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论文] 审查指南的荒谬比比皆是(五)

2006-11-28 1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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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指南的荒谬比比皆是(五)
北京双收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马龙

审查指南在不授予专利权的申请的部分,对原子核变换方法作了如下定义:
4.5.1 原子核变换方法
原子核变换方法,是指使一个或几个原子核经分裂或者聚合,形成一个或几个新原子核的过程。例如:完成核聚变反应的磁镜阱法、封闭阱法以及实现核裂变的各种方法等,这些变换方法是不能被授予专利权的。
从上述的“例如”部分的解释中可以看出,审查指南所要解释的原子核变换是指聚变、裂变等各种核反应。根据原子物理学中对核反应的相关解释定义:核反应是指某种原子核通过聚变、裂变或者衰变转化为另一种原子核的反应。照此理解类推,则专利法中的原子核变换方法,应当是指令原子核发生核反应的方法,即是指使某种原子核通过聚变、裂变或者衰变转化为另一种原子核的方法。
事实上,“过程”与“方法”是两个截然不同的名词概念,在大部分情况下,人们一般不会在应当使用“方法” 这个词的语句中,考虑用“过程”来代替“方法”。因此,审查指南认为“原子核变换方法,是指使一个或几个原子核经分裂或者聚合,形成一个或几个新原子核的过程”并非是专利法中的“原子核变换方法”这一词组的原意,在这里将“过程”换成“方法”,显然能够更加清楚、准确和完整表达出专利法中的“原子核变换方法”这一词组的原意。此外,原子核变换、分裂、聚合都不属于原子物理学领域中的规范名词概念,在原子物理学中很少有人用变换、分裂、聚合这类词汇来描述原子核的裂变、聚变或者衰变的核反应。
需要指出的是,审查指南竟然荒谬地认为“几个原子核经分裂,能够形成一个新原子核”、 “一个原子核经分裂,能够形成一个新原子核” 、“一个原子核经聚合,能够形成一个新原子核”以及“一个原子核经聚合,能够形成几个新原子核”。事实上,原子核经分裂(裂变)后,其数量必定会增加,绝不可能减少或者数量不变,原子核经聚合(聚变)后,其数量必定会减少,绝不可能增加或者数量不变,审查指南所列举的上述四种结果,违背了众所周知的自然规律,因而在任何核反应中都是绝对不会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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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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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momo  专利审查员 | 2006-11-29 05:50:57

Re:审查指南的荒谬比比皆是(五)

呵呵 lz治学的态度值得表扬 我们承认指南中有些内容不完善不够严谨、准确;不过就lz所讲的,我个人不能认同,如果lz想找指南的毛病可以好好研究研究专利法方面的东西,比如像“视为未提交”、“视为未提出”等等的法律依据及指南细化的应用。
不过就lz说的什么一个变两个两个变一个之类话,我只能建议您再去看看字典之类的工具书了,那个属于纯语言问题,你理解的不够准确。要像你那样理解,我们以同样的理解或者说是标准去审查的话,一个实用新型的申请我都可以保证让你补5次还授不了权,而且绝对是在法律赋予的审查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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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龙  高级会员 | 2006-11-29 17:24:00

Re:审查指南的荒谬比比皆是(五)

审查指南关于原子核变换方法的定义的确有错,原子核变换方法,应当是指令原子核发生核反应的方法,即是指使某种原子核通过聚变、裂变或者衰变转化为另一种原子核的方法,而不能是一个或几个原子核经分裂或者聚合,形成一个或几个新原子核的过程,因为后者包含了太多的错误结论
北溟之鲲  专利代理人 | 2006-11-29 21:31:53

Re:审查指南的荒谬比比皆是(五)

楼主说的太绝对了,谁又敢说10+5→3+5+7这样的变换不能实现呢。
沧浪之水  新手上路 | 2007-1-9 01:02:15

Re:审查指南的荒谬比比皆是(五)

对楼主的意见表示肯定,法律语言必须经得起推敲
马龙  高级会员 | 2007-3-8 01:13:29

Re:审查指南的荒谬比比皆是(五)

沧浪之水 wrote:
对楼主的意见表示肯定,法律语言必须经得起推敲
这可能是受职业习惯影响,专利代理人写的文章都必须经得起推敲。
马龙  高级会员 | 2007-4-14 16:51:11

Re:审查指南的荒谬比比皆是(五)

基于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质量互变规律,笔者认为:新颖性是指发明创造的规定性特征相对于现有技术具备量变。创造性是指发明创造的规定性特征相对于现有技术具备质变。规定性特征即质与发明创造是直接联系在一起的,是不可分割的。发明创造总是具有一定规定性特征(质)的发明创造,不存在没有规定性特征(质)的发明创造。
马龙  高级会员 | 2007-5-18 16:06:33

Re:审查指南的荒谬比比皆是(五)

北溟之鲲 wrote:
楼主说的太绝对了,谁又敢说10+5→3+5+7这样的变换不能实现呢。
审查指南的相关论述的确是错了,没有什么值得争辩的。
马龙  高级会员 | 2007-7-31 16:24:27

Re:审查指南的荒谬比比皆是(五)

将审查指南中的“视为未提交”、“视为未提出”表述成“作为未提交”、“作为未提出”更恰当。
lp4528  注册会员 | 2007-7-31 18:14:34

Re:审查指南的荒谬比比皆是(五)

看了一下你发的帖子,有意义的基本没有,你肯定没有通过律师资格考试,想法单一,不能在某种前提下理解句子的具体含义,专利撰写的具体操作不能代替法律用语,你在某一方面的擅长,不能以此浛盖你不知的所有领域,学习是根本,要活学活用,并灵活应用,才是法律人的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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