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审/无效/诉讼] 专利发明人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簿公堂(起诉状)

2006-12-14 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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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ZHTXNI  注册会员 | 2006-12-23 21:57:54

Re:专利发明人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簿公堂(起诉状)(意见陈述书)

orientwind wrote:
收的费用都是上交国库的~~

但如果不收费不审查只推广,中国这么多人都随便申请,那推广谁的好呢?

既然专利局收的费用都上交国库的,可见专利审查人员也没有更多的经济动力,对专利技术能够转化与否可以不负责任,只要能用什么指南打北套上就行!

目前的主要倾向不是中国人那么多专利项目推广不过来,而是没有几个机构几个人几个钱真心诚意地帮助专利发明人进行专利技术转化。国知局把主要精力用在了各个阶段的收费上,还有多少功夫介入发明创造的实质,用心实现专利论证和转化呢?即使收了费在专利技术转化方面就有所突破了吗?有谁知道有多少发明专利是通过他们的牵线搭桥对接成功的?只是在日复一日地增加专利发明人的经济负担和思想压力。所谓“知识产权保护”就是保护那几笔作为国家来说微不足道,做为专利申请人来说又抽筋拔骨的血汗钱吧!

国家免去一切形式上的费用,并非免去一切形式上的责任,而是把重点转移到专利技术转化上来,多多益善!所谓知识经济,很大成份是专利经济。表面上看我国专利发明的数量大得很,实质上就国民比例来说小得可怜。就我所知,我所在的通信行业,连企业都没有几项发明专利,就不要说职工个人了。因此大力推广应用新发明,是科技创新的主要方向和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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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门  高级会员 | 2006-12-24 19:53:04

Re:专利发明人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簿公堂(起诉状)(意见陈述书)

QUZHTXNI有些偏激了……你所在的通信行业,恰恰是中国企业专利做得最好的。
请看: http://tech.sina.com.cn/it/2006-12-18/0034129218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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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linmentor  高级会员 | 2006-12-25 00:11:51

还要多多思考

首先问楼主好,楼主辛苦了,对于专利局俄也有怨言,不过怨言归怨言,道理要清楚;对于您的发明,因为没怎么看明白,所以摘几段说明一下:

1.
复审决定要点称:由于记载问题“致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看到的信息与原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同,而且又不能从原申请公开的信息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导出。那么,这种修改是不允许的”      
别人对本专利申请能否导出什么信息,并不妨碍本发明的创造性;以没有发生的情节作为理由,纯系主观臆断。-----------------  如果您这么想,那么打破头也没法对你说明白;

2.
根据补充权利要求,本人增绘了一张说明书附图,并在专利说明书中结合权利要求和附图作了相应阐释。这些阐释作为本发明专利申请的组成部分,毫无做作之感,完全可以融会贯通,为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所理解。
这部分补充修改,可以说可有可无,无论采纳与否都无关大局,因为它是结合本发明对现有电子通信网络的阐释,自然可以体现本发明的有关细节,并不妨碍本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和内容。 ----------------------    审查员的做法没错,这个是法律规定的;

3.

一项新发明,凡是不属于“结构特征”的东西就要否决,任你如何进行方法设计也不好使,这种审查方法真的值得怀疑和商榷。被告开口闭口只认识“结构特征”,难道就不认识其他别的吗?但这种“结构特征”设计足以说明问题并让人心领神会了,至于被告认为“不清楚”,那是他们只认识实体结构,而不认识方法结构的结果。 ----------------- 心领神会是不行的,要让你的同行,一个从来没听说过这个东西的人,看完你的申请文件后,可以照样做一个;

--------------------------------------------------------------------

对你的技术的理解,不正确请指正:

是一种组合使用现有的通讯手段的方法,这种方法的特点是,可以预先设置不同的目的地,并且在到达一个目的地后,自行发往下一个目的地。

首先,根据目前的中国法律,对于商业方法是不保护的;
其次,此方法利用了国家目前已有的通讯方法,如果邮政或者电信规则更改,是否会影响到你的使用方法?你的方法是否随着电信邮政规则的更改调整?
以上这些,不知你怎样设法调整的?

---------------------------------------------------------------------

题外的话:

1.专利是一种行政授予的权利,如果没有行政认可,任何人都没有专利权利;
2.行政授权要有严格的程序规范,从你的文章来看,你对行政规范不屑一顾;
3.你很幸运,遇到的审查员也很不错;对你的批评没有在法庭上嘲笑你,其实,他不是你的敌手,你的敌手是自己落入了一个怪圈;

-------------------------------------------------

建议你参加一次代理人考试吧,参加一次考试就什么都明白了;也可能越糊涂了,我现在就是比较郁闷啊。。。
QUZHTXNI  注册会员 | 2006-12-27 04:47:34

Re:专利发明人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簿公堂(起诉状)(意见陈述书)

专利门 wrote:
QUZHTXNI有些偏激了……你所在的通信行业,恰恰是中国企业专利做得最好的。
      你知道吗,国知局长对通信行业的批评是什么?就是不报专利!
      我所在的地方通信企业,一项专利也没有!
      不报也罢,通信行业多是网络化系统性方法式新发明,审查员看不清楚“产品结构关系”,就说你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大家一天忙得要命,哪有功夫报完专利再打官司呢?
QUZHTXNI  注册会员 | 2006-12-27 06:30:22

生搬硬套审查指南的结果就是自相矛盾

首先问楼主好,楼主辛苦了,对于专利局俄也有怨言,不过怨言归怨言,道理要清楚;对于您的发明,因为没怎么看明白,所以摘几段说明一下:
您好!做专利代理人更辛苦!
不过我与国知局之间的关系并非“怨言”关系,原来是审查与被审查关系,现在是原告与被告关系。
任何新发明,并不是所有人都能看明白的,这一点并不为过。但你能提出具体意见来,可见看得相当仔细,欢迎交流探讨!
1.
复审决定要点称:由于记载问题“致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看到的信息与原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同,而且又不能从原申请公开的信息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导出。那么,这种修改是不允许的”      
别人对本专利申请能否导出什么信息,并不妨碍本发明的创造性;以没有发生的情节作为理由,纯系主观臆断。-----------------  如果您这么想,那么打破头也没法对你说明白;
言重了!复审决定引用的这个概念明显缺乏针对性,而且这个断语本身就自相矛盾!信息相同就是相同,不同就是不同,还在乎由谁去看吗?难道“本领域技术人员”都是一个模子扣出来的?一律都看不清、导不出来?有能看得清导出来的怎么办?审查指南假借“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名义说事,本身就是主观臆断,没有任何事实根据。

本人针锋相对地说“别人对本专利申请能否导出什么信息,并不妨碍本发明的创造性;以没有发生的情节作为理由,纯系主观臆断”再确切不过了!审查员虽然没有打破头,但已经无可对答,因为他们连一个“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没找到,不过是他们假借民意而已!
2.
根据补充权利要求,本人增绘了一张说明书附图,并在专利说明书中结合权利要求和附图作了相应阐释。这些阐释作为本发明专利申请的组成部分,毫无做作之感,完全可以融会贯通,为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所理解。
这部分补充修改,可以说可有可无,无论采纳与否都无关大局,因为它是结合本发明对现有电子通信网络的阐释,自然可以体现本发明的有关细节,并不妨碍本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和内容。 ----------------------    审查员的做法没错,这个是法律规定的;
审查员出尔反尔,一忽要求修改,一忽又说“修改超出范围”。审查员的做法就是拿定主意,任你怎么修改也不好使,因为他们已经未辩先决了。但本人还是实事求是地对待修改问题,增加的是现有通信网络的附图,说明的是新型通信关系,可谓珠联鐾合。审查员生搬硬套法律规定,硬说增加附图是不允许的。结果怎么样?没有哪条法律规定说不允许!到了审查指南,增加背景附图也允许!在法庭上,被告代理人傻了眼——他们怎么也没想到,原告增加的是现有通信网络的附图!(本发明的“结构关系”就是网络关系,方法关系,程序关系;你说画什么附图合适?)
3
一项新发明,凡是不属于“结构特征”的东西就要否决,任你如何进行方法设计也不好使,这种审查方法真的值得怀疑和商榷。被告开口闭口只认识“结构特征”,难道就不认识其他别的吗?但这种“结构特征”设计足以说明问题并让人心领神会了,至于被告认为“不清楚”,那是他们只认识实体结构,而不认识方法结构的结果。 ----------------- 心领神会是不行的,要让你的同行,一个从来没听说过这个东西的人,看完你的申请文件后,可以照样做一个;
心领神会虽然是形容词,却是认识和了解专利的最佳境界。你以为任何人(即使我的同行)看完专利文件,就可以“照样做一个”吗?那未免把新发明看得太简单了!如果能照样做一个,何须专利发明人东奔西跑去转化,自己照样做一个岂不省事?

再高明的专利技术,也要与生产实际相结合才能发挥作用。即使说明书写得完美无缺,离开生产实践也是一事无成。发明设计不宜生搬硬套,审查专利不宜生搬硬套,采用专利更不能生搬硬套了。所以专利技术转化难也就难在这里!

在本案问题上,专利审查人员真的只认识实体结构,不认识方法结构,硬把信息产业的新发明,看成有模有样的“产品结构关系”去套,结果越套越不清楚——原来牛头不对马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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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你的技术的理解,不正确请指正:

是一种组合使用现有的通讯手段的方法,这种方法的特点是,可以预先设置不同的目的地,并且在到达一个目的地后,自行发往下一个目的地。

首先,根据目前的中国法律,对于商业方法是不保护的;
其次,此方法利用了国家目前已有的通讯方法,如果邮政或者电信规则更改,是否会影响到你的使用方法?你的方法是否随着电信邮政规则的更改调整?
以上这些,不知你怎样设法调整的?
你好钻研!你指的是本发明的组成部分——多名址连邮通信,2000年专利传递实验取得成功,证明这是一个可以开办出来的新业务。至今邮电部门还在“研究研究”,我却把它提升为电子集邮通信系统的组成部分了。

什么“商业方法”?此方法是一项技术方案,是利用现有通信网络发明的一种新的传递方法,可以开辟连续传递、迂回通信的新局面。邮政网络无处不在,就因为它不是实体连接关系,而是系统组织关系。“全程全网,联合作业”,恰如其分地说明了这种关系。本发明是将这种关系与电子通信相结合,不是改变通信管理体制,也不是改变什么“连接关系”,而是改变通信运行方法。就如无论谁来主持邮政和电信工作,也改变不了邮电通信实质一样,这是一种技术方法的改变。我说明白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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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外的话:
1.专利是一种行政授予的权利,如果没有行政认可,任何人都没有专利权利;
错!专利是一种受到法律保护的智力劳动成果;如果不申请专利或者得不到专利权,发明人有权实施自我保护,就像保护有形资产和商业秘密一样;不过自我保护的难度很大,因为智力劳动成果更容易流失。
2.行政授权要有严格的程序规范,从你的文章来看,你对行政规范不屑一顾;;
错!任何法律程序都是为法律实质服务的。我的文章理论联系实际,恰是严格遵守行政规范的典型案例。我的阐述都是有针对性的,并非无的放矢。不要以为行政规范都是千古不变的教条,只有理论联系实际才能体现他们的精神实质,如果生搬硬套只能自相矛盾,亵渎法律!
3.你很幸运,遇到的审查员也很不错;对你的批评没有在法庭上嘲笑你,其实,他不是你的敌手,你的敌手是自己落入了一个怪圈;
错!在法庭上他们已经不是审查员,而是被告代理人,自我辩解尚且不及,哪有功夫嘲笑别人?因为他们已经落入不能自圆其说的怪圈。他们用怪圈先套自己,再套别人,哪曾想真正的专利发明人岂是用怪圈能够套得住的!专利代理人处处维护专利审查员,却要小心被套住的危险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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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你参加一次代理人考试吧,参加一次考试就什么都明白了;也可能越糊涂了,我现在就是比较郁闷啊。。。
我曾有过参加考试的念头,但听说成为代理人之后一辈子不许搞发明了!我的特长不是死记硬背或者说生搬硬套,而是注重于理论联系实际,还是做专利发明人思想比较解放,不容易被套住,因此一点也不糊涂,也不郁闷。科技创新,永无止境!

我们之间的沟通和交流,真比法庭辩论过瘾多了!审查员如果能像你这样我就更幸运了,也就用不着对簿公堂了!谢谢!
专利门  高级会员 | 2006-12-27 17:16:09

Re:专利发明人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簿公堂(起诉状)(意见陈述书)

我曾有过参加考试的念头,但听说成为代理人之后一辈子不许搞发明了!我的特长不是死记硬背或者说生搬硬套,而是注重于理论联系实际,还是做专利发明人思想比较解放,不容易被套住,因此一点也不糊涂,也不郁闷。科技创新,永无止境!
呵呵,同感。握个手!

PS:好像你没有看我回复中的连接地址啊……郁闷
真不知道那个提出批评的国知局长是谁,他这样的发言倒真应当批评
flamingo  注册会员 | 2006-12-27 20:30:19

Re:专利发明人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簿公堂(起诉状)(意见陈述书)

\"听说成为代理人之后一辈子不许搞发明了\"

脑筋太死了!秀逗了?
这样思考问题的方式,做发明人?

迂回的方案:
自己成立个公司,再申请专利,或者将你的亲人作为权利人申请,不一样吗?

这个规定,纯粹扯淡!!!

其次,曲老师,当你熟悉了专利制度,再运用你充满“??”的脑袋,会事半功倍的!!
colinmentor  高级会员 | 2006-12-27 21:18:56

Re:生搬硬套审查指南的结果就是自相矛盾

QUZHTXNI wrote:
您好!做专利代理人更辛苦!

您好,谢谢问候,不是专利代理人;因为喜欢考虑些法律方面的东西,幸得老板赏识,在公司上班。另外,审查员的利益不用我来维护,法律保障他们的权利。

看了你的问题和回复,感慨良多;您可否知道?
17世纪英国国王要参加审判,著名法官柯克爵士拒绝英王参与审判,他认为,法律是一门艺术,在一个人能够获得对它的认识之前,需要长期的学习和实践。

看了你的执著和不乏幽默的谈吐,感觉还是很有涵养和克制的学者;只是要在你熟悉这个规则以后才能如此坚忍,否则,和唐吉诃德大战风车样,变成悲情英雄。

================================================
就你的问题说明一下:

1.
什么“商业方法”?此方法是一项技术方案,是利用现有通信网络发明的一种新的传递方法,可以开辟连续传递、迂回通信的新局面。邮政网络无处不在,就因为它不是实体连接关系,而是系统组织关系。“全程全网,联合作业”,恰如其分地说明了这种关系。本发明是将这种关系与电子通信相结合,不是改变通信管理体制,也不是改变什么“连接关系”,而是改变通信运行方法。就如无论谁来主持邮政和电信工作,也改变不了邮电通信实质一样,这是一种技术方法的改变。我说明白了吗?

回答:
(1). 你所说的还是怎样利用现有的通讯手段传递,并没有说明怎样来改变通讯手段,即是,注重在于“利用” ,是一种方法。至于是否是商业方法,如果用于商业目的,那就是商业方法。
(2). 也是刚刚想到一个问题,如果有别的人也和你一样使用现有的通讯手段,就要支付专利费用给你,那么,请问,这是不是妨碍了社会公益?

2.
审查员出尔反尔,一忽要求修改,一忽又说“修改超出范围”。审查员的做法就是拿定主意,任你怎么修改也不好使,因为他们已经未辩先决了。但本人还是实事求是地对待修改问题,增加的是现有通信网络的附图,说明的是新型通信关系,可谓珠联鐾合。审查员生搬硬套法律规定,硬说增加附图是不允许的。结果怎么样?没有哪条法律规定说不允许!到了审查指南,增加背景附图也允许!在法庭上,被告代理人傻了眼——他们怎么也没想到,原告增加的是现有通信网络的附图!(本发明的“结构关系”就是网络关系,方法关系,程序关系;你说画什么附图合适?)

回答:

(1) 允许修改是法律规定的;屡次修改不合格是要驳回的。
(2) 背景技术附图的增加是允许的,但增加的附图不能用来说明你的发明,只能用来理解与发明有关的背景技术;所以,可以增加,但于事无补。

3.
本人针锋相对地说“别人对本专利申请能否导出什么信息,并不妨碍本发明的创造性;以没有发生的情节作为理由,纯系主观臆断”再确切不过了!审查员虽然没有打破头,但已经无可对答,因为他们连一个“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没找到,不过是他们假借民意而已!

回答:
这个“本领域技术人员”是专利领域的熟人,不但你找不见,谁也没见过;不过大家都承认有这样一个人。
lincoa  注册会员 | 2006-12-27 22:07:23

Re:专利发明人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簿公堂(起诉状)(意见陈述书)

看楼主真的是吃了没有事情干了,是不是钱多了没有地方烧了,先声明,你要告的不是审查员,这和审查员没有关系.还有说推广专利的事情,如果推广专利都让国知局干了,那你发明人干什么呀,就是把发明交上去了在床上睡着数钱是不,你说中国有很多垃圾专利,这一点我承认,但是专利不可能以有没有经济效益来审查,这么审查那专利授权要等到什么时候呀.
不过你的案子还没有看了, 正想看看呢.
以上说的偏激的话请见谅.
fangyon  新手上路 | 2006-12-27 23:00:28

Re:生搬硬套审查指南的结果就是自相矛盾

上士闻道,勤而行之;
中士闻道,若存若亡;
下世闻道,大笑之,不笑不足以为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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