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论文] 审查指南的荒谬比比皆是(一)

2006-11-11 1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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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指南的荒谬比比皆是(一)
北京双收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马龙

对于说明书中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审查指南作了如下的规定:
2.2.1 名  称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应当清楚、简要,写在说明书首页正文部分的上方居中位置。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应当按照以下各项要求撰写:
(1) 说明书中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与请求书中的名称应当一致,一般不得超过25个字,特殊情况下,例如,化学领域的某些申请,可以允许最多到40个字;
(2) 采用所属技术领域通用的技术术语,最好采用国际专利分类表中的技术术语,不得采用非技术术语;
(3) 清楚、简要、全面地反映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主题和类型(产品或者方法),以利于专利申请的分类,例如一件包含拉链产品和该拉链制造方法两项发明的申请,其名称应当写成“拉链及其制造方法”;
(4) 不得使用人名、地名、商标、型号或者商品名称等,也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
必须承认,笔者不明白审查指南为何谓规定在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中不得使用商品名称。那么,什么是商品名称呢?上海辞书出版社于1979年出版的《辞海》中对商品的定义如下:
商品  为交换而产生的劳动产品。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二因素。为自己消费、不是为交换而生产的劳动产品,不是商品。
根据《辞海》对商品的上述定义,商品名称就是人们在交换劳动产品过程中,对被交换的劳动产品的称谓。商品名称是人们在从事交换劳动产品过程中创造产生的、并为整个社会所接受和公认的用作交换的劳动产品的名称。
众所周知,人类社会早已经进入了商品经济的时代。为自己消费、不是为交换而生产的劳动产品,在当今的社会生活中已经是少之又少,人们甚至很难找到不是商品的劳动产品。因此,许多技术领域在说明、描述某个产品时,通常会使用该产品的商品名称,而不是由所属技术领域中的技术人员钻在屋子里凭空杜撰出一个无人明白的所谓的技术术语来作为劳动产品的名称。使用商品名称能够使人们更迅速的明白、理解需要说明的产品。但是,审查指南竟然因为某个劳动产品的名称是其在市场交换过程中所使用的名称,而规定其不得作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这显然是极其荒谬的。审查指南实在没有必要如此强烈地排斥人们在从事交换劳动产品过程中创造产生的、并为整个社会所接受和公认的用作交换的劳动产品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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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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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w  注册会员 | 2006-11-12 01:50:19

Re:审查指南的荒谬比比皆是(一)

鄙视lz
lz最好多读点法学方面的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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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ibhua  注册会员 | 2006-11-12 06:49:26

Re:审查指南的荒谬比比皆是(一)

法律术语与通用词语往往是有不同含义的。
不过,审查指南中应当对此处的“商品名称”给出明确的定义才好。
当一个词语已有约定俗成的含义的情况下,作为特定的法律术语使用时,而与通常的意义内涵与外延不同时,更应当给出专门的界定。
从其后面的举例来看,似乎是商品的品牌的意思。
yangruijianhui  注册会员 | 2006-11-13 17:36:30

Re:审查指南的荒谬比比皆是(一)

wwww wrote:
鄙视lz
lz最好多读点法学方面的书。

跟你的想法一樣,LZ有本事自己寫審查指南去,整個毛病,嘰\嘰\歪歪的,聒噪。。。
tornado  注册会员 | 2006-11-13 17:47:20

Re:审查指南的荒谬比比皆是(一)

大家不要打击楼主的质疑精神,

与系统共处的方法有两种,“彻底打碎,重建一个”或者“把自己洗干净,窍门进来”。

楼主属于前者,敬仰~~
老杨同志  金牌会员 | 2006-11-22 05:10:05

Re:审查指南的荒谬比比皆是(一)

此处的商品名称指的是商品名,相对于通用名而言,比如,可以写“酸奶的制备方法”,但是不能写成“酸酸乳的制备方法”。
wwww  注册会员 | 2006-11-22 05:22:53

Re:审查指南的荒谬比比皆是(一)

tornado wrote:
大家不要打击楼主的质疑精神,

与系统共处的方法有两种,“彻底打碎,重建一个”或者“把自己洗干净,窍门进来”。

楼主属于前者,敬仰~~

这种水平需要敬仰么?晕了。根本缺乏最基本的法学知识好不好。
沧浪之水  新手上路 | 2007-1-9 01:18:02

Re:审查指南的荒谬比比皆是(一)

trade name,和trade mark性质类似,不是指商品的名称
flamingo  注册会员 | 2007-1-9 05:55:56

Re:审查指南的荒谬比比皆是(一)

沧浪之水,俺不懂英文,trade name在英汉字典中的解释是什么?我请教!谢谢!
同时请确切的告诉我那本字典写了“trade name”不是商品名称的意思!我去起诉这个出版商,误导少年儿童!!!

沧浪之水,你支持楼主观点?我看不懂你写那句话的意思!
沧浪之水  新手上路 | 2007-1-9 17:43:17

Re:审查指南的荒谬比比皆是(一)

flamingo wrote:
沧浪之水,俺不懂英文,trade name在英汉字典中的解释是什么?我请教!谢谢!
同时请确切的告诉我那本字典写了“trade name”不是商品名称的意思!我去起诉这个出版商,误导少年儿童!!!

沧浪之水,你支持楼主观点?我看不懂你写那句话的意思!

为了免致误解,就多说几句吧。我不同意楼主的意见。审查指南中说不得使用“商品名称”指的是不得使用trade name,而不是楼主所指的“商品”的名称。再重复一下,我认为这里的“商品名称”是一个专门概念,不是泛指商品的名称,就相当于“人民大会堂”不同于人民的大会堂。至于字典嘛,就不必了,我的理解而已,是不是有某本字典支持或者反对我不太关心。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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