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流程] 审查员认为“高密度光盘”不清楚

2009-3-24 21:22
955051
伊路  中级会员 | 2009-3-25 05:51:06

Re:审查员认为“高密度光盘”不清楚

吴镣楚矢 wrote:
可以仅在意见陈述书中进行陈述,说明本申请中“高密度光盘”的具体含义,不需要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当然,如上面竹雪所述,由于禁止反悔原则,这个意见陈述书实际上缩小了本发明的保护范围。

这个建议可取。可以先同审查员电话沟通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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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bb  注册会员 | 2009-3-25 20:07:36

Re:审查员认为“高密度光盘”不清楚

觉得还是应该争辩,毕竟发明点也不在高密度上,密度高不高跟实现本发明有什么关系,为什么要缩小到仅仅适用于例如15GB或25GB的光盘。
不太了解发明,假设本领域没有对高密度的定义,yy一个争辩理由如下:高密度的定义是随着技术进步而变化的,相对于cd,DVD就是高密度的,而相对于DVD,BD就是高密度的,而阅读了说明书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显然可知针对当前实用的高密度光盘,实现本发明的技术方案,获得本发明的效果,因此,本发明权利要求x正是不限定该高密度的定义,现在的权利要求x清楚的表明,本发明能够适用于任何能称之为高密度的光盘。
争辩的前提是上述理由属实,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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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wsipi  注册会员 | 2009-3-25 22:59:22

Re:审查员认为“高密度光盘”不清楚

xxbb wrote:
觉得还是应该争辩,毕竟发明点也不在高密度上,密度高不高跟实现本发明有什么关系,为什么要缩小到仅仅适用于例如15GB或25GB的光盘。
不太了解发明,假设本领域没有对高密度的定义,yy一个争辩理由如下:高密度的定义是随着技术进步而变化的,相对于cd,DVD就是高密度的,而相对于DVD,BD就是高密度的,而阅读了说明书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显然可知针对当前实用的高密度光盘,实现本发明的技术方案,获得本发明的效果,因此,本发明权利要求x正是不限定该高密度的定义,现在的权利要求x清楚的表明,本发明能够适用于任何能称之为高密度的光盘。
争辩的前提是上述理由属实,呵呵。
有道理,关键是和审察员沟通,尽快结案!
telmey  高级会员 | 2009-3-26 17:37:02

Re:审查员认为“高密度光盘”不清楚

改肯定是有问题的
还是争辩吧
既然发明点不在这里
那么所谓的高低并不实质影响保护范围

审查员也不至于拿这个驳回你吧
serein  注册会员 | 2009-3-26 21:15:32

Re:审查员认为“高密度光盘”不清楚

和审查员沟通了一下,她认为,可以进行解释,说明一下本发明的高密度光盘是什么样的光盘,不用修改权利要求了。

虽然,发明点不在于高密度光盘上,但是,毕竟“高密度光盘”不清楚,导致保护范围不清楚,因此,还是需要进行解释的。

看来也只能是解释了,但是解释的内容将来会作为“禁止反悔”的证据的,而且对保护范围会造成一定的限制。
竹雪  版主 | 2009-3-26 21:26:59

Re:审查员认为“高密度光盘”不清楚

serein wrote:
和审查员沟通了一下,她认为,可以进行解释,说明一下本发明的高密度光盘是什么样的光盘,不用修改权利要求了。

虽然,发明点不在于高密度光盘上,但是,毕竟“高密度光盘”不清楚,导致保护范围不清楚,因此,还是需要进行解释的。

看来也只能是解释了,但是解释的内容将来会作为“禁止反悔”的证据的,而且对保护范围会造成一定的限制。

[s:8]:I 这是正解,只是我不清楚该如何解释,举例了而已。
linxiang  注册会员 | 2009-3-27 22:08:15

Re:审查员认为“高密度光盘”不清楚

扩大保护范围肯定是不允许的?建议竹雪TX再把修改的要求那一块的内容从头到尾仔细看一遍。

1. 首先不存在范围扩大的问题,既然审查员认为修改前的范围是不清楚的,因此无论修改后的范围是如何,都无法认定是扩大还是缩小。清楚的范围无法与不清楚的范围进行对比。

2. 即便是扩大范围,也不是所有情况都是不允许的,审查指南虽然指出扩大范围是不允许的情形之一,但这里面有个前提“不利于节约审查程序”,显然本案将高密度光盘修改为光盘却是有利于节约审查程序,可以视为按照通知书的要求修改。至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能不能得到支持要看案件具体情况了。
linxiang  注册会员 | 2009-3-27 22:24:56

Re:审查员认为“高密度光盘”不清楚

serein wrote:
和审查员沟通了一下,她认为,可以进行解释,说明一下本发明的高密度光盘是什么样的光盘,不用修改权利要求了。

虽然,发明点不在于高密度光盘上,但是,毕竟“高密度光盘”不清楚,导致保护范围不清楚,因此,还是需要进行解释的。

看来也只能是解释了,但是解释的内容将来会作为“禁止反悔”的证据的,而且对保护范围会造成一定的限制。

是一个答复方向,但说法不严谨:

所谓禁止反悔的意思是:权利人不能主张其曾经明确表示放弃的东西。

做出解释过程不代表会申请人会放弃对某些情况的保护,申请人有可能会尝试把高密度光盘这个词解释到一个比该词本意更大的范围上去。难道这不可能吗?

所谓“高密度光盘”一词是否清楚,应当以说明书和附图等内部或外部证据为基础,站在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角度对这个词进行理解,尚若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基于上述证据对“高密度光盘”有清晰的认知,那这个用语就是清楚的。否则,就是不清楚的,解释也没有用。

假设申请人结合说明书附图向审查员阐述“高密度光盘”是清楚的。那么这个解释的过程仅仅是对一个事实做出解释,并没有缩小或者扩大保护范围。既然申请人没有放弃任何东西,又何来禁止反悔的问题呢?
linxiang  注册会员 | 2009-3-27 22:28:06

Re:审查员认为“高密度光盘”不清楚

“权利要求1中提到高密度光盘,审查员认为再本领域内没有统一的公知含义,因此认为权利要求1不清楚”

这样的审查意见本身就存在严重的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在判断权利要求是否清楚之前,必须要进行权利要求解释,比如利用专利法56条。

当然,明白这一点的审查员不太多,代理人也不太多。
pastar  专利工程师/助理 | 2009-3-28 01:00:00

Re:审查员认为“高密度光盘”不清楚

linxiang wrote:
扩大保护范围肯定是不允许的?建议竹雪TX再把修改的要求那一块的内容从头到尾仔细看一遍。

1. 首先不存在范围扩大的问题,既然审查员认为修改前的范围是不清楚的,因此无论修改后的范围是如何,都无法认定是扩大还是缩小。清楚的范围无法与不清楚的范围进行对比。

2. 即便是扩大范围,也不是所有情况都是不允许的,审查指南虽然指出扩大范围是不允许的情形之一,但这里面有个前提“不利于节约审查程序”,显然本案将高密度光盘修改为光盘却是有利于节约审查程序,可以视为按照通知书的要求修改。至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能不能得到支持要看案件具体情况了。

对于1,偶认为存在范围扩大的问题。
Lin大大认为范围不清楚的东西,无法认定修改后会导致是范围扩大还是缩小。
但是,偶认为,我们讨论的内容是有场景限定的,基于这个场景,基于讨论的双方对这一场景所达成的基本的共识,才能去讨论,否则讨论不出个什么所以然来。
对这个问题,讨论的场景就是光盘,讨论的双方对这个光盘场景的基本共识在这里就是容量问题。而之前的“高密度光盘”的说法,审查员具体就是说这个高密度到底是多少密度不清楚。但是,改为“光盘”后,由于去掉了限定该“光盘”的条件——“高密度”,那么导致该光盘是高密度也罢、低密度也罢,由于没有限定,都是可以的,则客观上就会导致修改后范围的扩大。
一般人都会认为:一个表示物体的名词,对该物体的属性进行限定后,就会导致该物体名词的内涵变小,即范围变小;反之,不限定是具有某种属性的物体,而只说是该物体,则范围较大。(不知这个“公理”是否有疑义?)
Lin大大说的“修改前范围不清楚的东西,无法认定修改后会导致是范围扩大还是缩小”,表面上看起来也是很有道理的一个普适性的说法。但是,可以仔细分析一下,为什么会有这个表面上看起来很有道理,但是又与之前的结论相悖的说法:
这个看似具有普适性的说法,套用在一个具体场景中去使用时,没有与场景中准确的内容相结合。修改前不清楚的是限定条件“高密度”,修改后自然没有这个限定条件了,所以,机械的套用普适性说法,只能解释为:前后比对的是不清楚的“高密度”与清楚的“光盘”。这就有问题了,前后对比的不是相同内容的东西,怎么去比?要是非要比的话,也应该拿修改前后共同内容的东西去比。例如,假设修改后为“6-7G的光盘”,这样,前后比的则应该是“高密度”与“6-7G”。(这里插一句,如果这样改,而比较“高密度”与“6-7G”的范围,肯定后者范围小,因为前者的不定性解释固有的导致其范围广大。那么,那句普适性的话还适用么?肯定有问题了)这样,可以看出来,看似普适性的说法套用在这个例子上时,比对的内容被偷偷换掉了,因此才得出了令人疑惑的悖论。
另外,这个看似普适性的说法,本身也有它的应用范围,不是套用在哪里都合适。如果说修改前的一个词所指的意义不清楚,而修改后将该词替换为了另一个明确的词,则确实可能无法判断修改后的范围是扩大了还是缩小了。比如前后两个词说的是八竿子打不着的两个东西,就是无法判定后者相对于前者是范围大还是小。但是在专利里,自然不会出这种莫名其妙的事。往往前后比较的是同一类型的东西,只是具体属性有差别,所以才有了评判其范围变化的前提。从反面来讲,如果承认那个看似普适性的说法在专利中是对的,那么,大部分审查员审查的不清楚的案例,都会有问题。因为审查员提出了不清楚问题,申请人做针对性修改后,审查员都要去判断修改前后范围有没有不适当的扩大,如果照那个看似具有普适性的说法,则审查员做这个判断都是没有意义的,因为天生就是无法认定的。那这个看似具有普适性的说法不就有它可笑之处了么?如果不是,难道是审查这类问题的审查员都是可笑的,或者专利审查制度是可笑的?
最后,这个看似普适性的说法,其理论基础如lin大大所说——清楚的范围无法与不清楚的范围进行对比。这个问题,仔细想想,也是有问题的。前后比对的范围,得看相对范围的大小,如果存在相对范围的大小,就是可以比对的。比如一个大圆套了一个小圆,限定的内容是小圆的大小,但是前提是小圆的不论多大都不会超出大圆,则即使小圆范围多么的不清楚,其比大圆小这一点是不会变的。那这种情况下,还能说“清楚的范围无法与不清楚的范围进行对比”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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