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hqx_1966 wrote:
一件申请有两套权利要求:权利要求1及其从属和权利要求11及其从属
审查员认为二者没有单一性,并仅审查了权利要求1及其从属。
申请人能不能将权利要求1及其从属删除,而只保留权利要求11及其从属?
如果不能,依据在哪里?审查指南有规定吗?
还是只能保留权利要求1及其从属,而将权利要求11及其从属提分案? 没有问题啊。
审查员指出的问题,都已经被克服了啊。
1、单一性问题,已经删除了一套权利要求;
2、关于权利要求1及其从属的缺陷,原权利要求已经被删除。
审查员要想驳回新权利要求,至少根据听证原则,要给申请人一次争辩的机会啊。
就像每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后面都写上要是修改超范围,就要驳回之类的话。可即便答复的时候修改真的超范围,审查员也不能依三十三条驳回,因为没有给申请人答辩的机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