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流程] 关于单一性的问题,急!

2009-7-22 1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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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rillin  新手上路 | 2009-9-23 02:38:23

Re:关于单一性的问题,急!

烦人啊 wrote:
楼上的有位审查员有点猛啊,另外也不要以内部规程不应约束申请人和代理人来说事,闲的时候代理人也应该看看规程,你充分配合审查员,绝对是有好处的。审查员上面有质检员,质检员上面还有其他人,一层一层不按规则来,大家的日子都不好过。

如果有机会也多了解了解审查员的工作流程,博派上一位自称资深代理人的同志曾经指责审查员能直接授权的发明为什么不直接授权,但您可知一个直接授权要经过多少人的手嘛?要产生多大的连锁反应嘛?

越是觉得写的好的案子,越是要留点不影响授权和保护范围的小错误给审查员,这样反而能加快授权,需要发动其他审查员帮忙找茬发一通的案子,不超过审限也许就一直放着了。

附下原文,楼主自己看吧。

似乎是知情人士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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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roffish  认证会员 | 2009-9-23 03:36:28

Re:关于单一性的问题,急!

如果规程没有学好,没有学透,最好不要出来误导代理人和申请人。

很多代理人和申请人是抱着学习的态度讨论问题的,抬出自己审查员的身份,来解释一个问题,还解释错了,难怪有的审查员看不过去出来说话了。

其实也不用争,前面一个帖子一个叫aabbcc的专利审查员已经说的非常清楚了:分两种情况:
(1)明显不具有单一性的情况:这时候审查员如果不接受这一文本,可以发通知书告知申请人不接受文本,再不按照要求修改就按照前一文本驳回;
(2)非明显不具有单一性:这时候只能接受申请人修改的文本,但不能再发一次通知书后依据前一文本驳回,就是这种情况下“买一送一”审查员也只能重新检索,继续发审查意见。

  明显不具有单一性的情况是——不需要对比文件就可以评价两组权利要求不具有单一性的;
  非明显不具有单一性的情况是——不具有单一性,但是需要借助对比文件来评价两组权利要求之间不具有相同或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的。

  上述规定在《审查操作规程》里有明文,只是规定的比较乱,上面那位审查员同志贴出来的只是其中一部分内容,在他贴的那页的前2~3页还有一份跟具体详细的说明,如果有人想知道可以问那位好心的审查员要(他给不给我不知道^_^)。

  《审查操作规程》只是内部规定,不应该直接对外部申请人产生效力,但专利局就是这么规定了,实际上这在法理上是讲不同的,法理上讲的第一个重要的论点就是:恶法非法,其中重要的一点就是:非公开的法律(这里的法律是广义的法律,当然也包括规章和其它规范性文件)不能成为法律,公众对约束其行为的法律有知情权。不过,呵呵,专利局就这么做了~~~~

   这个问题在专利局很多实审部门的学习中,很多审查员甚至是宣讲的质检员、审查员都没有搞懂,我也是当时找了几次机会向负责撰写《规程》中单一性的×××女士请教、探讨才搞明白的,主要是她们当时分几页写,写的比较晦涩凌乱~~~~~~不过后来大部分专利局的实审部门和审协的审查员好像也都掌握了~~~HOHO~~~~~~

   专利局的规矩是——计划没有变化快,今天规程,明天局质检标准,后天部质检标准,大后天处质检标准,大大后天室质检标准,变来变去,医药部还搞了一个《审查基准》,某些审查案例明显违背指南,我等小辈只能仰天长叹,逼得我们不断的向专利局的领导反应,最近某些有做法欠妥的案例从其专利局内部部门网页上撤下来了,但是审查标准的不一致真的是让可怜的代理人无所适从。

  看来专利局放出的“赶欧超美”的专利审查大跃进口号,还需要很长的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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