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审/无效/诉讼] 专利发明人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簿公堂(起诉状)

2006-12-14 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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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kyoversea  新手上路 | 2006-12-30 05:20:05

Re:专利发明人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簿公堂(起诉状)(意见陈述书)

典型的说明书公开不充分,审查员的审查意见不合适,根本没必要评述三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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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kyoversea  新手上路 | 2006-12-30 05:43:26

Re:专利发明人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簿公堂(起诉状)(意见陈述书)

喜欢动脑子是好事,想法也颇有新意,但想法是不受保护的,须形成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才能受到保护。技术方案不是光说要做什么,还要明确的说明怎么做,具体的技术手段是什么,系统结构,功能模块或者实体之间的连接和层次关系,数据及控制信号的具体流程,,对于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这些都是必不可少的,仅仅罗列几个自己知道的概念是远远不够的,从申请文件可以看出楼主并不是通信领域技术出身,希望楼主以后再提出申请时要进一步提高自己的技术功底,或者找一些技术人员合作完善申请文件后再进行下一步的工作。话虽然可能不好听,但我想对楼主是有好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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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ZHTXNI  注册会员 | 2006-12-30 06:05:32

Re:专利发明人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簿公堂(起诉状)(意见陈述书)

skyoversea wrote:
典型的说明书公开不充分,审查员的审查意见不合适,根本没必要评述三性问题。
好!被告的审查意见终于被否定了!但所谓“公开不充分”,那讨论的余地可就大了,恐怕谁也找不到统一模式来套了。正所谓“横看成岭侧成峰,远近高低各不同”呵!
难道贵友是通信技术出身吗?你怎么知道我不是通信技术出身呢,看来主观臆断的思维方式已经不足为奇,人皆有之了。
本方案做为网络化系统型方法式的新发明,从电子集邮品做起说明传递方法(这也不简单)就已经足够,所谓功能模块之类,那是程序设计方面的事情,另有计算机软件申报(需要根据本方案合作开发),怎能喧宾夺主呢!
不过贵友的意见除了有那么一点主观臆测之外,多数是相当可取的,有待结合程序设计一并解决。既然“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就是“熟人”对本发明已经“显而易见”,亦即在彼发明的启发下,都能很容易地联想得到,就不要说本发明那些多此一举的描述了——审查员的审查方法果然引来了麻烦!但只要能够突破被告坚持的“观点”,我赞成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讨论,这样才能受益匪浅。谢了![s:2]
专利门  高级会员 | 2006-12-30 16:25:38

Re:专利发明人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簿公堂(起诉状)(意见陈述书)

flamingo wrote:
\"听说成为代理人之后一辈子不许搞发明了\"

脑筋太死了!秀逗了?
这样思考问题的方式,做发明人?

迂回的方案:
自己成立个公司,再申请专利,或者将你的亲人作为权利人申请,不一样吗?

这个规定,纯粹扯淡!!!

这个与脑筋灵活无关,与处世原则有关(至少对我是如此)。

要知道:你这样的迂回方案不仅适合自己的发明,也适用于你代理对象的发明——你可以把委托人的专利写差点,自己再让家人申请一个更完善的。
只是等到那天,恐怕专利代理人的名声可以顶风臭出十里地了。
专利门  高级会员 | 2006-12-30 16:36:45

Re:专利发明人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簿公堂(起诉状)(意见陈述书)

QUZHTXNI wrote:
我看了你回复中的连接地址,那是信息产业部自吹自擂!你再看国知局长怎样说:国家知识产权局声称通信行业仍欠专利意识 — 通信产业 - 赛迪网

可见数量是一码事,质量是又一码事,专利意识又是一码事。总体来说,通信行业(信息产业的一部分)还是大有进步了,但离国知局的要求还相差很远……

很高兴和你握手!(y)
老兄……说这话的是“国家知识产权局通信发明审查部副部长吴凯”。

至于数量和质量的问题,很难扯清楚。通信行业与国内其他行业相比,专利意识和水平已经是最好的了,其他行业在世界上的形象基本是廉价产品而非技术产品。

PS:你下面那一楼的回复是不是说反话呀?
colinmentor  高级会员 | 2006-12-30 18:03:51

Re:专利发明人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簿公堂(起诉状)(意见陈述书)

QUZHTXNI wrote:
有机会会上一面,那才叫爽呢!

见面可以当面请教,不过看你的文字,还是请你要多多学习指南;维护权益要依照规则才成.
QUZHTXNI  注册会员 | 2007-1-1 01:14:17

Re:专利发明人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簿公堂(起诉状)(意见陈述书)

colinmentor wrote:
见面可以当面请教,不过看你的文字,还是请你要多多学习指南;维护权益要依照规则才成.
看到审查员先生生搬硬套指南的做法,就知道指南指得还不到位,应当加上注解才好:本指南并非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普遍真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原则,注意一切从实际出发,不要生搬硬套,特别要避免不假思索的主观臆断,还要防止出尔反尔、自相矛盾的现象发生,以免出现侵犯专利发明人合法权益的问题,到时候离开本本寸步难行,弄出许多笑话来,那就晚矣!现在亡羊补牢,犹为未晚,大不了重头再来,切记!切记!!
sipo_newman  专利审查员 | 2007-1-3 06:50:47

Re:专利发明人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簿公堂(起诉状)

flamingo wrote:
专利文件需要说明白你在做什么,你自己都说不明白,你让国家保护你什么!
(大白话,能明白吗?毕竟你不是专利行业的,这么说,你更容易理解)

而您的申请,从主权项上看,我确确实实不知道您做了什么。申请的其他内容我也没时间看!不过,还是劝您,别打官司了,累阿,而且您肯定输,何必呢!

我认为应该让楼主输了这个官司才好,这样,就为中国的专利普法教育做出了贡献
QUZHTXNI  注册会员 | 2007-1-4 11:48:22

Re:专利发明人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簿公堂(起诉状)

sipo_newman wrote:
我认为应该让楼主输了这个官司才好,这样,就为中国的专利普法教育做出了贡献
如果请你去当法官,这个官司不审就输,那贡献可就大了!理论脱离实际,不问事实和证据的司法审判,在当今司法状态下还少吗?你又可以为其添砖加瓦了!我的看法与你适得其反,只有让被告输了这场官司,使“专利”从本本之中解放出来,才能为加速专利技术转化大做贡献!君不见当前专利市场如此混乱,专利转化率如此之低,这与被告只管生搬硬套,而不管实际状况如何是不大有关系?
av  新手上路 | 2007-1-5 00:00:50

Re:专利发明人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簿公堂(起诉状)

在概地瞄了一眼LZ的专利说明书,似乎只看到一些概念和设想,估计通信领域的一般技术人员实现起来有困难。
按道理初审时审查员应该提出来,可能他们没有对内容进行审查。
另外,我认为LZ应该是提了一个不错的想法,再努把力,综合各方力量,没准哪天真给实现了。不过,那时候要申请时一定得找一家有经验的代理公司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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