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论文] 审查指南的荒谬比比皆是(一)

2006-11-11 19:05
1590729
马龙  高级会员 | 2007-3-8 01:26:03

Re:审查指南的荒谬比比皆是(一)

wwww wrote:
鄙视lz
lz最好多读点法学方面的书。
工作能力决定工作关系,工作关系反作用于工作能力;工作关系的总和构成工作基础,工作单位竖立于工作基础之上。工作知识是第一工作能力。
工作之道决定“工作竞争” 的规律,工作方式决定“工作竞争”的标准,工作能力决定“工作竞争”的结果,工作关系决定“工作竞争”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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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ientwind  专利审查员 | 2007-3-8 05:47:59

Re:审查指南的荒谬比比皆是(一)

在美国人的眼里,《西游记》的荒廖比比皆是。(想起《刮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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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龙  高级会员 | 2007-4-6 16:00:43

Re:审查指南的荒谬比比皆是(一)

新颖性是指发明创造的规定性特征相对于现有技术具备量变。
创造性是指发明创造的规定性特征相对于现有技术具备质变。
福特福克斯  注册会员 | 2007-4-6 17:27:47

Re:审查指南的荒谬比比皆是(一)

我认为这不能算得上是荒谬,而是没解释清楚!
meme1982  注册会员 | 2007-4-11 16:53:02

Re:审查指南的荒谬比比皆是(一)

马龙 wrote:
新颖性是指发明创造的规定性特征相对于现有技术具备量变。
创造性是指发明创造的规定性特征相对于现有技术具备质变。

解释的果然与众不同,从哲学的角度,很好
马龙  高级会员 | 2007-5-18 16:03:26

Re:审查指南的荒谬比比皆是(一)

福特福克斯 wrote:
我认为这不能算得上是荒谬,而是没解释清楚!
恰恰相反,我认为审查指南解释的很清楚,只不过内容极其荒谬。
harrison  新手上路 | 2007-5-26 00:10:13

Re:审查指南的荒谬比比皆是(一)

马龙 wrote:
新颖性是指发明创造的规定性特征相对于现有技术具备量变。
创造性是指发明创造的规定性特征相对于现有技术具备质变。

还是你这个荒谬。
miyami58  注册会员 | 2007-5-26 23:18:13

Re:审查指南的荒谬比比皆是(一)

LZ确实需要多学习法学的DD。随着时间的变化,商品名称和商品不一定还是一一对应的关系,生产厂家会对产品的组成或配方进行改进。也就是说,尽管还是同一个商品名称,但商品的组成发生了变化,如果放在权利要求中会导致保护范围的不确定性。再说,发明名称中出现商品名称是不是专利局有做广告的嫌疑呀。
马龙  高级会员 | 2007-8-15 15:50:33

Re:审查指南的荒谬比比皆是(一)

商品名称就是人们在交换劳动产品过程中,对被交换的劳动产品的称谓。商品名称是人们在从事交换劳动产品过程中创造产生的、并为整个社会所接受和公认的用作交换的劳动产品的名称。
审查指南不应该禁止商品的通用名称出现在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中,而应该禁止商家自己起的附加在商品的通用名称前面的品牌名称。但品牌名称不是商品名称。
augu  注册会员 | 2007-8-19 02:09:06

Re:审查指南的荒谬比比皆是(一)

虽不是很赞同LZ这段文字,但这种精神还是要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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