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程序设计方案是不受专利法保护的,那是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事情。作为发明专利主要是技术、产品和方法设计,只要针对所要解决的问题提出相关技术方法,并且新颖实用,就达到了目的。而具体程序设计属于执行阶段,是发明构思与生产实践相结合的产物,且更加不是千篇一律的东西,因此上不了专利说明书。
此案的关键并非本发明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也并非什么“产品结构”“连接关系不清楚”,可能有关专利审查人员尚没有遇见过这种网络化系统性专利申请,没有现成的审查模式可资借鉴,故而用对比文件和审查指南上的说法生搬硬套。错了就是错了,希望被告不要面子作怪,还是理论联系实际,尊重一下智力劳动成果为好。
同是一项新发明,可能有各式各样的写法,而实质性审查就是要审查创造性实质,而不是看什么诸如“逗号”“句号”之类与发明创造风马牛不相及的东西。可见该审查人员为了驳回本发明,已经到了不择手段的地步,这样的审查方法和审查作风怎么能任其发展呢?
所以此案值得探讨的,是被告的驳回理由究竟有没有真理性的问题。如果没有,那就反证了本发明的真理性。本专利申请的各项权利要求都是从实际需要出发提炼出来的,没有那种为了什么“模式”而故意雕琢的成份,因此不合审查人员习惯也是有的。但发明就是发明,不因发生驳回而褪色。
相信现代电子集邮通信系统一定会在生气勃勃的社会实践中发展起来!欢迎关注本发明,合作开发,互利互惠,共同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