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审/无效/诉讼] 专利发明人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簿公堂(起诉状)

2006-12-14 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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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ZHTXNI  注册会员 | 2006-12-28 03:48:05

Re:专利发明人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簿公堂(起诉状)(意见陈述书)

专利门 wrote:
呵呵,同感。握个手!
PS:好像你没有看我回复中的连接地址啊……郁闷
真不知道那个提出批评的国知局长是谁,他这样的发言倒真应当批评
我看了你回复中的连接地址,那是信息产业部自吹自擂!你再看国知局长怎样说:国家知识产权局声称通信行业仍欠专利意识 — 通信产业 - 赛迪网

可见数量是一码事,质量是又一码事,专利意识又是一码事。总体来说,通信行业(信息产业的一部分)还是大有进步了,但离国知局的要求还相差很远……

很高兴和你握手!(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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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ZHTXNI  注册会员 | 2006-12-28 03:53:04

Re:专利发明人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簿公堂(起诉状)(意见陈述书)

flamingo wrote:
\"听说成为代理人之后一辈子不许搞发明了\"
脑筋太死了!秀逗了?
这样思考问题的方式,做发明人?
迂回的方案:
自己成立个公司,再申请专利,或者将你的亲人作为权利人申请,不一样吗?
这个规定,纯粹扯淡!!!
其次,曲老师,当你熟悉了专利制度,再运用你充满“??”的脑袋,会事半功倍的!!
看来我不知不觉地上了生搬硬套的当!理论脱离实际的思维模式见缝就钻,防不胜防!我也知道这个规定是胡扯,就是有也应当改进才是。如果允许专利代理人搞发明,那才叫如虎添翼!又熟悉专利制度,又会采取迂回方案,肯定会事半功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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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ZHTXNI  注册会员 | 2006-12-28 12:10:49

Re:专利发明人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簿公堂(起诉状)(意见陈述书)

lincoa wrote:
看楼主真的是吃了没有事情干了,是不是钱多了没有地方烧了,先声明,你要告的不是审查员,这和审查员没有关系.还有说推广专利的事情,如果推广专利都让国知局干了,那你发明人干什么呀,就是把发明交上去了在床上睡着数钱是不,你说中国有很多垃圾专利,这一点我承认,但是专利不可能以有没有经济效益来审查,这么审查那专利授权要等到什么时候呀.
不过你的案子还没有看了, 正想看看呢.
以上说的偏激的话请见谅.
你错了!谁也不是吃了没事情干才打官司告状的,正如你也不是吃了没事情干才来上网一样!当然也不是钱多了没地方烧了,才去花钱讨说法!看来普法教育还得搞上二十年,才知道依法办事正是公民义不容辞的责任,不然非被当成吃了没事情干到法庭上去烧钱的不可……

你还错了!我起诉的被告当事人表面是上国知局,但事在人为,恐怕来应诉的就是审查员先生(法定代表人才不会出庭当面对质呢!)因此说到底,与审查员先生密切相关!赢了,他们可以回去邀功请赏;输了,可就要挨训受罚了。君不见国家行政法律诉讼最后的行政处罚是要落到个人头上的吗?

你更错了!专利发明人搞发明虽说是自讨苦吃,但他们心甘情愿,科技创新以苦为乐,以研为荣!发明搞出来了,当然千方百计去推广应用,没有一个闲在那里没事干等着数钱的。所以贵友的话轻则说是无的放矢,重则说是颠倒黑白——国知局若不转变机制,只管在那里收钱办手续,只能日复一日地加重专利发明人的经济负担,对科技创新却毫无益处。

不能加速专利技术转化,(知识产权)就是“保护”一万年又有什么用?故而国知局应当深入实际,成为专利转化的中心枢纽,把专利发明与市场实际密切联系起来,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加速专利转化,我国专利转化率极低的现象就会大为改观了。另一方面,从实际出发加速专利技术转化,那些围绕本本转的生搬硬套,僵化教条式的审查方法,也就不攻自破,变得生动活泼起来,也就不会出现理论脱离实际的咬文嚼字、出尔反尔、强加于人的不当驳回了。从实际出发来武装专利技术,干一个成一个,那就不光是专利发明人躺在被窝里数钱的问题,而是全国人民走向科学致富的问题!

你又错了!我说的所谓“垃圾专利”与贵友理解的恐怕不同!专利是不存在垃圾的,它们都是人类宝贵的物质精神财富。一时转化不了有各种原因,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而不应当笼而统之地打入“垃圾”行列。即使那些被撤权、长期停滞的专利技术,也有闪光点。正所谓“前人栽树,后人乘凉”,这是前仆后继进行科技创新的过程和结果。存在的就是合理的,关键是改变专利技术转化机制,将所谓“垃圾专利”盘活,而不是泼上冷水,雪上加霜,让它们永世不得翻身……

此案具有重要意义,那就是维护专利发明人合法权益,向僵化教条的审查方法开战!因此还是大有看头。你的言论似有偏激之处,但都说在了点上,具有一定倾向性,因此逐条与你讨论。不当之处,亦欢迎批评指正。

感谢沟通交流!:I
QUZHTXNI  注册会员 | 2006-12-28 14:08:30

Re:生搬硬套审查指南的结果就是自相矛盾

colinmentor wrote:
您好,谢谢问候,不是专利代理人;因为喜欢考虑些法律方面的东西,幸得老板赏识,在公司上班。另外,审查员的利益不用我来维护,法律保障他们的权利。
误会,幸会!应当说“法院在保障他们的权力”更确切一些,惊看法庭一幕就是这样!所以原告才转移阵地,却又打出许多误会来。
看了你的执著和不乏幽默的谈吐,感觉还是很有涵养和克制的学者;只是要在你熟悉这个规则以后才能如此坚忍,否则,和唐吉诃德大战风车样,变成悲情英雄。
我并非不熟悉规则,否则也就不会与被告打官司了。我更注重理论联系实际,所以很少被教条套住(当然也有被套住的时候,不知不觉或明知故犯)。悲情英雄看似可笑,但更可笑的是那些麻木不仁的消极腐败,不予作为。枉加“人民”二字,而不为人民说话办事——可笑,可悲,又可怜!人民啊!
(1)你所说的还是怎样利用现有的通讯手段传递,并没有说明怎样来改变通讯手段,即是,注重在于“利用” ,是一种方法。至于是否是商业方法,如果用于商业目的,那就是商业方法。
任何发明创造都不是空中楼阁,总是在继承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你能说出哪项发明创造没有采用前人的科研成果来吗?因此本发明利用现有通信技术建立现代电子集邮通信系统毫不奇怪,如果脱离现有通信网络去建立什么系统那才叫异想天开。难道利用现成的东西就是“商业行为”吗?即使“伟大发明”五笔字型,离开电脑也会一事无成!所以新发明主要审核创新点,而不是生搬硬套什么“结构”。本发明并非没有结构,只是没有审查员想象的那种“产品结构关系”,这是网络结构关系和方法结构关系的结合,广义地说这就是产品结构关系。还有那些分门别类的电子集邮用品,它们本来是具体结构关系,但到发明设计上来,也应当描绘成抽象结构关系,否则就会变成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了。审查员的审查方法就是一码笼统否定,缺乏有针对性的具体分析,所以不能令人信服。
(2)也是刚刚想到一个问题,如果有别的人也和你一样使用现有的通讯手段,就要支付专利费用给你,那么,请问,这是不是妨碍了社会公益?
别的人利用现有通信手段干什么?如果有新发明问世,何乐而不为?何钱而不给?使用现有通信手段是一种物质技术条件,其目的是运行电子集邮通信系统。这是一个内涵丰富的新发明,重点反映在管理控制系统(程序控制软件)和电子集邮品的发明设计上。这项发明丝毫没有妨碍社会公众利益,而且可以创造前所未有的使用价值和价值。支付专利费那是小巫见大巫的事情,没有产生费用纠纷之前不值得一提。可以说,你所谓“有别的人”也是主观臆断,用想象代替现实是不足为凭的。
(1)允许修改是法律规定的;屡次修改不合格是要驳回的。
事实错了不是?允许修改是法律规定的,也是审查员提出的要求(尽管他们有言在先,“如何修改也不具有授权前景”)实审期间,本人并没有屡次修改,一次修改也没有。专利局的驳回决定不是针对修改,因为那时尚没有任何修改。他们依据的是两份对比文件——“结构分明”的对比文件,生搬硬套了一个“两性”问题。他们对本人有理有据的意见陈述毫不理会,强硬地下达了驳回决定。有关修改是提交复审以后做的,所以被告前后驳回理由不一致,在法律上不能成立。
(2) 背景技术附图的增加是允许的,但增加的附图不能用来说明你的发明,只能用来理解与发明有关的背景技术;所以,可以增加,但于事无补。
教条了不是?增加附图的目的不是为了说明背景技术,而是用比较的方法说明创新点,只要这些创新点在专利申请文件中有明确出处。就本案来说,是为了说明系统的结构问题。本系统的产品结构就是网络结构,它的创新点不是网络结构,而是利用现有网络结构运行电子集邮通信,电子集邮通信是前所未有的新技术新方法,是一切应当容纳的各种集邮要素的结合。“可以增加,但于事无补”正是出尔反尔的思维模式,审查员先生就是这样干的(他们甚至连增加背景附图都不许,就不要说有出处的补充说明了。此为复审决定所谓“理由”之一,可见其生搬硬套到何种程度!)。
这个“本领域技术人员”是专利领域的熟人,不但你找不见,谁也没见过;不过大家都承认有这样一个人。
可见这个“熟人”被生搬硬套地利用了许多年,却还找不见,谁也没见过,有冤没处伸。所谓“以人为本”,总不能以谁也没见过人的为本吧?这个“熟人”不仅把专利审查员套住了,还把都承认有这样一个人的“大家”套住了。幸亏我不认识他,或多或少还能实事求是地思考问题,否则让虚无缥缈的什么“熟人”套住,那可就寸步难行了。审查指南(实际是审查员)用这样的“熟人”说事,可见唯心主义已经盛行到科技创新领域来了!现代迷信,假传圣旨,就是这样出现的,不以为然,还振振有词!

科技创新就是要突破一切思想障碍,包括那些看似天经地义的教条!
colinmentor  高级会员 | 2006-12-28 17:55:01

Re:专利发明人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簿公堂(起诉状)(意见陈述书)

楼主好,通过你的文字,对专利又有了一些认识,也是学习的一个过程;至于审查指南,看来你未必看过;所以咱们来看看目前的一些技术。

1. 网上交易:
淘宝,和ebay; 中间商提供网络空间给卖家,买家选择卖家的产品后,支付货款给中间商;在买家收到货物并验收后,中间商向卖家转付货款。
以上的这种交易模式,需要有财务支持,实际编写的具有安全功能的电脑软件支持。

这种交易模式的出现改变了购物的方式,不用开街边的店面,一样可以做生意;是有创造性的, 但是在中国大陆,这种交易模式不能授予专利权。

2. 戴尔的库存:

供应商提供的零配件,存放在戴尔的仓库内,此时戴尔只是租赁仓库给供应商,零配件仍然属于供应商; 客户从网上订购某种型号的电脑,定购信息进入戴尔物流的信息系统,根据这种型号所需要的零配件,从仓库内选配供应商的零配件,只有在零配件被使用后,才支付货款给供应商;

后来,美国有的生产商要采用同样的物流管理方法,支付专利费用给戴尔;但是中国大陆没有关于这种生产模式的专利。

所以说,目前,商业方法是不能在大陆获得专利授权的;

==================================

审查指南2.1 不授予专利权的申请
4. 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
4.2 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1)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仅仅涉及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则不应当被授予专利权。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除其主题名称以外,对其进行限定的全部内容均为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则该权利要求实质上仅仅涉及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也不应当被授予专利权。
【例如】
           组织、生产、商业实施和经济等方面的管理方法及制度;
QUZHTXNI  注册会员 | 2006-12-29 03:58:17

Re:专利发明人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簿公堂(起诉状)(意见陈述书)

colinmentor wrote:
楼主好,通过你的文字,对专利又有了一些认识,也是学习的一个过程;至于审查指南,看来你未必看过;所以咱们来看看目前的一些技术。
1. 网上交易:
2. 戴尔的库存:
所以说,目前,商业方法是不能在大陆获得专利授权的;
==================================
审查指南2.1 不授予专利权的申请
4. 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
4.2 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好!互相学习!审查指南我读过,但没有到了座右铭的程度。依笔者之见,审查指南亦应与时俱进,该是深入探讨,补充修改的时候了。

上述2例不属于物质技术性发明创造,涉及的是软件程序。但还是可以申请知识产权的,那就是计算机软件保护。

关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是值得探讨的一个问题。该提法出自传统工业时期,到了知识信息时代,似该重新加以认识了!

例如汉字编码方案,虽然是由拉丁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成的,但只要具有一定规律性,适于编程操作,供人们进行汉语识别和打字输入使用,就不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而是属于信息产业技术方案之一,应当授予专利权。(个别审查人员认为编码方案不属于技术方案,而是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要求配上电路图和程序图才能算数,实则有失偏颇)。电路图和软件程序可能属于发明专利的组成部分,但其性质是编码方案的技术实现,其本身并非新发明,故而发明专利应当重点保护编码方案及其转换方法。

再如自动查号方案,由用户终端控制,不必话务员配合既可实现自动系列查号。其表面特征是号码、文字、声音的相互组合与转换,看似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但能产生减轻人工劳动强度、提高机线利用率、提高查号数量和质量的经济效应,因此具有实用性、新颖性和创造性价值,应当授予专利权。(本发明已经授权,但因有重大改进,拟分案申报发明专利)

因此是不是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的主要根据,在于是不是新颖实用,能够创造直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至于组织、生产、商业实施和经济等方面的管理方法及制度,属于观念性的东西,不具有物质技术特征,因此不能授权专利权。

现代电子集邮通信系统呢?本人自信它是信息产业的新发明,不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应当授予专利权——目前正处于维权状态,欢迎关注事态发展!
差强人意  新手上路 | 2006-12-29 04:29:03

Re:专利发明人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簿公堂(起诉状)(意见陈述书)

我也同意这个发明主要的问题在于公开不充分。楼主要有个概念,专利到底是什么,专利说到底是用给权利人的独占来交换专利技术对社会的公开。国家在一定时间内给予专利权人对技术的独占权,而作为交换,申请人需要向社会公开技术的内容。技术的内容要公开到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现有技术和你的说明书就足够实现的程度。楼主动不动就说审查员死板教条,但如果你没有清楚地说明你的技术方案,就算你的专利得到了授权有什么用呢,你的技术方案也没有办法得到专利的保护。审查员按规定办事是对的,他至少和你没有什么利害关系,也不值得专门去找你麻烦。
QUZHTXNI  注册会员 | 2006-12-29 06:25:28

Re:专利发明人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簿公堂(起诉状)(意见陈述书)

差强人意 wrote:
我也同意这个发明主要的问题在于公开不充分……
看来你的意见与被告的驳回决定和复审决定是不同的。被告(专利局)拿出两个对比文件来,以“相当于”的说法套出个“两性”问题,结果被一番陈述驳垮了;到了复审阶段,被告(专利复审委)不再提“两性”问题,而是拿出“两点”来维持原决定。

从始至终他们没说专利申请文件公开不充分,而是用并不存在的“两性”和“两点”来生搬硬套。他们真的相当死板教条,拿信息产业的新发明当成工业产品对待了,而对本发明描述的丰富多彩的实质性内容视而不见。他们错就错在理论脱离实际,习惯于用什么“相当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很容易办到”“显而易见”等一些似是而非的东西进行主观臆断。既然如此,还存在“公开不充分”的问题吗?

专利的主要作用是为了制止不正当竞争,有条不紊地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因此垄断并不是目的,而是为了在知识产权保护下更好更快地发展。本发明同时应用两项公知技术:实物传递与电子邮件。将它们有机地结合在一起是一个方法创新,因此并没有什么不公开的东西。关键是各种电子集邮品的设计制作,它们是需要利用科学抽象的方法来描述的,否则就会因为陷入固定模式而影响创造性的发挥。信息产业的技术特征就在这里,是不宜用具体结构来阐述问题的,因为它反映的是一种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相互转换的技术方法。这有什么公开不充分呢?

鉴于实物集邮通信用品的前车之鉴,生产制造电子集邮通信用品,既有继承性,又有创新性;利用现有多媒体通信技术,确实“很容易办到”,这正是本发明的潜在优势。“很容易想到”和“很容易办到”的事情,并非不是新发明,恰是实用性的体现。某些新发明好比一层窗户纸,一捅即破。但在没有公开之前,却是他人既不容易想到,也不容易办到的——事后诸葛亮,谁不会当!

我与审查员之间没有利害关系,但其僵化教条式的审查方法,却可能把一项信息产业的新发明葬送在出尔反尔的生搬硬套之中!正如贵友所说,涉及垄断性的专利权问题,岂能没有利害关系?

欢迎关注案情发展,共同为科技创新打通道路!;-)
colinmentor  高级会员 | 2006-12-29 23:29:42

Re:专利发明人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簿公堂(起诉状)(意见陈述书)

QUZHTXNI wrote:
目前正处于维权状态,欢迎关注事态发展!

看来没有明白你的技术;中国需要硬骨头,有可能到北京去看你呢,哈哈。
QUZHTXNI  注册会员 | 2006-12-30 04:58:54

Re:专利发明人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簿公堂(起诉状)(意见陈述书)

colinmentor wrote:
看来没有明白你的技术;中国需要硬骨头,有可能到北京去看你呢,哈哈。
哈哈!我的技术显而易见,既不复杂,也不简单。做个硬骨头我很乐意,就目前来说既有实用性,又有新颖性;至于创造性嘛,还得看临场发挥。不过我不在北京,倒是经常去,有机会会上一面,那才叫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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