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流程] 关于单一性的问题,急!

2009-7-22 19:06
1289261
anabit  新手上路 | 2009-7-29 07:36:27

Re:关于单一性的问题,急!

如果仅删除权1及其从属是不能被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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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qx_1966  中级会员 | 2009-7-29 16:33:39

Re:关于单一性的问题,急!

这次审查指南修改好像也没有涉及这个具体问题。实践中,无论是代理人,还是审查员,好像都是见仁见智。不过有些做法的确是专利局内部统一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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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溟之鲲  专利代理人 | 2009-7-29 18:26:57

Re:关于单一性的问题,急!

06年培训班上听专利局的一个部长说过,这种情况那时是可以删除权1及其从权而保留后面的独权的,虽然那时审查员也都抱怨这是“买一赠一”。
不知道现在专利局是怎么操作的。但我感觉删除权1及其从权是按审查员的意见进行的修改,因为审查员也指出的不具有单一性。
另外,保留哪项独权申请人应该有选择权,审查员之所以对第一套权利要求进行审查,是为了节约程序,但如果因此就只允许申请人选择第一套权利要求,显然是剥夺了申请人的选择权。
kingna  新手上路 | 2009-7-29 20:32:09

Re:关于单一性的问题,急!

如果删除权1,则按R51条不接受
inskyzf  新手上路 | 2009-7-30 16:37:48

Re:关于单一性的问题,急!

如果删除了审查员检索和评述了的权1及其从属,则按R51条不接受(节约程序吧),同时指出如果到期限届满之日申请人所提交的修改文本仍不符合R51,审查员会依修改前的文本审查,这个时候单一性做为驳回条款,就会被审查同以不符合单一性驳回的。
这个时候,可以提分案,如果驳回后连分案都提不了更不好吧
个人理解,可能是为了避免一个申请中写入N多不相关的技术方案,浪费资源吧
patentchina  高级会员 | 2009-7-30 18:23:48

Re:关于单一性的问题,急!

这种事情都说了不同审查员可能会不同的操作方式,楼主直接和审查该‘案的审查员电话沟通一下不就得了。
zhqx_1966  中级会员 | 2009-7-31 16:55:41

Re:关于单一性的问题,急!

patentchina wrote:
这种事情都说了不同审查员可能会不同的操作方式,楼主直接和审查该‘案的审查员电话沟通一下不就得了。
没有具体案子,是客户来信问了这个问题。
审云  注册会员 | 2009-7-31 20:44:24

Re:关于单一性的问题,急!

下面是我的观点,可以一起讨论下。

如果是明显不具备单一形,则只能分案进行克服

如果删除第一组,则不是按R51.3的答复,当然,审查员也不可能直接驳回,他会在通知书中明确告诉你,这种修改不符合R51.3,如果申请人不改,则会退回到上一次文本进行审查,驳回。依据就是R51.3,不是按审查意见进行的答复,通知书中指出单一性问题,同时对第一组进行了审查,申请人应该克服单一性问题,可以通过增加使之具有单一性的特征或者删除未审查的一组来克服,而申请人将审查员审查的一组删除,未审查的一组保留,当然不是按审查意见做出的。

从申请人的角度:
明显不具备单一性的,两组,开始就不应该写到一件申请里;
从审查员的角度:
明显不具备单一性的两组,如果,删除了审查的一组,再对第二组进行审查,其实就是审查了两个案子,对审查员不公平。
从单一性的角度:
如果可以这样,还规定单一性干吗
luckmute  认证会员 | 2009-8-1 19:02:37

Re:关于单一性的问题,急!

前几日和审查员聊天,现在专利局内部有统一的规定:不允许直接删除权利1和相应的从属权利要求。如果代理人删除了,审查员可以直接发二通表示不接受,三通直接驳回。万一碰上性子急的,也许可能直接驳回了。楼上很多人说的是以前专利局的规定,允许修改,老黄历了,现在不买一送一了
burberry0517  新手上路 | 2009-8-3 21:12:49

Re:关于单一性的问题,急!

同意archimedes和luckmute的观点,应该是不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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