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oung99328 wrote: 提分案多好,又没有太大影响。
zhqx_1966 wrote: 一件申请有两套权利要求:权利要求1及其从属和权利要求11及其从属 审查员认为二者没有单一性,并仅审查了权利要求1及其从属。 申请人能不能将权利要求1及其从属删除,而只保留权利要求11及其从属? 如果不能,依据在哪里?审查指南有规定吗? 还是只能保留权利要求1及其从属,而将权利要求11及其从属提分案?
archimedes wrote: 审查员内部规定,此时如果申请人删除权1及其从属,属于未按通知书修改,不与接受。两次后,审查员退回上次审查文本继续审查。你这种情况,就目前的情况看很可能被驳回。
争先恐后 wrote: 建议将你的想法和审查员沟通,这个属于审查员可以自己掌握的,如果他答应这么改,并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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