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论文] 审查指南的荒谬比比皆是(一)

2006-11-11 19:05
1609229
scottwang  新手上路 | 2007-8-20 07:15:07

Re:审查指南的荒谬比比皆是(一)

费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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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龙  高级会员 | 2007-11-11 18:11:14

Re:审查指南的荒谬比比皆是(一)

商品名称是人们在交换劳动产品过程中,对被交换的劳动产品的称谓。商品名称是人们在从事交换劳动产品过程中创造产生的、并为整个社会所接受和公认的用作交换的劳动产品的名称。因此,商品名称不是商家的品牌名称。商品名称应当被允许使用于说明书中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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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dsun  认证会员 | 2007-11-11 19:30:33

Re:审查指南的荒谬比比皆是(一)

事务所中荒谬之人比比皆是。
numberone1983  注册会员 | 2007-11-12 05:25:58

Re:审查指南的荒谬比比皆是(一)

z这个  偶还没看过  现在看法律的书呢
simon  专利工程师/助理 | 2007-11-12 21:08:27

Re:审查指南的荒谬比比皆是(一)

lz有点无聊了,想出名?
法律不是这么用的!!!
nanfei314  新手上路 | 2007-11-16 17:42:58

Re:审查指南的荒谬比比皆是(一)

LZ说的也不尽然对,但口气却是断然的不让人置可否,还不如审查指南呢?

如果说审查指南有值得商榷的地方,那也不是荒谬啊,

特别是“质变与量变”之论断,更是武断,

可见楼主之相当自恋情节!!

鉴定完毕。
binglou  中级会员 | 2007-11-18 03:16:54

Re:审查指南的荒谬比比皆是(一)

nanfei314 wrote:
LZ说的也不尽然对,但口气却是断然的不让人置可否,还不如审查指南呢?
.......可见楼主之相当自恋情节!!
这算不上自恋了……你可以搜索一下lz的博客。
limingzhuo  新手上路 | 2007-11-18 16:50:16

Re:审查指南的荒谬比比皆是(一)

马龙 wrote:
新颖性是指发明创造的规定性特征相对于现有技术具备量变。
创造性是指发明创造的规定性特征相对于现有技术具备质变。

发现LZ总在用哲学上的观念来考虑法律事务。

难道哲学的起源和法律法条的起源相同?
limingzhuo  新手上路 | 2007-11-18 16:53:22

Re:审查指南的荒谬比比皆是(一)

假如:
“新颖性是指发明创造的规定性特征相对于现有技术具备量变。
创造性是指发明创造的规定性特征相对于现有技术具备质变。”

成立

那么转用发明,又如何看待?
Seraphis  新手上路 | 2007-11-19 02:45:51

Re:审查指南的荒谬比比皆是(一)

诚然审查指南的确是有一些不完善的地方(例如对于放弃专利的一些细节规定等等),但这个世界上有哪本书可以做到没有缺陷呢?

不过楼主对于指南中“商品名称”的理解在我看来有所偏颇,
其实前面“老杨同志”已经给出了非常好的提示。
只不过楼主认为“酸酸乳”是商品名称,“酸奶”也是商品名称。
但是根据指南来看,“酸酸乳”是商品名称,而“酸奶”则并不是商品名称,“酸奶”顶多可以认为是商品的一种种类。(就好像你到商店,说“买酸奶”,售货员一定会问你“哪种”,你只要说出名称,售货员基本上就能找到唯一对应的商品,这个名称就是商品名称,比如“奥利奥饼干”而不是“饼干”,比如“帕萨特”而不是“汽车”,比如“康泰克”而不是“感冒药”……这几个例子中前者是商品名称,而后者则不是)
对于发明名称,只要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一看就能够明白其结构成分等相关要素,而商品名称只是企业为自己的产品取的名字,它满足不了。

我觉得理解任何概念都应当从具有一定前提的条件下来理解,不可割裂。此处的“商品名称”仅仅是指南里所指的“商品名称”。

质疑的精神固然可嘉,但是若能具有反省、质疑自身的精神则更为伟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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