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理解是:1. 既然间接侵权的前提是存在直接侵权,但本例不存在直接侵权,那么就不存在间接侵权。
2. 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应当由其所有技术特征限定,也就是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是由所有步骤限定的,根据全面覆盖原则,实施的方法如果包括了所有步骤才构成侵权,因此1, 2, 4不侵权。
3. 至于3,首先它也没有包括所有步骤,后面的宣传也不算侵权行为,所以也不侵权。
4. 该权利要求直接得到的产品是某最终产品,而非中间产品,因此本例不涉及方法专利延及产品的问题。
5. 如此一来,很容易绕过该权利要求而不侵权了?
6. 只能说,该权利要求的撰写存在问题,假如前两步也是其发明,应该存在仅包括这两步的权利要求,或保护中间产品的权利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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