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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lamingo wrote: 缺乏论证,欠考虑!曲老师,还需努力啊!
colinmentor wrote: 粗略看过, 这样更改比较以前的更奇怪
要明确专利权属于民法和行政法的结合
行政--- 首先要有行政确认才有所谓的专利权
民法--- 权利确认后属于民事权利,保护和实施都不是专利法可以规范的,按照一般的权利由民法进行保护;如果专利法把司法解释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一没有必要二容易造成法律的冲突,没有冲突也是竞合,所以实在画蛇添足。
现在专利法的不合理:行政确认的事项太多,其实只要行政确认一项既可以:授予专利权。其他申请中的具体事项,由民法调整。
如,产权局可以决定哪个专利先进性审查,这就是一种行政的滥作为,如果有重大意义,需要先行实施,可以在法律上修改相应的保护条款,不是一个行政部门,使用谁都不能说的权力,任意指定。
所以,新的专利法如果要征求意见,只能限定产权局的行政范围,不是扩大。如果法律扩大了职权,规定模糊,实施起来,漏洞太大。
QUZHTXNI wro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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