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论文] 关于对《专利法》的调整修改意见

2007-1-11 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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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经对专利法分析研究,结合目前知识产权管理状态及有关经验体会,拟提出若干调整修改意见(第一部分),供大家切磋交流。班门弄斧,抛砖引玉——如有同意与本人共同提交本方案者,请在贴中注明或电话联系(13940011230)
谢谢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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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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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lamingo  注册会员 | 2007-1-17 21:00:05

Re:关于对《专利法》的调整修改意见

缺乏论证,欠考虑!曲老师,还需努力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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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linmentor  高级会员 | 2007-1-17 23:58:07

Re:关于对《专利法》的调整修改意见

粗略看过, 这样更改比较以前的更奇怪;

要明确专利权属于民法和行政法的结合;
行政--- 首先要有行政确认才有所谓的专利权;
民法--- 权利确认后属于民事权利,保护和实施都不是专利法可以规范的,按照一般的权利由民法进行保护;如果专利法把司法解释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一没有必要二容易造成法律的冲突,没有冲突也是竞合,所以实在画蛇添足。

现在专利法的不合理:
行政确认的事项太多,其实只要行政确认一项既可以:授予专利权。
其他申请中的具体事项,由民法调整。

如,产权局可以决定哪个专利先进性审查,这就是一种行政的滥作为,如果有重大意义,需要先行实施,可以在法律上修改相应的保护条款,不是一个行政部门,使用谁都不能说的权力,任意指定。

所以,新的专利法如果要征求意见,只能限定产权局的行政范围,不是扩大。
如果法律扩大了职权,规定模糊,实施起来,漏洞太大。
QUZHTXNI  注册会员 | 2007-1-21 17:13:53

Re:关于对《专利法》的调整修改意见

flamingo wrote:
缺乏论证,欠考虑!曲老师,还需努力啊!
不是“缺乏论证,欠考虑”便不思进取,而是需要集思广益,相得益彰。大家一齐努力吧!
QUZHTXNI  注册会员 | 2007-1-21 17:40:09

Re:关于对《专利法》的调整修改意见

colinmentor wrote:
粗略看过, 这样更改比较以前的更奇怪
你的意思不免有点笼统,哪一点更改更奇怪?
要明确专利权属于民法和行政法的结合
专利法属于相对独立的法律制度,兼有民法和行政法的法律特征,但不宜混为一谈。
行政--- 首先要有行政确认才有所谓的专利权
首先要有科技创新和发明创造才有行政确认,专利权不单是行政确认,而是申报与确认相结合。
民法--- 权利确认后属于民事权利,保护和实施都不是专利法可以规范的,按照一般的权利由民法进行保护;如果专利法把司法解释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一没有必要二容易造成法律的冲突,没有冲突也是竞合,所以实在画蛇添足。
专利法——权利确认后属于专利民事(行政)权利,保护和实施应当由专利法来规范,不宜按照一般权利由民法进行保护。现有民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仅限于一般层次,不足以体现无形资产的物质技术特征。专利法非常有必要独树一帜,加强对知识产权的认同和解释,不仅不会造成法律冲突,而且会明白可人,有所遵循。这不是画蛇添足,而是恰到好处。
现在专利法的不合理:行政确认的事项太多,其实只要行政确认一项既可以:授予专利权。其他申请中的具体事项,由民法调整。
授予专利权是一个过程,必然涉及申报、审查、公开、公告、授权等一系列行政事项,每个环节都应当有法可依。 这个过程实在不是民法所能调整的,所以才要建立健全专利法律制度。
如,产权局可以决定哪个专利先进性审查,这就是一种行政的滥作为,如果有重大意义,需要先行实施,可以在法律上修改相应的保护条款,不是一个行政部门,使用谁都不能说的权力,任意指定。
不知所云。专利法的宗旨是实施和保护知识产权,赋予行政部门和专利人权利和义务,所谓‘权力”应当是双向的,不止“权力”,而是权利和义务。
所以,新的专利法如果要征求意见,只能限定产权局的行政范围,不是扩大。如果法律扩大了职权,规定模糊,实施起来,漏洞太大。
所谓“限定行政范围”并无什么可靠的尺度,只有依据客观实际需要才能掌握要领。因此修改专利法不是主观限定还是随意扩大的问题,而是一切从实际出发,该定的定,该改的改。只有理论联系实际,恰如其分,才能堵塞漏洞,愈益走向接近完善的地步。
colinmentor  高级会员 | 2007-2-14 21:02:31

Re:关于对《专利法》的调整修改意见

QUZHTXNI wrote:

楼主谈了好多,回答你的问题,可以概括如下:

专利权是一种行政许可权利,首先要遵循《行政许可法》,授权以后,要遵守《民法通则》
申请过程中要遵守《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
授权后,专利权属于民事权利的一种,保护手段;遵循《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
所以,我认为,专利法重点在于规定:实体规定,什么样的技术可以被授予专利权,程序规定,如何申请;有这两个方面。足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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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一些废话:

遵照以上思路,现在的专利法,偏重在行政保护,简言之,就是行政罚款;
专利权的保护属于权利人的个人权利,为什么行政要如此急迫进入这个领域?

现代法治中,垄断和行政权力是最丑陋和肮脏的,一个行政命令出台,一定会需要参与各方角力,权衡,妥协,达成一致;惯于挥舞行政权力魔掌的人,不但不会被尊重,还会被法制和道德约束。

古人尚且知道:法出多门,奸人得售其奸;现在为什么要搞一个四不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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