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审/无效/诉讼] 专利发明人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簿公堂(起诉状)

2006-12-14 04:14
2665587
flamingo  注册会员 | 2006-12-18 06:55:12

Re:专利发明人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簿公堂(起诉状)

问题:不懂,不明白,为什么呢?
回答:因为您的文件“不清楚”!

问题:哪儿不清楚?
回答:“结构 大大的 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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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m99  注册会员 | 2006-12-18 17:36:49

Re:专利发明人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簿公堂(起诉状)

看了发明人的主权顶,实在看不到申请人想保护的是什么.以个人愚见,别打这个官司了,浪费时间,浪费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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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ZHTXNI  注册会员 | 2006-12-19 14:44:36

Re:专利发明人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簿公堂(起诉状)

flamingo wrote:
问题:不懂,不明白,为什么呢?
回答:因为您的文件“不清楚”!

问题:哪儿不清楚?
回答:“结构 大大的 不清楚!!”

你对邮票的结构清楚吗?不是照样使用吗?
对于现代通信网络,不是人人都清楚的,但不是人人使用吗?原来他们是由清楚的人创造出来的。总不能因为有谁不清楚,就把通信网给拆散了吧?本系统就是由现代通信网络组成的,有什么不清楚的?
我看不管审查员还是有谁清楚不清楚都无关大局,只要专利发明人与合作伙伴清楚就行。

当然这个官司还要照打不误,被告在法庭上得不到的东西,难道在网站上能够得到吗?况且他们连个大面都未着!

此案确实错在被告,别看他们经常是对的。连现代通信网络结构都不清楚,还审什么信息产业的专利申请?一个“不清楚”甚至把个别网友也弄迷糊了,连专利申请文件都不看,就跟着喊不清楚。不清楚的事情多了,可以研究探讨,而不是一概否定!

请看被告如果是清醒的,为什么驳回理由前后矛盾?“两性”与“两点”是不是自相矛盾?可见他们不是不清楚,只是不肯承认现实罢了。专利复审委员会要维护专利局的面子,因为他们有言在先。这样的机构设置很是让人莫明其妙,就像人民法院设在他们家里一样,胡审乱判而无人问责!

难得糊涂!贵在清醒!强烈要求撤消专利复审委员会,只要专利局就够了!免得他们把专利局断得明明白白的“两性”问题,变成模模糊糊不清楚的“两点”而大费周折,让我们的网友煞费苦心……
九公  新手上路 | 2006-12-19 22:38:26

Re:专利发明人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簿公堂(起诉状)

专利保护的是技术,而不是一种思想。
QUZHTXNI  注册会员 | 2006-12-20 03:49:15

Re:专利发明人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簿公堂(起诉状)

九公 wrote:
专利保护的是技术,而不是一种思想。

技术是人创造的,是人的智力劳动的体现,智力劳动就是思想劳动。在智力劳动过程也要用到技术,是主观思想认识与客观实际需要相结合。因此专利保护的不是技术,而是一种技术方案,这种方案是人的思想智慧的结晶;这种结晶具有实用性、新颖性和创造性,是前所未有的新生事物,因此专利保护的不是技术,而是可以利用现行技术实现的方案。如果有谁提出的方案利用现行技术实现不了,那就用不着保护,因为无以发生侵权现象。
flamingo  注册会员 | 2006-12-20 04:41:41

Re:专利发明人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簿公堂(起诉状)

楼主,没时间回复您了!
(实际上,跟您说再多,也没用!!!)

最后,为您好,劝您一句——别打官司了,你输定了。
QUZHTXNI  注册会员 | 2006-12-20 04:48:32

Re:专利发明人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簿公堂(起诉状)

谢谢你的关心和指教,但你的预言不一定实现!因为即使输在法庭上,也不是被告的胜利!很可能是他们的‘结构不清楚”“连接关系不清楚”造成的!
orientwind  专利审查员 | 2006-12-20 09:02:23

Re:专利发明人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簿公堂(起诉状)

LZ您好,大致看了一下您的申请和审批过程,斗胆发表一下我的个人意见。
首先,关于您的申请:不可否认,您的这种电子集邮的想法极其新颖独特,但现代的电子邮件通信方式和传统的通信有很大的区别,有一个很大的区别在于并不需要用邮票来作为单封信邮资已付的凭证,邮资已包括在付给网络提供商和电子邮件服务提供商的费用中了。人们不需要也不可能为仅发一封电子邮件而单独购买和支付相应的邮资。所以我个人认为这种电子邮票及其相关的虚拟电子产品在现实生活中并不可能实行。
虽然本人认为您的发明不切实际,但并不能因此就排除其专利性。看了您的申请的公开文本,我觉得您的申请的一个最大的问题不在于撰写的问题,而是其本身存在的公开不充分的问题。公开不充分意味着您只是阐述了一种构思,而没有说明通过怎么样的技术手段来实现您的这种构思,以致于一般的技术人员无法从中不经过创造性的思考就能直接实现您的发明。本人对通信技术略知一二,通过对您的申请的阅读后发现,您所提出的电子邮票、电子信封、电子邮戳以及控制电子邮票的粘贴、加戳的工具其实都是虚拟的一些数据格式、软件和一些计算机程序。但是您在您的申请中并未具体说明如何建立这种特定的数据格式,如何设计相应的软件和控制方法。毕竟,要让一种虚拟的电子邮票完全模拟传统的纸制邮票的设计、发布、销售、粘粘、加戳、收取、注销使用、入册、收藏等等一系列过程是一项艰巨的软件工程,即并不是一件很容易实现的事。这就是您的申请存在的最根本的问题。

其次,关于专利审查方面。我的观点是,由于本申请最主要存在的不是撰写上的问题,而在于其最根本的公开不充分的问题,本申请的实审员并没有给出合适的审查意见,他不应当只是指出权利要求书的不清楚问题,不清楚只是表面现象。这也可能就是造成您和审查员之间相互不理解、各说各话的主要原因。近而,由于实审员给出的意见和驳回理由并非是合适的,所以也造成了复审对于本申请处理的困难。由于实审员的坚持,复审也一直沿袭了实审员的“不清楚”的意见,并因为本质上不可能因修改得到清楚,而最终自然而然地以修改超范围作出了复审决定。所以本人认为复审决定也不妥当。

本人愚见,尽管您的申请的审批过程中遭遇到一些不太合适的处理方式,但由于您申请本身确实存在无可挽回的问题,所以您的这个申请最终导致驳回的结果也确在情理之中。正如上面几楼的朋友所说,不是所有新的点子新的想法都属于可授予专利权的范围的。我们尊重您的脑力劳动的成果,但确实不可能对纯脑力劳动的申请授予专利。专利保护的是实实在在的技术,一项只在头脑中构思过而没有亲手用技术手段实践成功的方案是不能授权的。

所以我建议您还是不要上诉了,费钱费力不说,即使法院判定您胜诉,复审改判重新实审,您的这项申请可能还会第二次被驳回。即使您的这项发明被授权了,它也是一个没有实质内容的发明。如果别人真的通过您的这种构思实现了您的一整套方案,您的这个发明对他的这套方案完全没有限制作用。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另说一点题外话:虽然是一个简单的申请,但其中确实折射出了中国的专利水平:广大申请人的专利知识缺乏,专利观念不成熟;审查员水平不高,缺少经验;专业的专利代理有待继续扩展业务。
QUZHTXNI  注册会员 | 2006-12-21 05:08:25

Re:专利发明人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簿公堂(起诉状)

贵友意见比较中肯,可见是您详细阅读了专利说明书的缘故。但我对您的看法仍然具有不同意见,不妨再切磋交流一下。

       第一,实物集邮向电子集邮通信方式转变,是一个必然发展趋势,现有通信网络和多媒通信技术为开辟电子集邮通信新领域提供了雄厚的物质技术基础。本人之所以反复强调现代电子集邮通信系统由现实通信网络所组成,不单是指这种网络构成可以成为电子集邮的载体,而且多媒体通信技术为研制各种电子集邮通信用品提供了优异的编程技术条件,这是本发明两大依托。因此专利申请没有必要在电子网络和数据通信问题上多着笔墨,只要点明这种关系就行了。关键是信息传递和转换方法的发明设计。

       第二,电子集邮通信与实物集邮通信既有区别又有联系。邮政集邮活动是在邮政通信母体上产生的,但已产生脱离母体之势,也就是说,某些集邮品不经过邮运过程照样可以集邮。现代电子集邮与实物集邮相结合,一方面本系统对集邮通信过程实施控制管理作用,另一方面提供花样繁多的电子集邮通信用品。这些集邮通信用品当然具有一定使用价值和价值,适于人们纪念、欣赏和珍藏。特别是通过实施点对点、点对面、单名址和多名址连邮通信,扩展通信范围和传递对象,即使对方没有指定的收转件人也可以实施通信。这是传统集邮方式所不能比拟的。

       第三,电子集邮通信与电子邮件通信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电子邮件在互联网上运行,已经成为了公知技术,其主要功能是传递电子信函(通信信息),不具有集邮控制管理功能。电子集邮通信系统除提供花样繁多的网上集邮品之外,主要是具有控制管理功能,成为主导电子集邮通信的中心枢纽。本发明为此而编制了程序设计方案(此方案不宜在专利说明书上披露),证明电子集邮通信在技术上是可行的,并且具有潜在的通信市场。

       审查员看不清本发明创造性实质,先后以“两性”和“两点”为由作出了不当驳回,属于只知其一不知其二的以偏概全。因为我是专利发明人,深知其中奥妙和利害关系,故而决心将此案进行到底,不光是要求为本发明授予权专利,而且是想“纠正”一下被告主观武断、僵化教条、自相矛盾、强加于人的审查方法,维护专利发明人合法权益,维护科技创新和发明创造的尊严!
      
       谢谢指教!2006年12月20日星期三
      
       请看附件:意见陈述书(针对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
orientwind  专利审查员 | 2006-12-21 07:05:44

Re:专利发明人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簿公堂(起诉状)(意见陈述书)

您好,看了您的回复,我能理解您的心情。
对于您的发明的的可行性问题,本人虽然坚持认为其难以实行,但我并不是您的潜在客户,所以并不想在此与您做过多交流。
但作为一名审查员,我非常不愿看到您就这件专利申请和专利局复审委对簿公堂。所以还是就专利问题继续和您探讨一下。
正如您自己言明,您在申请中保留了一些自认为不宜在专利说明书中披露的具体的程序实施方案,而本人认为这些恰恰是实现您的发明的最关建的“技术”上的方案。专利不同于技术秘密就是在于它向公众公开,公众使用您的技术并依法向您支付一定的专利费。但是,如果您的专利根本就不向公众公开这些具体的技术方案,而只是声明一种构想,那么获得您的专利许可的个人或企业一方面要向您交专利费,另一方面又要自己去付出创造性劳动去实现您的这种构想,这对他们显然是不公平的。所以各国的专利法都不允许这样的申请获得专利权。
我也看到了在本申请的审批过程中的一些不太恰当的做法,但考虑到您的这件申请本身的实质问题,我非常希望您能宽宏大量,不要再因这些做法和这件专利而使您自己和专利复审委都继续浪费时间、精力和金钱了。
我的建议是,如果您确实通过发明创造实现了这样一套电子集邮通信系统,那么您不妨委托一家正规的专利代理机构,重新申请您的发明。我相信,如果您的新申请的说明书中详细记载了实现您的系统的所有关键的技术,那么您的本项申请决不可能破坏您的新的申请的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如果您通过专利代理机构合适地规范地撰写权利要求书,那必将有助于您的专利获得授权,也许您的新申请不会遇到与此类似的审批问题了。
技术更新日新月异,什么是有意义有效率的事,请您谨慎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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