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审/无效/诉讼] 专利发明人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簿公堂(起诉状)

2006-12-14 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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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发明人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簿公堂的故事,引起读者兴致,纷纷来函来电进行切磋。有人表示要看一下《起诉状》,看原告是怎样与被告交锋的?现应读者意见要求,将起诉状公示于众。不过此状写得相当之长,你要耐着性子才能看完。欢迎各位朋友参评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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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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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gzlrlm  新手上路 | 2006-12-14 06:30:05

Re:专利发明人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簿公堂(起诉状)

楼主有时间可把起诉状直接发到www.zlrlm.com论坛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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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ZHTXNI  注册会员 | 2006-12-15 04:31:33

Re:专利发明人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簿公堂(起诉状)

本起诉状用客观生动的事实和理由,来驳斥被告的本本主义。出现了“不懂审查指南”的专利发明人,反而站到了科学的上风;张口闭口“审查指南上怎么说”的专利审查人,反而找不到了北。原来他们钻进了理论脱离实际的牛角尖,离开‘审查指南”便寸步难行。如果哪位专利发明人按照”审查指南“去搞发明,那非被套进怪圈不可,可能会一事无成!本案胜负的关键,已经不是法庭辩论的状态了,而是要看人民法官的所做所为。连什么叫“专利权”都不懂的几位法官,能断好这个案子吗?能,那就是他们相信本本还是相信科学,或者说他们相信谁的来头更大一些?稍后请看法庭一幕:《关于要求审判长张杰回避等有关问题的报告》[s:8]
QUZHTXNI  注册会员 | 2006-12-16 05:05:25

Re:专利发明人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簿公堂(起诉状)

欢迎对起诉状做出评价!8D[s:4]
flamingo  注册会员 | 2006-12-16 20:02:36

Re:专利发明人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簿公堂(起诉状)

费时费力费金钱!十分建议楼主停止!
flamingo  注册会员 | 2006-12-16 20:10:30

Re:专利发明人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簿公堂(起诉状)

专利=点子+实现点子的方案(大白话,你应该能清楚吧?),而在真正保护过程中,重点放在主权项——“实现点子的方案”上。
“点子”如果可以独立保护,会造成人们仅需“胡思乱想”而无需“动手实践”的现象。仅仅点子申请了专利,别人就不能实施,科学如何进步?

我之所以这么说,是因为,通过您的申请文件,我不清楚您在“干啥”!!
QUZHTXNI  注册会员 | 2006-12-17 00:45:52

Re:专利发明人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簿公堂(起诉状)

并非所有专利项目每个人都能理解的,那就有赖于在实践中认识了。如果给你一张邮票,你不知道干哈吗?寄信嘛!除了寄信呢?集邮嘛!除了集邮呢?不知道?还可以换回货币形态!你看集邮市场上那攒动的人头,多半是在那进行等价交换的吧!可见方寸之地,并没有多么复杂的结构,却可以形成三大市场:寄信、集邮和等价交换,说明产生了巨大的使用价值和价值。
       现代电子集邮通信系统,可要比纸制邮票复杂一些,所产生的作用当然有过之而无不及,那就是生产包括电子邮票在内的电子集邮通信用品。电子邮票一旦产生,同样可以寄信、集邮和进行等价交换,而且可以将电子集邮与实物集邮相结合,即将电子传输与实物传递结合进来,在有形和无形通信用品之间互相转换。以后邮信,如果没有特殊情况,你不仅不用上邮局了,而且不必找邮筒了,只要在电脑终端写好通达名址,贴上电子邮票,通过电子集邮中心的转换作用,即可送达任何地方(对方如果有电脑,可以用电子邮件传递,这与目前通信状态差不多;但电子集邮函件比普通电子邮件更加丰富多彩)。
       从实物集邮通信向电子集邮通信转化,是现代集邮通信发展的新趋势。本发明就是要从基础做起,利用现有通信网络,开辟现代电子集邮通信新领域。我的另一项发明专利——多名址连邮通信纪念封及其使用方法,通过传递实验已经获得成功。意味着实物多名址连邮通信,也可以向电子多名址连通信发展,创造更大的使用价值和价值。
        为使各位网友理解多名址连邮通信和现代电子集邮通信的现实意义,为加速专利技术转化助上一臂之力,请看沈阳晚报通讯报道:《一封信历时半年周游全国》(其中曲振东先生应为曲振兴先生,系记者笔误);欢迎给予理解和支持!
QUZHTXNI  注册会员 | 2006-12-17 00:58:47

Re:专利发明人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簿公堂(起诉状)

我的多名址连邮通信专利传递实验已经取得创造吉尼斯世界纪录的良好效果。请看附件:《世界之大,无奇不有》
flamingo  注册会员 | 2006-12-17 05:04:53

Re:专利发明人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簿公堂(起诉状)

专利文件需要说明白你在做什么,你自己都说不明白,你让国家保护你什么!
(大白话,能明白吗?毕竟你不是专利行业的,这么说,你更容易理解)

而您的申请,从主权项上看,我确确实实不知道您做了什么。申请的其他内容我也没时间看!不过,还是劝您,别打官司了,累阿,而且您肯定输,何必呢!
QUZHTXNI  注册会员 | 2006-12-17 21:27:52

Re:专利发明人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簿公堂(起诉状)

谢谢您的关心和指教!但并非我不明白,被告也没说他看不懂,如果看不懂的话就不会说“结构关系不清楚”了!而我明白这不是结构关系不清楚,而是被告套错了法律条文。系统性发明创造是什么结构?谁能说清楚吗?我能说清楚。本发明是网络结构,方法结构,兼有产品结构(电子集邮通信用品)。是一种利用现有网络传递新型邮件的方法。从简单的实物集邮,到复杂的电子集邮,实际上就是通信方式的转变。就如用户把所要寄发的信件,不从邮局寄出,而是改由电子邮件寄出一个道理,这是通信方式方法的改变。
      
       目前电子集邮方式并没有在网络上出现,被告先用新颖性和创造性来否定本发明,但通过与对比文件相比,到了专利复审委员会,就不敢坚持这种说法了,改用“结构关系”“超过范围”来否定。可见被告前后矛盾。如果本发明缺乏新颖性和创造性,那就说明在“结构关系”问题上已经解决了,而且是由别人的专利解决的,否则别人的专利也会被驳回了;既然已经解决了,怎么会存在结构问题?可见这是被告生搬硬套来套出来的一个问题。

        我对此案满怀信心,因为我是专利发明人,知道这项发明的来龙去脉;并且通过三番五次与被告打交道,发现他们本本有余,实践不足,用审查指南先套自己,再套别人。别人被套可能会蒙了,以为对方神圣不可侵犯;而我偏要知难而进,捅一下被告的马蜂窝。
      
        发明专利各有特色,如果都用一个模子去套,还不套出问题来的?权利要求是专利精华的凝缩,岂是用一种模式能够套得准的?所以还是请您静下心来,把原被告的主张全面比较一下,有比较才有鉴别。对我不要听一家之言,对尔也不要先入为主。

       所以请各位网友不必为我担忧,此案的关键不是我不懂还是他不懂的问题,而是法官懂不懂的问题。所以令人担忧的是当前司法状态。既然官司已经打起来了,而且第一阵已经赢了,我只能乘胜前进,倒退则是没有出路的!

2006年12月17日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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