照抄套搬肯定不行。要改革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就应当向提高专利技术转化率方向发展。
(10)发明人提出专利申请之时,也就意味着要寻求保护和转化,寻求获利的可能性(“功在当代,利在千秋”,请勿把专利的“利”与一般的名利等同)。这种可能性与现实性之间的距离越短越好——“但并不能确保您一定获利”,这是一种无所作为和悲观的论点,一种不负责任的托词——如此这般,可以套搬股市上的一句宣传用语了——专利风险,小心赔本!发明危险,小心贫困!——既然不如回家睡觉省钱,那科技创新和发明创造由谁来搞呢?
sipo_newman  专利审查员 | 2007-1-27 07:10:23

Re:专利发明人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簿公堂(起诉状)

QUZHTXNI wrote:
如果请你去当法官,这个官司不审就输,那贡献可就大了!理论脱离实际,不问事实和证据的司法审判,在当今司法状态下还少吗?你又可以为其添砖加瓦了!我的看法与你适得其反,只有让被告输了这场官司,使“专利”从本本之中解放出来,才能为加速专利技术转化大做贡献!君不见当前专利市场如此混乱,专利转化率如此之低,这与被告只管生搬硬套,而不管实际状况如何是不大有关系?

俺不是法官,你的假设不成立
你不懂专利,我敢打包票
你也不懂中国的司法,我个人认为你是法盲
你也不懂专利市场化,我个人认为你对市场经济的基本原理没有基本认识
你这个官司要是不输掉,你再上论坛来理论
mmjj  注册会员 | 2007-1-28 05:57:46

Re:专利发明人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簿公堂(起诉状)

好多回帖为什么要加密?
积分少的网友不就看不到了?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UZHTXNI

积分: 40 帖子: 38 精华: 0

QQ|( 冀ICP备05010901号 )|博派知识产权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6 Comsenz Inc.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