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对于产品制备方法权利要求,其包括A-F步骤,只实施了其中的前两步,没有得到所述产品,侵权吗?

2. 销售前两步之后进行干燥得到的中间产品(权利要求中前两步之后未干燥),侵权吗?

3. 在销售该中间产品的同时宣传说它可以用于后面几步,侵权吗?

4. 甲公司在国外进行前两步,乙公司在中国进行后面步骤,甲公司侵权吗?乙公司侵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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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舟山樵夫  注册会员 | 2012-5-8 17:07:24
1、不算侵权。
2、不侵权。
3、不侵权。
4、与1、同样道理,不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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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运嘉文  版主 | 2012-5-8 20:26:55

回 系舟山樵夫 的帖子

系舟山樵夫:1、不算侵权。
2、不侵权。
3、不侵权。
4、与1、同样道理,不侵权。 (2012-05-08 17:07)
楼主说的情况,有的确实不是直接侵权,但有可能属于间接侵权。
这个只能具体案例具体分析了。
首先对于方法专利,侵权行为是“使用其专利方法”、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中的其中一种行为。
假定使用该方法的人并不是专利权人,也未得到专利权人的许可。对于第1个问题,肯定不属于直接侵权的,但算不算间接侵权呢?如果A-B步骤得到的中间产品,是现有的,A-B也是现有方法,那肯定也不算间接侵权;如果A-B的步骤得到了专供得到专利产品(在这指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中间体,这中间体又不是现有的,A-B步骤也不是现有的,那可能会被判间接侵权,当然,间接侵权要直接侵权存在才成立。本案例中,还是可能存在直接侵权的,如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即可构成直接侵权。
对于第2、3个问题,需要进一步考察该领域的技术才好回答。但也是判定属不属于间接侵权的问题。
对于第4个问题,专利权在中国,假定实施人并不是专利权人,也未得到专利权人的许可的话,因为专利的地域性,甲肯定是不侵权的;乙确实不算直接侵权,但也有可能算间接侵权。
我也想看看别人怎么说。毕竟间接侵权,不是专利法规定的侵权形态,争议比较大。我得看看同行怎么说。
景运嘉文  版主 | 2012-5-8 22:33:45

回 景运嘉文 的帖子

景运嘉文:楼主说的情况,有的确实不是直接侵权、字面侵权,但有可能属于间接侵权、等同侵权。
这个只能具体案例具体分析了。
假定实施人并不是专利权人,也未得到专利权人的许可。对于第1个问题,如果A-B步骤得到的中间产品,是现有的,A-B也是现有方法,那肯定也不算间接侵权;如果A-B的 .. (2012-05-08 20:26)
我前面思考第4个问题中,乙是不是等同侵权,但我觉得这种思路不对。明显的,说等同侵权是不行的,因为整个行为都在中国发生,即是字面侵权,部分行为移到国外,就说是等同侵权,显然和等同侵权的定义不一致。
景运嘉文  版主 | 2012-5-8 23:05:37
我修改了我在3楼的答复。我现在认为4也是间接侵权问题,与等同侵权无涉。
景运嘉文  版主 | 2012-5-8 23:17:47
我现在对我在3楼的答复比较满意了。但可能还是有朋友看不懂,明天我看情况补充说明下吧。
景运嘉文  版主 | 2012-5-8 23:18:43
也请各位同行批评。
说实话,我没做过侵权分析的工作,这方面经验还是欠缺。
zhqx_1966  中级会员 | 2012-5-9 09:18:40
我的理解是:1. 既然间接侵权的前提是存在直接侵权,但本例不存在直接侵权,那么就不存在间接侵权。
            2. 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应当由其所有技术特征限定,也就是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是由所有步骤限定的,根据全面覆盖原则,实施的方法如果包括了所有步骤才构成侵权,因此1, 2, 4不侵权。
            3. 至于3,首先它也没有包括所有步骤,后面的宣传也不算侵权行为,所以也不侵权。
            4. 该权利要求直接得到的产品是某最终产品,而非中间产品,因此本例不涉及方法专利延及产品的问题。
            5. 如此一来,很容易绕过该权利要求而不侵权了?
            6. 只能说,该权利要求的撰写存在问题,假如前两步也是其发明,应该存在仅包括这两步的权利要求,或保护中间产品的权利要求。
            欢迎讨论。
景运嘉文  版主 | 2012-5-9 09:38:38

回 zhqx_1966 的帖子

zhqx_1966:我的理解是:1. 既然间接侵权的前提是存在直接侵权,但本例不存在直接侵权,那么就不存在间接侵权。
            2. 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应当由其所有技术特征限定,也就是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是由所有步骤限定的, .. (2012-05-09 09:18)
产品造下来,绝大部分情况下还是要使用或销售的,直接侵权是很难避免的。
你说本例不存在直接侵权,我觉得你这是在追加前提。你在1楼,根本没有说这个前提存在不存在。
至于你在直接侵权不存在的前提下的分析,我基本同意。
zhqx_1966  中级会员 | 2012-5-11 16:39:30
甲公司在中国进行前两步,乙公司在中国进行后面步骤,它们是共同侵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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