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种用于数码式计量器具的预付费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用户通过购买金融交易数据中心发行的预定额度的预付费卡获得序列号和密码;
用户使用获得的预付费卡序列号和密码、以及用户的计量器具号在金融交易数据中心进行注册;
金融交易数据中心根据用户提供的信息,生成只能在该用户的计量器具上使用的操作码,并将该操作码发送给用户;
用户将获得的操作码输入到其计量器具中;
计量器对所述操作码进行解密获得预付费额和用量信息。
审查员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引用了一篇对比文件,该对比文件为一件已经授权的专利CN1268933C,题目为“一种利用智能卡和只能卡电表实现付费用电的方法”。审查员用对比文件评述本发明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
在答复一通时,申请人进行了争辩。
现在,审查员又要发二通,说本发明是一种商业方法,不能授权(通过电话沟通得知,还没有收到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
首先,我认为审查员的审序有问题,可是这也不能作为反驳审查员的理由。
其次,审查员认为是商业方法,应该引用专利法的25条关于智力活动规则那一款或者是实施细则第2条,感觉比较难争辩。另外,对于是否属于商业方法,本人也有点困惑。
望高人指点!如果需要提供更详细的信息,请告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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