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lo wrote:
\"显然本案将高密度光盘修改为光盘却是有利于节约审查程序\"
\"有利于节约审查程序\"这个说法其实存在着一定的不确定性,因为即使是消除了原来的“不清楚”,但很可能同时又导致审查员需要重新去检索。一般来说,只要审查员判断有必要对主动修改后的内容重新检索对比文件,那么就可以视为“不利于节约审查程序”,所以,扩大保护范围的修改一般很难被接受。
具体到这个例子,我认为,代理人可以先跟审查员沟通,看看能否在意见陈述书中对高密度光盘进行解释。这个解释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提供当地对“高密度光盘”的标准定义(可以让客户提供);另一方面,可以强调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判断光盘的密度对这个方法的具体实施和技术效果没有影响,后者尤其要尽量解释清楚。如果将来就此发生侵权诉讼,这些解释可能对法官采用等同原则进行分析时产生一定的作用。
同意solo的说法,从理论上说未必能够节约审查程序。从案件本身讲,个人认为不需要重新检索。从实务角度说,提供证据表明这是清楚的是较佳的答复策略。当然,有时候证据可能在说明书里。
BTW,LZ的案例算好的,我以前遇到一个案子更有趣。
审查员认为“将高速率信号转换为低速率信号”是不清楚的。这是常识性的语言逻辑,怎么解释审查员都是坚持不清楚。常识性的东西往往是无法解释的。所幸范围大小并不受到影响,依了审查员,改!提交审查员以后,没多久审查员又说:你还是改回去吧,因为修改后的看起来可能有超范围的嫌疑,太有趣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