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根据最新的实施条例送审稿和审查指南征求意见稿,不针对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不会直接驳回,而是会发出修改不予接受通知书,申请人如果执迷不悟,将会在修改前的文本基础上驳回或者授权。
2. 个人认为,删除权1而保留权11,不属于不针对审查意见通知书指出的缺陷修改。理由前面有几位仁兄已经陈述过,通知书指出的是单一性缺陷,上述修改方式显然是针对单一性缺陷而作的。
之所以会有审查员不接受这种做法,是认为自己的劳动价值没有得到体现,但没有法律和指南上的依据。
具体来说,如果明显缺乏单一性,(1)可以仅指出单一性缺陷,待申请人克服之后再进行检索和审查;(2)如果审查员认为不会增加太多工作量,则可以同时对所有权利要求进行检索,在指出单一性缺陷的同时指出其他缺陷。如果不明显缺乏单一性,首先审查员必须进行检索,这一部分工作量是省不了的,其次,(1)权1有授权前景,可以暂缓对其他权利要求的检索和审查,并要求申请人删除或修改其他权利要求以克服单一性缺陷;(2)权1没有授权前景,也可以暂缓对其他权利要求的检索和审查。
综合考虑,没有任何一种情况,审查员可以不接受申请人删除权1而保留权11的做法。审查员存在抱怨的,往往是上面不明显缺乏单一性的第(2)种情况,这种情况审查员对权1的审查工作没有体现出价值,但也仅能抱怨而已。应该注意到条例征求意见稿52条,已经把按照审查员的要求修改改为针对审查意见通知书指出的缺陷修改,也就是说,如果按照现行细则和审查指南修改第2号公报(不是征求意见稿),审查员可以以申请人没有按照审查员的要求修改而不予接受,进而在申请人坚持的情况下予以驳回,但是根据条例送审稿和指南征求意见稿,这种做法已经失去了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