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审/无效/诉讼] 专利发明人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簿公堂(起诉状)

2006-12-14 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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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ZHTXNI  注册会员 | 2007-1-6 07:24:58

Re:专利发明人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簿公堂(起诉状)

av wrote:
在概地瞄了一眼LZ的专利说明书,似乎只看到一些概念和设想,估计通信领域的一般技术人员实现起来有困难。
按道理初审时审查员应该提出来,可能他们没有对内容进行审查。
另外,我认为LZ应该是提了一个不错的想法,再努把力,综合各方力量,没准哪天真给实现了。不过,那时候要申请时一定得找一家有经验的代理公司哦!
谢谢你了!这个愿望迟早会实现的!说时容易做时难,从无到有的发明创造,凭着一些宝贵的概念和设想,还真得综合各方面力量。以后我就开一家有经验的代理公司,招聘一批有经验的代理人,与专利发明人成为一个战壕的战友,然后……将生搬硬套的专利教条一律拿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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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ientwind  专利审查员 | 2007-1-7 06:16:06

Re:专利发明人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簿公堂(起诉状)

QUZHTXNI wrote:
如果请你去当法官,这个官司不审就输,那贡献可就大了!理论脱离实际,不问事实和证据的司法审判,在当今司法状态下还少吗?你又可以为其添砖加瓦了!我的看法与你适得其反,只有让被告输了这场官司,使“专利”从本本之中解放出来,才能为加速专利技术转化大做贡献!君不见当前专利市场如此混乱,专利转化率如此之低,这与被告只管生搬硬套,而不管实际状况如何是不大有关系?

看来这场官司已不可避免,无奈!
理不辨不明,是非对错总有一个相对合理的答案,倘若通过讨论、争辨乃至诉讼等途径使各方当事人都寻找到了这样一个答案,都能从中获得了经验教训,就善莫大焉了。
对于这个案子,我的意见之前也表明过了,那就是双方都有处理不妥的地方,但最最根本的问题还是楼主的申请本身的不可克服的缺陷问题。如果楼主不能自省其身而把所有责任推到审查员身上,又不肯接受善意的劝告而一意孤行,那这场官司打赢打输都没有什么意义,只不过是在浪费社会资源。
我觉得国内好多申请人对专利的理解存在太大的误区,消除这种意识上的误区也不是一年半载就能成功的。看了楼主的发言,觉得楼主对“什么是专利”都没有一个正确的领悟,如果一件专利申请还未授权,或因各种原因而已中止,那它只不过是一份普通的技术档案而已,申请这件专利的人就不能称为“专利权人”或“专利人”。如果还未取得专利权就以“专利人”自居,那恐怕不仅是贻笑大方的问题,还很可能是打着旗号来赚取经济利益的一种手段吧?
楼主说我们现在的专利市场是很混乱,但不知您所指的“专利市场”指的是什么市场,不知是不是专指贩买专利的市场,那么我所理解的乱,可能有这样一些原因:一方面是买方,就是买专利的一方,包括大大小小的企事业单位,这一方面的乱可能是指拿了东西不付钱的,就是侵权的公司很多;再一方面是中介市场,这一方面的乱也世人共睹;但还有一方面就是卖方,也就是楼主所处的那一方。殊不知现在有许多人拿专利当作幌子作为取得名誉、利益的手段,有抄袭技术文章来申请专利以获得职称、学历的,有假冒专利来推广市场的,也有把伪科学的或凭空的想象来作为专利申请的,不一而足。而专利局只是一个行政审批专利申请是否符合授权标准的所在,对专利市场的混乱并没有直接的责任。相反,专利局对专利申请的审查也基本上合乎国际通行的规范,对于什么样的申请能授权总体上都是有一个合理的尺度把握,试想,如果对所有专利不加删选而都授以专利权,那我们的市场应该是更加混乱才是。
对于专利转化率低的问题,我觉得倒是很正常,这并不仅仅是市场不健康的原因,其很大程度还是因为垃圾专利泛滥。检验专利是否真正有社会价值,当然还是得靠市场的删选。现在很多专利申请人对自己的技术没有一个客观的评估和必要的远见,而仅仅以“取得专利的东西必定是好东西”的心态来做市场推广,其转化率低在所难免。
每次看到楼主的发言都不由得心生感叹,中国的专利事业真是还在蹒跚学步的阶段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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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位  新手上路 | 2007-1-7 18:35:53

Re:专利发明人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簿公堂(起诉状)

orientwind wrote:
看来这场官司已不可避免,无奈!
理不辨不明,是非对错总有一个相对合理的答案,倘若通过讨论、争辨乃至诉讼等途径使各方当事人都寻找到了这样一个答案,都能从中获得了经验教训,就善莫大焉了。

每次看到楼主的发言都不由得心生感叹,中国的专利事业真是还在蹒跚学步的阶段啊

你说的很对,你的大多数发言都相当有水平,不过对专利本身是西方文明的产物,和西方的法律以及考虑问题的方式有相当的渊源,象老曲这种思维方式的人要接受专利其中的概念和逻辑很难,你们专利局的人又何尝不是如此呢,看看今年代理人卷三的考试答案就知道了,只是老曲要接受惩罚,你们做出荒唐决定的人却可照样高高在上误导中国的专利发展。
yinfenglin666  注册会员 | 2007-1-7 19:44:06

Re:专利发明人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簿公堂(起诉状)

不想打击楼主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但是一个客观事实就是专利制度主要是为企业而制定的,我国前些年个人发明专利申请占主体的现象只是因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刚起步才出现的,现在企业申请专利的数量已经超过了个人。这不仅是我国的发展趋势,而且也是发达国家已经走了很长时间的路线。个人申请专利的弊端就在于由于资金和技术有限,发明不实用或市场较小,另外也很难承担专利申请和维护费用,市场开拓就更难了。从经济角度来讲,即使楼主真的申请到了专利,后续的开发成本也是难以为继的,我们申请专利并不是为了一个名,更主要的还是为了利。否则,即使自己可以忍受清贫,老婆孩子也不行啊。如果楼主有好的发明想法,建议还是找有关企业进行合作研究以及开发。
再有,看来楼主对技术很精通,但是对法律确可能不在行。法律讲程序正义和交换。国家之所以通过专利保护你的发明,是因为国家想和你作交换。你完全地公布了你的发明,使公众可以了解你的技术,避免重复研究,国家才会授予你专利。否则,你只能获得商业秘密这样较低的保护。可能你的发明已经达到授予专利的条件,但是如果申请文件的形式不合格,也肯定不能获得专利。
另外,国家专利局审查你的专利,是需要人力成本的和费用的。这些费用,由纳税人来承担,显然不合理。因为受益的是专利申请人,而不是公众。相反,公众由于申请人被授予了专利权,反而不能自由使用该发明创造了,甚至在你之前即使有人已经做出了该发明,他也会因你的专利权而不能再自由使用该发明。因此,世界各国都规定专利申请须缴费,专利局运转的费用要由申请人的费用来弥补,国家不会另外拨款。再有,还要提醒你,即使你获得专利,以后还要交纳年费,并且这笔费用更高。因此,如果你的技术只是想法,而不实用,最好要三思而行。
yinfenglin666  注册会员 | 2007-1-7 20:21:52

Re:专利发明人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簿公堂(起诉状)

再有向楼主声明一下,我不是国知局的,更不会代表其说话,甚至前几天我还骂了它一通。因为今年国家公务员考试报的是国知局,我的成绩是总分110,单科60多分,但却没给我参加专业考试机会。这也罢了,唯独让我气愤地是,前两天我看到国家公布的最低分数线是总分为110分,且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不低于60分。在中央国家机关中,只有知识产权局降低了分数线,总分降为105分,行政职业能力测验降为55分。国知局如此不公正,水平这么洼,你说我能不骂它吗?
但是,国知局该骂归该骂,你的问题还是应该谨慎行事,因为最终受损害的还是你自己。
QUZHTXNI  注册会员 | 2007-1-8 12:28:56

Re:专利发明人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簿公堂(起诉状)

yinfenglin666 wrote:
不想打击楼主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但是一个客观事实就是专利制度主要是为企业而制定的,我国前些年个人发明专利申请占主体的现象只是因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刚起步才出现的,现在企业申请专利的数量已经超过了个人。这不仅是我国的发展趋势,而且也是发达国家已经走了很长时间的路线。
谁的发明专利申请占主体与打击个人积极性无关,因为个人做为主要的人力和智力劳动资源,总是发明创造的主体。企业发明专利也是人来发明创造的,只是申报和授权的名义不同罢了。因此无论何时何地都应当尊重和保护个人智力劳动成果。相对来说,只有个人发明创造水平提高了,才是民族发明创造水平的提高,世界上的重大发明,无一不是个人发明创造的宝贵财富,尚没有多少青史留名的“企业”。坚持科技创新,鼓励发明创造,不仅是针对科学工作者,而且是针对全民来说的。另外,专利技术保护只是一种法律形式,真正的科学动力来源于与时俱进的生产生活实践,许多事情虽然没有申报专利,却在潜移默化地推动事物发展,何况还有申报专利的呢!
yinfenglin666 wrote:个人申请专利的弊端就在于由于资金和技术有限,发明不实用或市场较小,另外也很难承担专利申请和维护费用,市场开拓就更难了。从经济角度来讲,即使楼主真的申请到了专利,后续的开发成本也是难以为继的,我们申请专利并不是为了一个名,更主要的还是为了利。否则,即使自己可以忍受清贫,老婆孩子也不行啊。如果楼主有好的发明想法,建议还是找有关企业进行合作研究以及开发。
资金和技术有限是客观现实,它的弊端不在于个人参与发明创造,而在于国家知识产权管理和专利技术转化机制有问题。尽管人是发明创造的主体,但并不是人人都在进行发明创造。就我国人口密集程度来说,参与发明创造的人员比例并不为多。如果有了发明创造而不申报出来,你怎么知道哪一项因此而被埋没,闪不出光亮来呢?因此,国家应当鼓励科技创新和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一不要叶公好龙,二不要因咽废食,应当找到专利发明人经济难、市场难、转化难的症结所在,有针对性地改革专利管理制度,而不是人为限制个人发明创造和专利申报,甚至设置障碍,用种种理论脱离实际的教条来打击专利发明人的积极性,看专利发明人难以为继的笑话!专利发明人申报专利,是否为名为利无须争辩,从主观到客观都是为了我国科技创新事业,因此应当得到尊重,哪怕是一个闪光点,也应当保护起来,发扬光大,变为现实。而现有专利制度,却很难做到这一点,因此并不能适应经济基础——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需要,有必要进行改革创新!至于专利发明人的窘状,会随着国家专利管理制度的改革迎刃而解,也正如你说,加强合作研究以及开发(有了想法合作研究很难,研究以后合作开发还是可行的)而不是鸣金收兵所能解决问题的。
yinfenglin666 wrote:再有,看来楼主对技术很精通,但是对法律确可能不在行。法律讲程序正义和交换。国家之所以通过专利保护你的发明,是因为国家想和你作交换。你完全地公布了你的发明,使公众可以了解你的技术,避免重复研究,国家才会授予你专利。否则,你只能获得商业秘密这样较低的保护。可能你的发明已经达到授予专利的条件,但是如果申请文件的形式不合格,也肯定不能获得专利。
说本人技术很精通那是过奖,说对法律不在行那是偏见。不要以为敢于向某些教条挑战是“不在行”的表现,而是恰恰相反。如果没有研究问题,怎么能提出问题来呢?而相对来说,法律比技术更容易掌握,死记硬背就行,但真要理论联系实际,却要比技术难上一百倍!就此案来说,并非是原告“不懂法律”,而是被告套错了教条。我的发明专利申请是不是符合授权条件,另当别论,单就被告出尔的尔、生搬硬套、主观臆断、强加于人的审查方法,不足以推翻本发明。至今他们不能自圆其说!因此,我既对本方案充满自信,也对本案充满信心——需要加以调整和改进的,真的是被告……
另外,国家专利局审查你的专利,是需要人力成本的和费用的。这些费用,由纳税人来承担,显然不合理。因为受益的是专利申请人,而不是公众。相反,公众由于申请人被授予了专利权,反而不能自由使用该发明创造了,甚至在你之前即使有人已经做出了该发明,他也会因你的专利权而不能再自由使用该发明。因此,世界各国都规定专利申请须缴费,专利局运转的费用要由申请人的费用来弥补,国家不会另外拨款。再有,还要提醒你,即使你获得专利,以后还要交纳年费,并且这笔费用更高。因此,如果你的技术只是想法,而不实用,最好要三思而行。
目前专利管理体制,就是按照你说的概念运转的,已经暴露出种种弊端。国家审查专利,是需要人力成本和费用的,但专利发明人研究专利,不需要成本费用吗?显然专利发明人没有得到国家一分钱拨款,用的是个人劳动所得。专利发明人的智力劳动体现为超常劳动,创造的是无形资产和精神财富,不仅没有得到报酬,反而要投入精力和费用,相当于纳税一样。他们的报酬可能来源于未来的市场转化,但现实问题怎么解决?国家如果明智一点,第一不要叶公好龙,第二不要因咽废食,第三不要抽筋拔骨,应当从政治上、经济上、法律上全面给予保障!除非个人发明创造是假的,否则就应当慧眼识珠,积极予以保护。因此,将专利费用与知识产权紧密挂钩的专利管理制度必须改革,否则就会造成大量知识产权——无形资产流失,这比那笔表面的专利费用大得多!显而易见,这种丢了西瓜捡芝麻的所谓“制度”,对知识产权得而复失的破坏力相当巨大,却又习以为常!外国怎么样?他们的月亮不见得就比中国的圆。国家知识产权局这种只管收费办手续的管理体制一刻不予改变,专利发明人的“悲惨境遇”就一刻不能缓解。所以解决“此案”的唯一出路,不是封杀,而是解放!任何发明创造,归根到底都是属于国家的,民族的,社会的,人类的,最终受益的是广大公众,乃至千秋万代。不要一叶障目,用所谓“私权”“费用”蒙住了眼睛!
QUZHTXNI  注册会员 | 2007-1-8 14:36:57

Re:专利发明人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簿公堂(起诉状)

orientwind wrote:
看来这场官司已不可避免,无奈!
理不辨不明,是非对错总有一个相对合理的答案,倘若通过讨论、争辨乃至诉讼等途径使各方当事人都寻找到了这样一个答案,都能从中获得了经验教训,就善莫大焉了。
说得不错,理不辩不明,但是非对错相对合理的答案在哪里?不在法律教条,而在社会实践!从始至终,被告当事人只是在搬弄法律教条,而不敢涉及事实和实践半步!他们以为只要掌握了“审查指南”就是掌握了真理,引用“审查指南”就是执行法律。殊不知指南和法律都是为事实和实践服务的,再好的指南和法律,如果脱离了实践,就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如果生搬硬套,非出问题不可!如果连这点理论常识都不懂,还要寻找“相对合理的答案”,只有天知道!
orientwind wrote:对于这个案子,我的意见之前也表明过了,那就是双方都有处理不妥的地方,但最最根本的问题还是楼主的申请本身的不可克服的缺陷问题。如果楼主不能自省其身而把所有责任推到审查员身上,又不肯接受善意的劝告而一意孤行,那这场官司打赢打输都没有什么意义,只不过是在浪费社会资源。
本专利的缺陷是什么?是不符合“两性”,还是不符合“两点”?被告自相矛盾,已经不能自圆其说,你还要拿来说事,能够说清楚么?我知所以敢于提出问题,并非把什么责任笼统地推给审查员,而是有理有据地指出他们出尔反尔、生搬硬套等理论脱离实际的问题。所谓“又不肯接受善意的劝告而一意孤行”不过是无的放矢。这场官司意义重大,不仅体现为谁输谁赢,而且体现为理越辩越明。真正浪费社会资源的,不是打不打官司,而是非法不当驳回——法律适用不当,行政作为过当,特别是理论脱离实际的审查方法贻害无穷!
orientwind wrote:我觉得国内好多申请人对专利的理解存在太大的误区,消除这种意识上的误区也不是一年半载就能成功的。看了楼主的发言,觉得楼主对“什么是专利”都没有一个正确的领悟,如果一件专利申请还未授权,或因各种原因而已中止,那它只不过是一份普通的技术档案而已,申请这件专利的人就不能称为“专利权人”或“专利人”。如果还未取得专利权就以“专利人”自居,那恐怕不仅是贻笑大方的问题,还很可能是打着旗号来赚取经济利益的一种手段吧?。
看来需要消除意识上的误区的,不仅在于专利申请人,而且包括代理人和审查人。我是从你的上述评价看出来的。什么叫“专利人”?什么叫“专利权”?不知我哪段发言没有弄清楚?倒是你好像混淆了二者的界限。可以说,专利至少具有双重含义。在研究阶段,属于专利研究,就是发明创造,它是专利审查和授权的物质技术基础。这时即使发明人不去申报专利,也是他的“专利”,别人是无法将人家的智力劳动成果从脑袋里夺走的。除非其主动泄密,或者别人也有同样的研究。因此这时称其为“发明人”或者“专利人”并不为过,难道没有建立专利法律制度的时候,就不存在“发明人”或者“专利人”了吗?理论可是来源于实践的啊!而经过申报和审批过程,发明人可以获得专利权成为专利权人。受到法律保护的“专利”或许更为有利,不仅适于公开推广应用,而且适于制止不正当竞争。但有一利必有一弊,就是它的公开化也是一种风险,容易发生各种各样的侵权现象。
因此有谁是否成为专利人并没什么要紧,关键是专利技术的转化和保护。所以真正贻笑大方的,不是当不成专利人,也不是得不到专利权,更不是“如果还未取得专利权就以‘专利人’自居,那恐怕不仅是贻笑大方的问题,还很可能是打着旗号来赚取经济利益的一种手段吧?”而是吹毛求疵,无的放矢,玩弄概念,理论脱离实际!
orientwind wrote:楼主说我们现在的专利市场是很混乱,但不知您所指的“专利市场”指的是什么市场,不知是不是专指贩买专利的市场,那么我所理解的乱,可能有这样一些原因:一方面是买方,就是买专利的一方,包括大大小小的企事业单位,这一方面的乱可能是指拿了东西不付钱的,就是侵权的公司很多;再一方面是中介市场,这一方面的乱也世人共睹;但还有一方面就是卖方,也就是楼主所处的那一方。殊不知现在有许多人拿专利当作幌子作为取得名誉、利益的手段,有抄袭技术文章来申请专利以获得职称、学历的,有假冒专利来推广市场的,也有把伪科学的或凭空的想象来作为专利申请的,不一而足。而专利局只是一个行政审批专利申请是否符合授权标准的所在,对专利市场的混乱并没有直接的责任。相反,专利局对专利申请的审查也基本上合乎国际通行的规范,对于什么样的申请能授权总体上都是有一个合理的尺度把握,试想,如果对所有专利不加删选而都授以专利权,那我们的市场应该是更加混乱才是。
看来我说专利市场混乱一点没错,你理解的比我知道的还乱,你说的现象都存在,不一而足,而且有的很难克服。但我与你的结论恰好相反,这些乱主要是国家的责任,也就是专利局的责任。你说“而专利局只是一个行政审批专利申请是否符合授权标准的所在,对专利市场的混乱并没有直接的责任。”乱就乱在他们只知道“专利申请是否符合授权标准”,而不知道理论联系实际,实际在变化,而他们却生搬硬套所谓“标准”,你说乱不乱?而且他们只管收钱办手续,而不管专利技术转化实施与否,从本本到本本,市场乱成一锅粥,就没有一点责任?专利局并非不要规范,也并非不要标准,他们的主要倾向不是不规范,也不是不标准,而是脱离活生生的生产经营实践,不敢接触专利技术实际!只从表面现象怎能发现真正的发明创造呢?那些“拿专利当作幌子作为取得名誉、利益的手段,有抄袭技术文章来申请专利以获得职称、学历的,有假冒专利来推广市场的,也有把伪科学的或凭空的想象来作为专利申请的”,专利局批了多少?有人造假造得比真的还像,为什么,就是因为生搬硬套成的功!难道这只是造假的责任,不是审批的责任吗?难道不是理论脱离实际的恶果吗?
orientwind wrote:对于专利转化率低的问题,我觉得倒是很正常,这并不仅仅是市场不健康的原因,其很大程度还是因为垃圾专利泛滥。检验专利是否真正有社会价值,当然还是得靠市场的删选。现在很多专利申请人对自己的技术没有一个客观的评估和必要的远见,而仅仅以“取得专利的东西必定是好东西”的心态来做市场推广,其转化率低在所难免。
每次看到楼主的发言都不由得心生感叹,中国的专利事业真是还在蹒跚学步的阶段啊
你认为“专利转化率低倒是很正常”,那就谁也无须努力改进了。我认为极不正常,所谓“市场不健康”只是表面现象,所谓“垃圾专利泛滥”是错误判断。你说“检验专利是否真正有社会价值,当然还是得靠市场的删选。”这句话不假,但如果无人申报专利,怎么经过市场删选呢?可见“专利泛滥”并非是一件坏事,为市场删选准备了充分有利条件。既怕泛滥,又想删选,是不是自相矛盾呢?

不要以为许多发明专利转化不了就成了“垃圾专利”,专利人就成了什么“专利骗子”,这是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一是知识技术更新为更新的发明创造所替代;二是由于体制、环境、资金、运作等问题影响了采纳实施和推广应用;三是某些专利项目已被窃取或套用,明知或者尚不知道被侵权而无可奈何……当然也有一批生搬硬套来的“假专利”,或许还能弄假成真,风行一时呢!而那些真正的发明创造却被束之高阁,因为转化不起呵!中国的专利事业前景如何?我看多有几个敢于实事求是,据理力争,勇于创新的人就好了,否则拿不正常当正常,一味地生搬硬套下去,那就不是“蹒跚学步”,而是贻误前程啊!
老杨同志  金牌会员 | 2007-1-8 21:43:22

Re:专利发明人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簿公堂(起诉状)

呵呵,楼主挑战的不是审查员,也不是复审委,而是中国现行的专利制度,难度很大啊!勇气可嘉,应该鼓励!也许楼主自己这次没有成功,但是也许下次或许其他人继续楼主的事业,终究中国的专利制度会变得更加合理。
例如关于商业方法的可专利性,国外也是经过长期的争论后才确定的。中国大陆目前不授权,也是出于保护中国国内企业和个人的利益,因为这些方法专利基本上掌握在外国公司手里,比如银行业的商业方法,我国在这些方面刚刚起步,国有银行商业化运行也不过几年的事情,如果批准专利授权,再加上兑现加入WTO的承诺,开放国内金融市场,国内那些效率低下的银行不倒闭才怪。但是,就像93年以前中国专利不保护药品一样,最终还是要和国际接轨,给与专利授权的。
楼主加油干吧!不过建议最好能争取更多人的支持,比如媒体、专业协会以及其他有相同经历的人等等,毕竟人多力量大,有利于事情的解决。
flamingo  注册会员 | 2007-1-9 06:14:01

Re:专利发明人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簿公堂(起诉状)

老杨同志 ,说的有道理!
但我还是不建议曲老师花费精力!

但如果想去实践一下,我的建议:首要一点,提出一套或者至少一点合理的解决问题的方案!
这样大家才会支持你!

因此,在真正提出方案之前,还请找其他人论证一下,至于需不需要发到网上,自己考虑吧,毕竟还是有不讲究的人!呵呵!
QUZHTXNI  注册会员 | 2007-1-9 07:42:44

Re:专利发明人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簿公堂(起诉状)

老杨同志 wrote:
呵呵,楼主挑战的不是审查员,也不是复审委,而是中国现行的专利制度,难度很大啊!勇气可嘉,应该鼓励!也许楼主自己这次没有成功,但是也许下次或许其他人继续楼主的事业,终究中国的专利制度会变得更加合理。
……楼主加油干吧!不过建议最好能争取更多人的支持,比如媒体、专业协会以及其他有相同经历的人等等,毕竟人多力量大,有利于事情的解决。
flamingo但如果想去实践一下,我的建议:首要一点,提出一套或者至少一点合理的解决问题的方案!这样大家才会支持你!因此,在真正提出方案之前,还请找其他人论证一下,至于需不需要发到网上,自己考虑吧,毕竟还是有不讲究的人!呵呵!
谢谢你们的理解和支持!你们的话给了我启示。我的挑战确有“来头”,更有“干头”,真的是专利制度!我正在大胆尝试对专利法进行修改,不是小修小改,而是大修大改,经过深思熟虑再搬出来“受审”。主要目标:让法律全面为知识产权管理和专利技术转化服务,而不是变成生搬硬套的教条阻碍生产力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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