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lmey wrote: 刚才问了 现在审查员有法宝了 比如独权1和7不具有单一性 权1-6不具有创造性 你删除了1-6保留7-15 先告诉你不接受 如果还不改 就退回到上一次审查文本继续评述权1-6 还不改 依据A22.3驳回 应该是退回原来的文本,以A31.1驳回
梧桐听雨 wrote: 申请人可以删除第一组权利要求,因为这样就克服了通知书中指出的单一性的缺陷,尽管审查员只针对第一组权利要求进行了评述,但是由于删除了第一组,所以第一组的那些缺陷就不存在了。也就是说,审查员指出的所有缺陷都已经克服。因此就不能被驳回。 这种修改是符合R51.3 我就是电学部的一名审查员,以上是我的观点。
审云 wrote: 下面是我的观点,可以一起讨论下。 如果是明显不具备单一形,则只能分案进行克服 如果删除第一组,则不是按R51.3的答复,当然,审查员也不可能直接驳回,他会在通知书中明确告诉你,这种修改不符合R51.3,如果申请人不改,则会退回到上一次文本进行审查,驳回。依据就是R51.3,不是按审查意见进行的答复,通知书中指出单一性问题,同时对第一组进行了审查,申请人应该克服单一性问题,可以通过增加使之具有单一性的特征或者删除未审查的一组来克服,而申请人将审查员审查的一组删除,未审查的一组保留,当然不是按审查意见做出的。 从申请人的角度: 明显不具备单一性的,两组,开始就不应该写到一件申请里; 从审查员的角度: 明显不具备单一性的两组,如果,删除了审查的一组,再对第二组进行审查,其实就是审查了两个案子,对审查员不公平。 从单一性的角度: 如果可以这样,还规定单一性干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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