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流程] 关于单一性的问题,急!

2009-7-22 1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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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jyy  新手上路 | 2009-8-15 16:48:53

Re:关于单一性的问题,急!

分情况
若第一套权利要求具有授权前景,最好是删除第2套缺单一性的权利要求,提分案等处理;
若第一套权利要求不具有授权前景,不仅要克服单一性,还得克服其他缺陷,不如直接把第2套权利要求提上来;

另外,删除第一套权利要求符合R51.3,是针对审查意见中的单一性所进行的修改。

买一送一的确存在,过去不符合R51.3的不能被驳回,审查员也知道这一点,很无奈,就不管是不是针对审查意见,所有的修改都要继续审查;
新修改的R51.3是驳回条款了,以后不针对审查意见所作修改,会有被驳回的可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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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bbcc  注册会员 | 2009-8-15 23:08:15

Re:关于单一性的问题,急!

1. 根据最新的实施条例送审稿和审查指南征求意见稿,不针对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不会直接驳回,而是会发出修改不予接受通知书,申请人如果执迷不悟,将会在修改前的文本基础上驳回或者授权。

2. 个人认为,删除权1而保留权11,不属于不针对审查意见通知书指出的缺陷修改。理由前面有几位仁兄已经陈述过,通知书指出的是单一性缺陷,上述修改方式显然是针对单一性缺陷而作的。
之所以会有审查员不接受这种做法,是认为自己的劳动价值没有得到体现,但没有法律和指南上的依据。
具体来说,如果明显缺乏单一性,(1)可以仅指出单一性缺陷,待申请人克服之后再进行检索和审查;(2)如果审查员认为不会增加太多工作量,则可以同时对所有权利要求进行检索,在指出单一性缺陷的同时指出其他缺陷。如果不明显缺乏单一性,首先审查员必须进行检索,这一部分工作量是省不了的,其次,(1)权1有授权前景,可以暂缓对其他权利要求的检索和审查,并要求申请人删除或修改其他权利要求以克服单一性缺陷;(2)权1没有授权前景,也可以暂缓对其他权利要求的检索和审查。

综合考虑,没有任何一种情况,审查员可以不接受申请人删除权1而保留权11的做法。审查员存在抱怨的,往往是上面不明显缺乏单一性的第(2)种情况,这种情况审查员对权1的审查工作没有体现出价值,但也仅能抱怨而已。应该注意到条例征求意见稿52条,已经把按照审查员的要求修改改为针对审查意见通知书指出的缺陷修改,也就是说,如果按照现行细则和审查指南修改第2号公报(不是征求意见稿),审查员可以以申请人没有按照审查员的要求修改而不予接受,进而在申请人坚持的情况下予以驳回,但是根据条例送审稿和指南征求意见稿,这种做法已经失去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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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ujg  注册会员 | 2009-9-4 00:39:42

Re:关于单一性的问题,急!

审云 wrote:
下面是我的观点,可以一起讨论下。

如果是明显不具备单一形,则只能分案进行克服

如果删除第一组,则不是按R51.3的答复,当然,审查员也不可能直接驳回,他会在通知书中明确告诉你,这种修改不符合R51.3,如果申请人不改,则会退回到上一次文本进行审查,驳回。依据就是R51.3,不是按审查意见进行的答复,通知书中指出单一性问题,同时对第一组进行了审查,申请人应该克服单一性问题,可以通过增加使之具有单一性的特征或者删除未审查的一组来克服,而申请人将审查员审查的一组删除,未审查的一组保留,当然不是按审查意见做出的。

从申请人的角度:
明显不具备单一性的,两组,开始就不应该写到一件申请里;

============
照你这么说,专利局也别审了,还审什么劲啊,申请人也别修改了,还修改什么劲啊,“不符合授权条件的,根本就不应该交”
凡不符合条件的,一律驳回。多好啊,审查员都省事了。省得“买”啊“赠”啊的。
问题这样,还有人申请专利吗?不申请专利是什么结果?科学技术还怎么进步?
现在的这些内部规定是对专利法第一条的侮辱和讽刺——恰如地方上的行政规章常常是对宪法的侮辱和讽刺
============

从审查员的角度:
明显不具备单一性的两组,如果,删除了审查的一组,再对第二组进行审查,其实就是审查了两个案子,对审查员不公平。

==============
有什么不公平的,权利要求附加费已经交了,实审费也交了。审查员看到有多个独立权利要求就应该先审单一性,判断没单一性,完全可以先发分案通知。非要上赶着审第一套,那是自愿赠送,活该!申请人从来没说过第一套权利要求就比第二套重要。专利法里规定了要把重要的技术方案写在最前面吗?

审查员如果觉得亏,应该推动收费改革,按独立权利要求的个数再另收附加费,同时以实审的审查基础文本的权利要求个数为基准收费。

不过关于这个具体做法,专利局确有此规定。

专利局这些内部规定啊。。。呵呵。。。QYCL、GPBT,比美国落后100万年。
外国的好东西,拿到中国来,那是来一件毁一件,绝没例外的。当然这也包括专利制度。

这也就是咱做着专利代理,不是自家的东西。这我要是申请人,答这种通知书我就一个字“..!”

该字详见最近深圳某上诉案例。
===============

从单一性的角度:
如果可以这样,还规定单一性干吗

===============
游戏规则是写在法里的,不是某个人或者领导拍脑袋决定的。
规定单一性是为了合理收费。
现在这样的做法,不是买一赠一,是强买强卖。
你在饭馆点菜,10块钱一个菜,一个宫保鸡丁一个鱼香肉丝,你点了俩。点完以后饭馆告诉你说,厨师要下班,只能炒一个菜,收10块。你说行,那我吃鱼香肉丝。饭馆说,不成,你现在只能吃宫保鸡丁了,因为宫保鸡丁写在水单前面,我们先做的宫保鸡丁,花生米都炸好了!要么你再加10块,我们把鱼香肉丝也给你炒了。

你说什么呢?

反正我只能说,kao,谁让你们自己把花生米炸了?!活该!老子就吃鱼香肉丝,犯法吗?
liujg  注册会员 | 2009-9-4 00:58:52

Re:关于单一性的问题,急!

这是收费方式的责任,不是申请人的问题。
没觉得行政资源有多浪费。发分案通知书,答复后如果还是没单一性,直接驳回。
diamond0125 wrote:
如果把已经评述过的删了,不具有单一性的提上去,审查员是可以不接受的

因为你做的答复仅是克服了单一性的问题,并没有针对审查员评述过的权利1及其从属权利要求出现的问题进行答复,所以并没有按照审查意见通知书进行答复。

试想如果有很多组独权都不具备单一性,允许你这种修改方式的话,后果会是怎么样?后果就是,审查员每次都要对你新提上来的权利要求进行评述,你这个案子要N通之后才能结案,审查期限无限期延长,行政资源浪费巨大,对公众也不公平,当然这是极端的例子!
zhqx_1966  中级会员 | 2009-9-4 01:28:42

Re:关于单一性的问题,急!

就是,发分案通知书是最好的。既然有这种通知,审查员为什么懒得发呢?
licreen  注册会员 | 2009-9-4 20:39:50

Re:关于单一性的问题,急!

可以明确的告诉你
如果删除审查员评述过的权利要求而保留没有评述过的权利要求,审查员完全可以驳回的。
至于该审查员是否会驳回,则看具体人而定,目前,一般都不接受这种修改。
telmey  高级会员 | 2009-9-18 18:09:04

Re:关于单一性的问题,急!

可以,没问题
就是审查员很不爽
哈哈

我问过我朋友
他说他们也讨论过
说是视为撤回
但是不好做

到现在还没听说因为这个被视撤的
至于驳回
审查员也得有理由啊
R51.3又不是法定驳回条款

当然审查员也可以耍流氓
继续给你发二通到n通不接受
zhfqiao  中级会员 | 2009-9-18 19:06:57

Re:关于单一性的问题,急!

不知道楼主的缺乏单一性到底到什么程度。

只是记得,在指南里面关于不允许的修改的一部分内容中写到,在修改时,不允许将不具有单一性的内容补入权利要求。

相应地,根据审查员的审查标准来看,只是规定审查第一组权利要求,
也就是说,只对第一组的权利要求的内容进行评价,

如果申请人希望删除第一组权利要求,则问题在于,所谓的第二组权利要求就相应地变成不允许的修改的内容了。也就是,相当于将与权利要求不具有单一性的内容补入权利要求书。

我想可能是基于这样的考虑,才不允许删除前一组权利要求,以后一组权利要求继续申请。

一点拙见。
telmey  高级会员 | 2009-9-18 19:28:43

Re:关于单一性的问题,急!

刚才问了
现在审查员有法宝了

比如独权1和7不具有单一性
权1-6不具有创造性
你删除了1-6保留7-15

先告诉你不接受
如果还不改
就退回到上一次审查文本继续评述权1-6
还不改
依据A22.3驳回
wenlau  专利审查员 | 2009-9-19 01:58:30

Re:关于单一性的问题,急!

这种修改,在审查指南修改之前是可以的
因为当时不符合R51.3只能是视为撤回,而审查员不能据此驳回
审查指南修改之后,这种修改就不可以了,审查员可以针对之前的文本以单一性进行驳回。

现在碰到这种明显没有单一性的,我一般都是首先告诉申请人权利要求之间不具备单一性,然后告诉申请人只对第一组进行了检索与审查,而不对其它组进行检索与审查,并明确告诉申请人,要将与第一组之间不具有单一性的其它组权利要求进行删除,如果仅仅删除已经检索和审查过的第一组权利要求,而保留与第一组不具有单一性的未经检索的权利要求,这种修改不符合R51.3,将基于目前的审查文本,以本申请不符合A31.1的规定为由作出驳回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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