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流程] 关于单一性的问题,急!

2009-7-22 19:06
1289061
wenlau  专利审查员 | 2009-9-19 01:59:34

Re:关于单一性的问题,急!

telmey wrote:
刚才问了
现在审查员有法宝了

比如独权1和7不具有单一性
权1-6不具有创造性
你删除了1-6保留7-15

先告诉你不接受
如果还不改
就退回到上一次审查文本继续评述权1-6
还不改
依据A22.3驳回

应该是退回原来的文本,以A31.1驳回
广告位说明
梧桐听雨  新手上路 | 2009-9-19 23:03:37

Re:关于单一性的问题,急!

申请人可以删除第一组权利要求,因为这样就克服了通知书中指出的单一性的缺陷,尽管审查员只针对第一组权利要求进行了评述,但是由于删除了第一组,所以第一组的那些缺陷就不存在了。也就是说,审查员指出的所有缺陷都已经克服。因此就不能被驳回。
这种修改是符合R51.3
我就是电学部的一名审查员,以上是我的观点。
广告位说明
梧桐听雨  新手上路 | 2009-9-20 00:11:34

Re:关于单一性的问题,急!

申请人可以删除第一组权利要求,因为这样就克服了通知书中指出的单一性的缺陷,尽管审查员只针对第一组权利要求进行了评述,但是由于删除了第一组,所以第一组的那些缺陷就不存在了。也就是说,审查员指出的所有缺陷都已经克服。因此就不能被驳回。
这种修改是符合R51.3
我就是电学部的一名审查员,以上是我的观点。
wenlau  专利审查员 | 2009-9-20 21:33:47

Re:关于单一性的问题,急!

梧桐听雨 wrote:
申请人可以删除第一组权利要求,因为这样就克服了通知书中指出的单一性的缺陷,尽管审查员只针对第一组权利要求进行了评述,但是由于删除了第一组,所以第一组的那些缺陷就不存在了。也就是说,审查员指出的所有缺陷都已经克服。因此就不能被驳回。
这种修改是符合R51.3
我就是电学部的一名审查员,以上是我的观点。

作为一个审查员,公然发表这种观点,到时候真被驳回你负责吗?
自己没学过操作规程还是学了都忘记了
要对自己说的话负责人
telmey  高级会员 | 2009-9-21 22:58:11

Re:关于单一性的问题,急!

应该是以A22.3驳回吧
毕竟权1-6是不具备创造性地
在R53里边
A31.1也是在A22.3之后的
telmey  高级会员 | 2009-9-21 23:13:15

Re:关于单一性的问题,急!

是审查员就应该看过规程
你怎么做是你的事
你能保证别的审查员也这么做么?
烦人啊  中级会员 | 2009-9-22 00:17:38

Re:关于单一性的问题,急!

楼上的有位审查员有点猛啊,另外也不要以内部规程不应约束申请人和代理人来说事,闲的时候代理人也应该看看规程,你充分配合审查员,绝对是有好处的。审查员上面有质检员,质检员上面还有其他人,一层一层不按规则来,大家的日子都不好过。

如果有机会也多了解了解审查员的工作流程,博派上一位自称资深代理人的同志曾经指责审查员能直接授权的发明为什么不直接授权,但您可知一个直接授权要经过多少人的手嘛?要产生多大的连锁反应嘛?

越是觉得写的好的案子,越是要留点不影响授权和保护范围的小错误给审查员,这样反而能加快授权,需要发动其他审查员帮忙找茬发一通的案子,不超过审限也许就一直放着了。

附下原文,楼主自己看吧。
dashayu  注册会员 | 2009-9-22 00:31:42

Re:关于单一性的问题,急!

有意思,慢慢学习。。。
梧桐听雨  新手上路 | 2009-9-22 20:06:32

Re:关于单一性的问题,急!

“烦人啊”有点过了.....
aprillin  新手上路 | 2009-9-23 02:28:37

Re:关于单一性的问题,急!

审云 wrote:
下面是我的观点,可以一起讨论下。

如果是明显不具备单一形,则只能分案进行克服

如果删除第一组,则不是按R51.3的答复,当然,审查员也不可能直接驳回,他会在通知书中明确告诉你,这种修改不符合R51.3,如果申请人不改,则会退回到上一次文本进行审查,驳回。依据就是R51.3,不是按审查意见进行的答复,通知书中指出单一性问题,同时对第一组进行了审查,申请人应该克服单一性问题,可以通过增加使之具有单一性的特征或者删除未审查的一组来克服,而申请人将审查员审查的一组删除,未审查的一组保留,当然不是按审查意见做出的。

从申请人的角度:
明显不具备单一性的,两组,开始就不应该写到一件申请里;
从审查员的角度:
明显不具备单一性的两组,如果,删除了审查的一组,再对第二组进行审查,其实就是审查了两个案子,对审查员不公平。
从单一性的角度:
如果可以这样,还规定单一性干吗

同意这种看法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 冀ICP备05010901号 )|博派知识产权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6 Comsenz Inc.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